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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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5、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6、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7、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8、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

2、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10、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13、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14、医师在

3、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义务。16、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7、医师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8、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19、护士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

4、员。20、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22、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2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5、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5、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6、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7、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28、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6、。30、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32、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3、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34、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

7、当班失职等。35、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36、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38、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3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40、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41、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

8、出病原体的人。42、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43、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年月日起施行。45、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46、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4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8、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

9、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49、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50、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5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52、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53、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

10、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5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55、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56、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57、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58、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59、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0、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

11、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61、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62、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6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64、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5、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6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

12、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68、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69、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70、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71、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72、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73、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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