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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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保证邮政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调查处理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2、、处理恰当。第五条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上级或者本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的,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针对本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针对市地一级邮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检查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针对本级内设执法机构的检举。第二章

3、第二章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邮政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二)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负责邮政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四)作为所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工作;(五)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范围监督范围第十条第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邮政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5、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查处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案件,可以在邮政管理部门内部予以通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印发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权责事项清单。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筹研究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以

6、下信息:(一)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四)实施机关、处罚对象、处罚结论等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供邮政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材料,并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方式、投诉渠道等信息。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第二十条第

7、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组织听证后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邮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委托的邮政管理部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成立的,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

8、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建立健全网上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为主要形式,可以抽查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的以下事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公开情况;(二)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主动公开情况;(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四)服务窗口提供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材料的情况;(五)市场主体随机抽查信息的公布情况;(六)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邮政管理

9、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检查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邮政管理部门不再另行检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调查活动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举报后认为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

10、法、不当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或者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查,作出监督处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 日。按指令实施调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监督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监督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11、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

12、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六)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人员提交书面答复;(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八)责令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

13、任务,开展调查活动时,被调查的机关、机构、人员应当配合。第五章第五章 纠错指导纠错指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情况,邮寄送达或者直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一)违法决定终止行政处罚调查的;(二)违法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14、的。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或者更正:(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四)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

15、情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以下情形:(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且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复议的邮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

16、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邮政管理部门在检查或者处理举报中发现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可以下达整改意见,要求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予以改正。整改意见应当明确检查事项存在的问题、依据以及整改期限。被要求整改的机构、机关应当如期向下达整改意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说明。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被抽查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基于便民原则等合理性考虑,提出改进参考意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可以对下一级邮政

17、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或者进行内部督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终止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总体情况的;(二)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三)不按照上级邮政管理部门部署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五)不执

18、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六)违法拒绝受理举报或者对举报查处不力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取消其行政执法证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无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三)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四)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五)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

19、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和本级内设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不作为较多的,或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满意度较低的,可以约谈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内设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抽查后,未被随机抽到的市场主体发生安全、质量等问题的,可不追究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于 2014 年 12 月 7 日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8 号公布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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