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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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政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吉林省或与吉林省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

2、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吉林省内。第二章 评审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被提名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被提名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

3、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被提名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办法第九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

4、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九条(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被提名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被提名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

5、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被提名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6、,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

7、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具有发明专利”,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六条 技术

8、发明奖被提名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被提名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的被提名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被提名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

9、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

10、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或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

11、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被提名人或者被提名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2、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比较强,成果转化程度比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二十六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

1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吉林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吉林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吉林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吉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吉林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吉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二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人。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制实施办法规定,每年在其

15、网站对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单位和专家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按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被提名人必须是在吉林省或与吉林省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吉林省内。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被提名单位。外籍人士受聘于在吉林省注册的法人机构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作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被提名人。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

16、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三十二条 同一被提名人、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十三条 提名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实行网上填报、提名。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报送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专业分布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项目受理和专业分组公示,公示期15日。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被提名人对项目专业分组有异议的,需在项目受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申报项目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

17、份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科学技术厅将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对异议所涉及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匿名异议不受理。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第一节 评审组织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 “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二)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 和指导。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

18、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省政府批准。第四十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第二节 评审办法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人选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一)专家选取

19、。根据提名人选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二)评审方式。采取被提名人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候选人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作为拟奖候选人进入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第四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第四十四条 被提名项目初评,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一)专家选取。网评全部遴选外省专家,采取“随机双盲”的方式,由评审系统自动进行。(二)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进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系统”,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评价指

20、标体系和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的各等级推荐指标进行评审,独立打分,结果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第四十五条 被提名项目复评,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一)专家选取。根据被提名项目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二)评审方式。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复评采取答辩方式。三等奖复评采取审阅材料的方式。(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项目,获得评审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的,作为拟奖项目进入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第四

21、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拟奖项目或候选人将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项目或候选人的创新性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应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专家对被提名人、被提名单位及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处理建议向省科学技术

22、奖励委员会报告。第五十条 复审结果公示及异议核查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异议处理建议及年度拟授奖人和授奖项目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获奖单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第三节 授奖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省纪委监委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

23、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驻厅纪检监察组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遴选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五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厅记录其不良信誉,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被提名个人或组织进行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对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个人或组织,取

24、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连续3年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七条 提名个人或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十八条 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9日发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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