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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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5)第五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五)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的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1、医务人员在实行用药过程中凡是牵涉至患者的言语,可能将对患者导致危害,必须必须继续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防止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毫无关系人员面前提到,导致不必要的危害。2、各级医师在验血时,可能将对患者导致危害的病例分析必须在教室或病室外展开。3、患者的隐私在用药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官方,就是不愿使他人晓得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激进秘密,保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患者隐私与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严禁向他人泄漏。4、对于可以导致患者精神危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瑕疵、有损个人名誉疾病等,在履行职责知会义务时,在不能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严禁性别歧视患者,必须特别注意认同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知会病情时,采用规范性语言,特别必须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5、在未得到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的同意,医院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以外其他外调单位提供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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