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本).docx

上传人:碎****木 文档编号:79727917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本).docx(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本)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七号公布依据2023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治理,爱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前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

2、治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视治理企业名称的使用,爱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治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订正已登记注册的不相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订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相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相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订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一样或者近似。 确有特别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

3、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附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局部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以下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著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全都,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

4、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哄骗或者误会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值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

5、依据其组织构造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需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需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附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

6、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附属的企业全都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附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别缘由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

7、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工程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打算。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存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存到筹建期终止。在保

8、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存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其次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样。丛事商业、公共饮食、效劳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其次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以下状况的”企业名称一样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于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状况以外的缘由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其次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别

9、缘由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其次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局部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连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其次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一样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一样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

10、裁决。 其次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样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其次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以下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分情节,予以惩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顿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转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

11、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存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存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其次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顿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患病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

12、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打算。对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打算,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其次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

13、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存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存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连续使用,但严峻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订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成人自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