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86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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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轻微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

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轻微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3、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轻微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

4、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轻微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上5亿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总承包合同价款5亿以上或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责令项目

5、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轻微涉及时长1个月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责令停产停业,罚款裁量基准职权种类罚款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6、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具体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

7、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

8、用账户;项号一二三一二一款号一一一一条号五十四五十四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法律依据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职权名称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

9、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处罚依据职权编号C1112600C1113000C1113400C1112900C11131000第 1 页一般涉及时长2个月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轻微涉及时长1个月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时长2个月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

10、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轻微涉及时长1个月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时长2个月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轻微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轻微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

11、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责令项目停工,无法提供的,处8万元以上至9万元罚款,拒绝提供的,处9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罚款罚款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

12、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3、,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一二三四三一一一一一五十六五十六五十六五十六五十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且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C1112800C1112700C1113200C1112500说明:本裁量“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C1113300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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