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运行管理规定3篇.docx

上传人:麒*** 文档编号:80175426 上传时间:2023-03-2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网运行管理规定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电网运行管理规定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网运行管理规定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网运行管理规定3篇.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电网运行管理规定3篇【第1篇】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

2、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

3、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

4、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

5、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6、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

7、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2篇】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

8、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

9、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

10、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

11、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

12、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

13、、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14、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3篇】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

15、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

16、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

17、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

18、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

19、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