【住建办法】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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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我市建筑质量水平,创建国家低碳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

2、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科技、工商、质监、税务、机关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建筑节能工作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

3、、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建筑节能工作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中。第七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第八条鼓励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且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九条企业从事建

4、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

5、督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督查,定期组织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抽样检查。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公布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检查结果。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

6、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小区环境整治,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制定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

7、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根据节能改造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

8、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十九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条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一条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第二十二条政

9、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积极应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建筑技术。第二十三条推行绿色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绿色建筑认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认证。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第二十五条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

10、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应定期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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