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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2)灭火工程安全技术交底2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分后部分项工程工种1采用灭火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沙芥表明采用灭火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申领核爆物品采用许可证,方准采用。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灭火员出任。3核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采用核爆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管理。4储存、运输、采用灭火器材的单位,成立专用灭火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看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许可。经审查,合乎条例规定的,发给核
2、爆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5采用灭火器材的单位,临时放置灭火器材时,必须挑选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放置,选定专人看护,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准。临时小量放置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6灭火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分别在施工前和引信前日向灭火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通告和引信通告,通告内容应当包含:(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2)灭火地点、引信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7装药填平期间,严禁与爆破作业毫无关系的人员步入现场。在灭火危险区边界上要成立显著的警戒
3、标志。引信前30min,步入灭火危险区域内的所有地下通道必须派遣专人警戒。8展开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灭火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存有专人负责管理统一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灭火前发出信号,等待危险区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始准灭火。灭火后,必须对现场展开检查,证实安全后,就可以收到中止警戒信号。9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
4、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11严禁非灭火员展开爆破作业。12爆破作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展开放炮:(1)存有顶板或边坡崩塌危险的;(2)地下通道不安全或地下通道堵塞的;(3)工作面瓦斯超载、炮眼温度异常或存有涌水危险的;(4)损害设备或建筑物安全、并无有效率防水措施的;(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6)光线严重不足或并无照明设备的;(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展开地面或水下灭火的;(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13爆破作业严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爆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继续执行。14补足交底内容:交底人盖章:日期:拒绝接受人(全员)盖章: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