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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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楊智傑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附合契約)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附合契約)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定型化契約兩大特徵定型化契約兩大特徵 單方預先擬定:通常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訂立好條款,並非跟消費者協商後才將條款設立。針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這份消費交易用的契約書通常不是針對單一消費者,而是針對所有該商品的所有潛在可能消費者而制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定型化契

2、約條款與 個別磋商條款個別磋商條款 之分別之分別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何者是定型化契約何者是定型化契約?洗衣店玻璃門上貼一張公告:本店按照衣物標示洗衣,若損壞,本店不負賠償責任相片沖印店紙袋印著:若過期1週,本店不負保管義務阿杰為防朋友借錢不還,借錢

3、契約上寫:一年後若未歸還,年利以10%計算定型化契約的法律效力定型化契約的法律效力 違反下列原則之定型化契約無效:平等互惠原則合理審閱期誠信公平原則明示契約內容與異常條款政府公告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第第11條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審閱期的規定審閱期的規定(第第11條之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

4、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潘太太想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92年度上易字第22號)【原告主張】潘太太於89年6月跟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原計先賣掉台北縣汐止舊屋,款項再轉買建商之預售屋,不料舊屋未順利售出導致無法繳納新屋款項,建商後來轉賣他人。潘太太以當初簽約時沒有給予審閱期為理由,並以其先生為證人,證明簽約當日建商才拿出契約書於現場給她簽名,契約書上身分證字號未填也可見簽約之倉卒,想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要求建商退回訂金80萬。潘太太想解除房屋買賣契約(續)【被告主張】建商(洸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多次通知潘太太要辦理產權轉移以及付清第4-7期

5、款項,潘太太以夫婿工作地點變動為由數月不付款,建商多次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無效後,不得已將800萬房屋以630萬轉賣他人(因房屋格局已配合潘太太要求修改過),損失170萬。建商說潘太太簽約前已要求建商給合約書供其審閱,故才願意在契約書內.本契約於簽訂前已經買方攜回審閱五天以上之條款旁簽名,並非如潘太太所言沒有給審閱期,建商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判決爭點在於是否建商有給潘太太審閱期。潘太太舉出兩項為證:其先生證明契約是當場才拿出來簽,契約上身分證漏填也是簽約倉卒之證明。建商之證據:合約中有條款明寫消費者簽約前已攜回審閱五天以上,而潘太太在這條款旁有簽認。法官認為潘太太丈夫所言與契約上潘太太所簽認的條款

6、相矛盾,其先生無法舉出具體證明,但建商有簽名為證,另外,契約上身分證未填屬於契約疏漏,與是否有提供審閱期無關,故判潘太太敗訴。誠信公平原則誠信公平原則(第第12條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推定顯失公平推定顯失公平(第第12條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 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 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違反平等互惠之情形違反平等互惠之情形(施行第施行第14條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

7、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 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貨物既出,概不退換照片過期未領2週後,本店概不負責未有購物證明者,不得退換貨租屋期間,房東若需收回租房,房客需無條件立刻配合搬離房仲服務費違約條款房仲服務費違約條款(霸王條款霸王條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96號系爭委託書第五條第1項約 定: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被上訴人)仍應支 付服務費予乙方(即上訴人):1.委託銷售期間內,甲方 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乙方所介紹對象成交者。居間契約居間契約上 訴人若僅以委託條件媒介訂約機會,即得

8、不顧被上訴人有 無成立契約之意思,已剝奪被上訴人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 交易對象之自由,而喪失居間契約謀求委託人即被上訴人 利益之立法意旨。基此,系爭委託書第五條第1項約定排 除民法568條第1項規定(成立始得請求報酬),然與居間 契約之立法意旨矛盾,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至為明顯。難達成系爭委託契約目的難達成系爭委託契約目的參以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委託書之目的,乃透過上訴人報告 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始決定是否出 售系爭不動產。倘上訴人可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為符合被上 訴人之較佳利益,即得以委託條件強令被上訴人選擇接受 或給付服務費,致被上訴人無取捨權利,上訴人亦無盡善 良

9、管理人義務為磋商之必要,要難達成系爭委託契約目的,亦與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悖違反誠信原則違反誠信原則基此,於 被上訴人確認系爭議價書前,有不賣之權利,而買方在被 上訴人確認前,亦有不買之權利,應合於系爭委託契約真 意。從而,於議價確認前階段,上訴人不能取得請求服務 費之權利,始符系爭委託契約之實際狀況。因此,依系爭 委託書第五條第1項約定,被上訴人如拒絕與上訴人介紹 之對象成交,即需給付系爭服務費,顯與系爭議價書所載 賣方有不賣之權利,顯有抵觸,而違誠信原則,甚為明灼。明示定型化契約內容明示定型化契約內容(第第13條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

10、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異常條款異常條款(第第14條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什麼是異常條款什麼是異常條款(施行第施行第12條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退票居然只拿回3%,售票員要你看電影票後面(油印模糊暈開,字很難讀懂)退票xxxx退x3%xx

11、xx無異議大賣場大門一入就是手扶梯,扶梯旁牆上掛著換貨說明藍底白字80針第 15 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第 16 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政府公告原則政府公告原則(第第17條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12、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四四.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

13、約範本1.金融保險類: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2.休閒旅遊類:國內外旅遊契約範本 3.房屋車輛類: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4.電腦電器類: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5.電視育樂類: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 6.醫療保健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續續)7.文教補習類: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範本8.運輸通信類: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9.保育教養類:機構收托收容身心障礙者契約書範本 10.殯葬禮儀類: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契約範本11.其他:套書(百科全書等)語言錄音帶及教學錄影帶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政府公告

14、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政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第施行第15條條)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政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政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金融保險類: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2.休閒旅遊類: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3.房屋車輛類: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4.電腦電器類: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 5.電視育樂類: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6.醫療保健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政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政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續續)7.文教補習類: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 8.運輸通信類: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 9.保育教養類:安養定型化契約10.殯葬禮儀類: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11.禮券: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12.其他: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例例: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條乙方(業者)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不得記載事項第三條不得約定乙方(業者)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甲方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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