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79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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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 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 和全面进步为己任。社会工作者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提倡社会互 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的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 任感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 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者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三

2、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人、关心人、匡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 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权和其它 应予保密的权利.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 要,切实为之排难解纷.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开辟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对象 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第三章 服务责任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心的态度,为工作 对象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对工作对象负责,不得有任何侵犯 工作对象利益的言行。第三条 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作对象

3、的艰难和需求,并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切实匡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 调查,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工作对象所接受的服务将可遭受的风险、权利、社会与义务。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对自己的能力有所了解,当工作对象的合理需 求超过自己的能里范围,为求工作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会工作者应 咨询同事或者寻求其他资源及其他专家的匡助。第六条 当社工的专业服务目标达成或者不能满足工作对象的需求时,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决定是否终止与工作对象的专业关系与服务.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在终止服务时,需谨慎考虑到各种因素,同时减 少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准备终止或者中断服务时,

4、应先行告知工作对象,如有必要需根据工作对象的需求,转介至其他机构,使服务得以继续。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己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到对工作对象 的专业评估。第四章 专业修养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 精神。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增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努 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通过参 加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技能。通过专 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匡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服务或者研究时,应保护工作对象及相关 参预者使之免

5、受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不安、危(wei)险及伤害。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从事服务或者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 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估计 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者不真正的资料。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对工作对象的资料保密,从而保护他们的 隐私权。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如工作需要公开工作对象资料时,必须事先取得 工作对象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并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避免一 切可以识别个案中具体身份的资料外泄。第九条 当工作对象提供有关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其记录中涉 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在录音、录相、笔录或者有第三者介入观察 时,应取得工作

6、对象的允许。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谋取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艰难和疾 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匡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助依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匡助他们在 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第三条 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率交换意见,或者善意 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 高。第四条 向政府有关部

7、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 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预社会事务。第六条 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 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地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 务。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守则合用范围包括社会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 有关活动。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本守则开展工作。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及适应的措施,协助其他提供服务的 人员(包括志愿者)遵守本准则。第四条 本守则的

8、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第五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社会工作者自身应有的态度和行为:第一,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匡助人,坚持人道 主义。社会工作者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去研究案主所面临和各种社 会问题和实际艰难,寻觅解决问题或者克服艰难的办法;要以最大的同 情心去减轻案主的痛苦,排除案主的生活障碍,协助其恢复和增强社 会生活的能力;要以自己的创造性的工作去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 境,其中包括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以便提 高全体民众的生活质量.社会工作者要以自己的辛勤工作使人们切身 体味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体味到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第二,社会工作者要有

9、高度的专业责任感,要为维持和增进专业的价 值、信誉和尊严而努力工作.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工作的时候应当尽 心尽责、精益求精,以提高社会工作的质量。他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 围内接受聘用,一旦受聘,就应对于自己工作范围中的服务品质和服 务内容负起责任;他要正确传授社会工作专业的品质、教育的经验,以使大众的社会服务适合于普通的群众,同时应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 范围,支持与专业有关的社会政策建立、发展、改进和实施.与此同 时,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保持廉洁的专业形象。他不应参预、宽恕欺骗 行为,或者与任何欺骗有关的行为相联系;他不论以个人的身份还是以 社会工作专业的机构、团体的代表的身份浮现,都应对自己的言论和

10、行为负责;他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抵制专业实施过程中浮现的不道德的 行为和现象,而彻底不应该利用职业之便搞不正之风或者以权谋私;他 在专业讨论和批评上持严谨的和负责的态度,并不应对自己的品质、服务能力和效果作不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三,社会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 增进社会福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社会工作者 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而使社会工作真正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他要预防和排除任何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国籍、心理或者生理的疾病、经济或者政治地位的差异、以往的错误或者罪 恶等而引起的歧视,在确保全体公民都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社会服务 的

11、前提下,特殊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或者团体,使他们得到公 正的待遇。他十分关心那些影响全局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积极地鼓励全体公民参预社会政策的制订,匡助社会工作机构改进社 会服务。第四,社会工作者要以科学的态度从事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是一项直接与人打交道的工作,社会工作的实施可能极大地 改变案主的生存状态,因此,社会工作者必须谨慎从事,切实以科学 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来提供各种服务,勿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而给案主 带来痛苦。实际上,作为一种从已存在的社会服务中演变而来的新的 职业,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本身就包含着科学的意义。另一方面,社会 工作者在从事学术研究时应子细考虑其对人类

12、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 工作者必须确定所有研究参预者都是出于自愿的;应保障研究参预者 免于心理和生理上的不适应、压力、伤害、危(wei)险和损失;应把所获得 的参预者的材料视为秘密。第五,社会工作者要正确处理与案主的关系。社会工作者要热诚为案 主服务,维护案主的利益。其中包括,社会工作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歧 视案主、伤害案主的利益;他应当向案主说明与接受社会服务有关的 风险、权利、机会和义务;当对案主的服务或者与案主建立的专业关系 再也不被需要时,要及时地结束专业关系;最后,在结束对案主的服务 时,应注意案主的新的需求,进行持续服务或者匡助转案.社会工作者要 保护案主的权利,尊重案主的自决权,谨慎地为案主保守私人秘密.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以高度诚恳的态度和方式获取有关 案主的各种资料,应让案主知道有关案主自身情况的社会工作记录,并在与案主的互动中切实保护案主的稳定私权。社会工作者可以合理 地收取和使用服务费。社会工作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应保证收取的 费用是合理的,与所提供的服务是相称的,也是在案主的支付能力范 围之内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案主的额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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