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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立法必要性一、立法必要性(一)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工作。由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对象各异,具体程序不尽一致,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完善,使整个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有统一的规则可循。(二)解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行政许可法发布于 2003年,距今已近二十年。由于受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主要围绕着许可设定、实施主体、准入程序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网上审批、许可
2、退出等内容,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需要在规章中予以补充完善,以实现对行政许可的闭环管理。 (三)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完善。经过多年实践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实施许可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等,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以更好地推进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提升整个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二、立法过程二、立法过程2018 年 12 月,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启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全面汇总整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药总局、原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收集总局各司局以总局(部、委)名义或者以司
3、局名义制定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定的公告、通知、意见等各类文件目录及相应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初稿) 。2019 年 1 月,法规司召开规章立法研讨会,对规章的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实施主体、主要制度以及规章与其他专门规章、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充分讨论,分专题对各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2019 年 4 月,法规司召开第二次规章立法研讨会,对各个专题研究成果进行充分讨论,对规章具体条文进行逐条修改。会后,法规司根据研讨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局内征求意见稿) 。4 月 8 日,法规司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4、局内征求意见稿) 向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局各司局和总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意见作进一步修改。4 月 24 日,法规司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邀请总局食品、药品等相关司局和单位参会,听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局内征求意见稿) 作进一步修改完善。5 月 9 日,法规司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局内再次征求意见稿) 送总局各司局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主要内容三、规章主要内容共九章八十一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
5、的、适用范围、电子材料、行政许可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第二章实施机关,主要规定法定实施主体、委托许可内容、委托形式,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特点,将专业技术组织、人员作为许可工作中的重要主体加以规定。第三章准入程序,共分五节,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期限、中止和终止的程序作了细化。第四章退出程序,共分三节,分别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作了规定。第五章听证、第六章送达,分别对行政许可听证和送达程序及其要求作了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必要性的评价,以及对市场监管部门、受委托机关以及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被许可人、受委托机关、专业技术组织,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定义、信息公示、收费、许可期限的计算、依照执行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