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大新制度84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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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 大新制度 2020 年 1 月 7 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布,这是我国有史以来,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保障的最有利、最强大、效力最高的法律规定。该条例将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所有参建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该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为了参建单位快速了解该 条例,笔者梳理了以下 10 个方面的“新制度”,供大家参考。第一、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 条例 第六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违反了该制度,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2、正,预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由于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特点,劳动用工数量大、流动性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非易事,虽然实名制管理提倡了好几年了,但实际执行并不太好,这次条例通过强制性规范立法,并明确了违反该制度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从限期改正,到停工罚款,再到限制承接新工程,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逐步升级的处罚措施,让许多还没有执行到位的用人单位不得不注意了。第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 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且对施工总

3、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同样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逐步升级的处罚措施。第三、工资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由于建设领域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都是建设单位缺乏周转资金造成的,工程款的拖欠从而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这次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4、,再次强调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条例 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款担保义务,该条例还特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5、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该制度对农民工来说可谓“双保险”。工资不但有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还有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保障,即使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资保证金不是现金,而是金融机构的保函,根据保函的法律效力,金融机构也会在总承包单位不能兑现时承担支付责任,从而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的支付。第六、先行垫付处理制度 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的情形,按照先行垫付的原则及时处理,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取拖欠的工资。首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果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则建设单

6、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果并非建设单位原因,而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清偿后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同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清偿后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此,我们可以对先行垫付清偿顺序进行如下排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虽然用人单位(通常是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但从上面的排序分析,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完成人工费的拨付,其次才是总承包单位的代付义务,分包单位不再直接经手工资的发放了。第七、不得查封

7、冻结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尚方宝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建设领域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所涉的主体繁多,除了建参建单位以外,还有很多建筑设备、施工机具、建筑材料供应商,融资方等主体,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纠纷时有发生,查封、冻结总承包单位银行账户不可避免,但该制度的实施,完全保证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的资金安全,不会因其他诉讼保全措施受到影响。第八、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及时足额的拨付人工费,即使在总包合

8、同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也不得因争议而暂停拨付。同样,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争议而暂停代发工资的义务。同样,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周期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经常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根据以前的惯例,在相关争议没有明确之前,很难让付款方支付工程款,遇到这样的问题,收款方往往以收取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向付款方施压,如果付款方不支付,就转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投诉,演变成当地的“维稳问题”,无论最后处理结果如何(当然收款方往往都是如愿以偿),对争议各方都是负面的社会影响。现在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后,工资的支付不再受工程款是否结算、支付的影响,

9、建设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也必须代发工资。第九、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旦查实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该制度也可称为“拖欠黑名单制度”,针对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惩戒规定,一方面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部纳入惩戒名单。这个范围是非

10、常广泛的,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劳资管理员等许多人都可能成为惩戒对象。另一方面惩戒的措施可能既涉及公司层面的,如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也有涉及个人的,如交通出行方面给予限制。惩戒范围之广,惩戒措施之多,也足见国家在农民工工资保障上的强硬态度了。第十、政府兜底制度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这一制度彻底解决了公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考虑到施工项目实施的特殊性,始终存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用人单位

11、都无法解决的特殊情况,对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农民工工资的最后兜底方,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最后一个制度体现了当地政府的信用,也体现了国家的信用,一句话:只要农民工依法劳动了,就没有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是我国一个非常庞大的特殊群体,据统计,我国的农民工约为 2.88 亿人(2018 年百度数据),他们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即使是在疫情还没有彻底消灭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奔波在城市建设的道路上。所以,为了 2020 年基本消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国家出台了条例,该条例不但惠及上亿农民工,也对建设领域参建单位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对此,你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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