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条例 (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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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所条例司法所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促进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性质任务性质任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第三条【管理体制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旗)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旗)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旗)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司法所设置和职责第二章司法所

2、设置和职责第四条第四条【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县(市、区、旗)司法局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工作需要设置司法所。第五条第五条【设立程序设立程序】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区、旗)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报市(地、州、盟)司法局备案。第六条第六条【规范名称规范名称】司法所的名称为:县(市、区、旗)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第七条第七条【司法所长司法所长】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旗)司法局提出建议,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第八条【具

3、体职责具体职责】司法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二)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三)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六)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八)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

4、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九)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十)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旗)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务。第三章工作人员第三章工作人员第九条第九条【人员配备人员配备】司法所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作需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第十条第十条【人员招录人员招录】司法所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省级统一招录和实名制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工作待遇工作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员要求人员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应

5、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衣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党的建设党的建设】司法所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所务管理所务管理】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培训制度培训制度】县(市、区、旗)司法局应定期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

6、人员素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县(市、区、旗)司法局负责制定司法所及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开展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励、培训、晋升、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工作应充分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建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表彰制度表彰制度】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司法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惩处制度惩处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基础保障第五章基础保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业务用房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费保障经费保障】司法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应纳入县(市、区、旗)司法局部门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设施装备设施装备】司法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交通工具和满足服务群众需要的其他设施装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司法所应加强科技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范标识规范标识】司法所应当统一规范外观标识。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2019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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