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恋****泡 文档编号:790747 上传时间:2019-07-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气象行政规范性文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

2、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2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第四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

3、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部门内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制发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3第二章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制定与审核第六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 “规定” “规程”和“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法”或者“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

4、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机构) 。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可以委托相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八条 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4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点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征求意见应当

5、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开展。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第十一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机构审核后再报送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第十二条 起草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6、) ;5(二)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可行性、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论证评估结论、起草过程、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第十三条 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机构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公机构转送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合法性审核。第十四条 合法性

7、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构的法定职权;6(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向起草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职权、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

8、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起草机构补正程序;(三)具体条文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议起草机构删除相关内容;7(四)其他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第十六条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第十八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

9、、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文件名称含有“暂行” “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第三章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备案与清理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8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备案。第二十二条 报送行政气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含起草说明) ,并同时提交该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

10、、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制定机构印章。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构、备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构、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9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气象行政规范

11、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构发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构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机构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制定机构收到备案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构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备案机构通知制定机构限期改正。制定机构

12、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10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载明有效期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构制定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但该文件又有必要继续执行时,制定机构应当进行修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应当废止。第三十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构已公布和清理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11查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 年9 月 30 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3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医学相关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