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试题与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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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试题一、 论述题1. 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这一关系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建立统一、开

2、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市场分割与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与此相适应,经济法把左右市场体系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价格关系、消费者利益保护等关系纳人自己的调整范围,调整这些关系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证券法等。 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 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中研发生的经济关系。生产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主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但是各国市场经济运作的实践表明,市场调节本身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消极方面,尤其是随着自由

3、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对市场机制具有决定作用的竞争受到限制,并影响正常的价格机制,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这就需要通过“国家之手”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战略的实现。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有计划法、金融法、税法、价格法、外汇管理法等。 4)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既要克服平均主义,又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市场本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互助互济、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社

4、会保障中发生的这类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以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这部分关系的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2. 试论述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重要性如何,以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首先,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

5、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产生并不影响经济法的独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在一定场合是相互分离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相互结合的。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准则就是行政法,

6、国家以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是随着经济的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都有许多民法痕迹。这些都是经济法和民法紧密联系的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 1) 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即以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丽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 3) 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

7、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4)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运用的调整手段纯粹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经济法则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性的调整。3. 产品的缺陷和产品的瑕疵有何异同。瑕疵与缺陷的同异比较: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前者是微小的不足,不具备应有的性能,但无安全隐患。后者不但不具备应有的性能,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

8、患;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第三,在责任上: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权责任;第四,在处理方式上:前者一般不解除合同,后者可直接解除合同;第三,在索赔上:前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后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第五,赔偿的方式:前者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后者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

9、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为10年。 对于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是不同的: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未先作说明。b)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

10、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4. 试析我国劳动工伤制度中视为工伤的情形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04月27日)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11、发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 如何理解我国“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制度?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看法。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的宗

12、旨在于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应发挥的作用,其弊端有以下方面:1)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按照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仲裁要服从审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仅处于“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这种体制上固有的弊端极有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2)与程序正义和效益的原则相悖。仲裁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仲裁前置之前有企业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

13、上级法院上诉。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几乎用尽了所有的争议解决手段,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据报道,内蒙古哲里木盟处理的某铁路站段与职工因除名的劳动争议案,走完了所有的程序,时间近两年,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事后当事人苦不堪言。3)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行的仲裁前置原则下,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合理限制。即诉讼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对争议在程序上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取得,诉讼权的行使须以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审结为前提。劳动法本身就欠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权运作的必要保障性规定,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在仲裁机构怠于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争

14、议案件当事人面临告诉无门而维权不能的危险。如果出现仲裁机构由于主客观因素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事实上不予受理情况,那么案件不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也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在事实上不仅排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不公平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的司法保护。4)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合,同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表现为民事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这符合案件性质。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最终的司法解决,其受理和裁判均不限制

15、。但由于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在受理上成为一种例外。同时,按照仲裁前置原则的内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实际上是在仲裁审理之后的一个新的司法审理程序。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因无权审查仲裁裁决的正确性,不可能了解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情况;而审理工作从头开始,造成一事重复审理,浪费了审判资源。5)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没有体现出仲裁自愿的要求。“仲裁前置”是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种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采取强制性仲裁方法,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程序性依据,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立案。这种做法,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体制下主体意思自治的要求,没有反映出仲裁应有的自愿原则,当事

16、人不能自主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也使仲裁在案件的受理上具有了与司法管辖同样的效力。实际上,体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行政权、仲裁权合二为一的思想观念。二、 案例分析1某市的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开了一家名为“百乐”的餐馆,由于经营方式和管理问题,效益一直不好。而同一条街道的对面另一家名为“众乐”的餐馆效益则很好。几个投资者认为是对面的餐馆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晚上派人在“众乐”餐馆未用完的材料上喷泻药。之后雇人在大街上喊“要吃饭,千万别到众乐。他们那儿的饭有毒!”,并以“一元一只鸡”的优惠方式吸引顾客。果然,生意大为好转。问题:(1)“百乐”餐馆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7、。在竞争过程中为了取胜,经济活动主体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竞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百乐”餐馆的行为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诋毁商誉和倾销行为。(2) 对该案中的行为人可施以什么处罚?a)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无条件立即停止不正当行为。b)对造成伤害的损害予以赔偿。 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造成实际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当依法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损失予以补偿。赔偿额以正当经营者的实际损失计算,难以计算的则应当以因当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计算。此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者还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

18、加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c)消除不良影响 “百乐”通过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众乐”商业信誉受损,除了应当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消除不良影响d)接受行政罚款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做出了相应的罚款规定,处罚的幅度从1万元至20万元。对于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被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款。e)停业整顿或终结经营 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

19、门可以依法责令经营主体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将其逐出市场。f)承担刑事责任 “百乐”对“众乐”餐馆喷泻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2、在2004年的“五一”黄金假期,甲、乙、丙、丁四人参加了“神马”旅游团到海南旅游。在旅行过程中,旅游车并没有按照广告中所声称的路线行驶,而且减少了旅游景点。在晚上入住的一家宾馆,尽管餐厅墙上贴有“注意路滑”的警示牌,但由于餐厅地面留有顾客撒下的稀饭没有清扫而导致甲摔倒早餐骨折。甲在被送往当地医院后,由于身上没有备够住院所需的钱,医生拒绝抢救,最后甲的骨头坏死。问题:(1) 旅游团的成员应如何索赔?旅游团成员应该向旅游团索赔。

20、旅游团的成员与旅游团之间关系是合同关系,由于“神马”旅行社以盈利为目做出的虚假宣传,非法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作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的违法行为。同时“神马”旅行社违反合同,没有按照广告中的路线行驶,而且减少了旅游景点,这种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2) 甲摔伤应由谁负责?应该由餐厅负主要法律责任,旅行社负部分法律责任,医院在法律上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该餐厅虽然有“注意路滑”的警示牌,但由于该餐厅的疏忽,没有及时去清扫顾客遗留下的稀饭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而由于“神马”

21、旅行团未能按广告的线路行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间接的甲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3)甲骨头坏死的后果应由谁承担?应由餐厅承担。医院由于甲身上没备足够的钱医院拒绝治疗,导致其骨头坏死,但不用负法律责任。医院及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在于:a)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b)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c)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d)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e)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f)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g)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但医院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却是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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