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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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指南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

2、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二、如何确认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

4、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

5、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行政复议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答:申请行政复议应根据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具体为:(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6、复议。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四)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

8、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五、办理行政复议须提交哪些材料?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递交以下材料:公民、法

9、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

10、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八)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 ,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

11、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十)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十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十二)其他能证明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

12、材料。(十三)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十四)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十五)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6.行政复议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及联系电话?答: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办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地点为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2号荆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邮编:434000。联系电话:0716852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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