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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签约行为,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硕士、博士)。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其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它是规范的、专门用于应届毕业
2、生就业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中的协议条款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表述,对协议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协议书的制定、领取、填写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白、黄、红三色),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复印无效。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年11月左右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申领,按当年毕业生人数以学院为单位下发到各学院,学院在做好登记的基础上下发给每一位毕业生。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上的编号具有唯一性,并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号等相关联,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妥善保管,学院应认
3、真做好登记备案。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变造的协议书以及以丢失协议书为名骗取的协议书无效,同时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第八条 填写协议书应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第九条 填写协议书各项内容必须真实。第十条 毕业生一般应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用人单位签约、盖章后,再到学院签署意见、盖章,最后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审核。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内容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在协议书中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签署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工作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
4、况及相应岗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做好各项接收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在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毕业生后,将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派遣手续。第十四条 其它补充协议。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如违约责任、劳动报酬、试用期、服务期等都应事先明确体现在协议书中。第十五条 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办理就业协议的程序第十六条 在遵守主体合法、平等协商、双向选择的原则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中填写相应内容,特别要填写就业意向,并将协议书上交用人单位。第十八条 用人单
5、位负责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上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就业协议书应送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盖好公章的协议书到所在学院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科签字、盖章、登记。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一周内将就业协议书(白色一联)交学院主管就业的辅导员,另外一联(黄色)上交用人单位,最后一联(红色)毕业生本人留存。第五章 就业协议的解除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如果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协议其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如果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
6、,解除方无须对协议其他两方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废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三方解除应在就业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第二十四条 解除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首先向已签约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持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证明和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科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第六章 就业协议书的重新申领及其他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确保学校及用人单位权益,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学校一般不补发协议书
7、,确实需要补发协议书的毕业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院、专业、姓名、学号、遗失协议书情况说明,并注明:“若出现重复签约、后果自负”),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科审核,予以补发。第二十六条 参加研究生(或双学位)、其他学历入学考试、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项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自动失效”字样。通过考试被录取后,用人单位及学校均不按违约对待,同时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如签约时未注明,按本规定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七条 一些省或市(如北京市
8、、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青岛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杭州市、南京市等)的用人单位在接受应届毕业生时,需要所在省、市出具审批件才能纳入就业方案。审批件处理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并负责办理签约手续。2、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提出审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3、通过审批,审批件随协议书报送学校,学校将其列入当年就业方案。4、未通过审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毕业生仍然同意到其单位工作,学校将无法按照协议办理派遣手续,并出示报到证,仅能按照相关规定将毕业生派回生源地报到。毕业生如因此不同意到其单位工作,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