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恋****泡 文档编号:790371 上传时间:2019-07-1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9.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1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自身原因损坏、失效或者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上述特种设备相关规定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第三条第三条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

2、用本规定。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不适用本规定:(一)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界定的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 2 -(二)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三)特种设备在拆卸或者报废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四)特种设备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六)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跨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发生的事故。(八)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起吊

3、物品坠落的事故。(九)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第四条第四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开展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 3 -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第七条第七条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和现场保护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和现场保护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信息举报。第九条第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

5、发生地的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 4 -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6、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快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不具备系统上报条件的,应当在接报后 24 小时内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补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

7、及时逐级续报。- 5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 24 小时内及时续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依据

8、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一般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6 -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监察委员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

9、场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八)整理并移交有关事故调查资料。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

10、。- 7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泄露有关事故信息。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及时召开首次事

11、故调查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宣布事故调查纪律和要求,明确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调查小组,组织讨论事故调查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勘察、询问及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 8 -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

12、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建议。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相关单位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

13、的建议。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集体会审,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事故设备的情况;- 9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14、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必要时,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因事故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而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现场具备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于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跨区域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级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

15、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 10 -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30 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 15 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

16、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依照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应当接- 11 -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

17、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永久保存。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 30 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修订建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18、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12 -责任。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19、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七)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报送等具体工作,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 年 5 月 26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13 -理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医学相关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