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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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程 编 号: 合 同 编 号: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施工(单价)合同工 程 名 称 : 东门大厦后续工程 工 程 地 点 : 深圳市罗湖区 发 包 人: 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编印2009版修编说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的相关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06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

2、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四部分组成,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发承包单价(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施工合同。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价(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合同形式的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包括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

3、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合同工期2四、质量标准2五、合同价款2六、组成合同的文件3七、词语含义3八、承包人承诺3九、发包人承诺3十、合同生效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一、词语定义和解释51 词语定义52 标题和旁注73 书面形式7二、合同文件7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7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86 适用标准、规范87

4、 图纸88 通知9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9 发包人910 承包人10四、工程管理人员1011 工程师1012 项目经理(建造师)11五、转让、分包1213 转让1214 分包12六、施工准备工作1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216 施工准备13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417 开工及延期1418 暂时停工和复工1519 工期及延误15八、材料、设备供应16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22 材料设备的检验17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1823 工程质量和检验1824 工程试车1925 安全文明施工192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2027 工程的保护22十、合同价款、

5、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228 合同价款2229 工程量确认2330 工程款支付24十一、工程变更2531 工程变更2532 变更价款确定26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2633 竣工验收2734 竣工结算28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2935 违约2936 索赔2937 争议30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038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0十五、不可抗力3139 不可抗力31十六、保险和担保3140 工程保险3241 工程担保32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3342 合同的生效、终止3343 合同的解除3344 合同份数3445 合同备案3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5二、合同文件35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55语

6、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56 适用标准、规范367 图纸368 通知36三、发包人和承包人379 发包人3710 承包人37四、工程管理人员3911 工程师3912 项目经理(建造师)39五、转让、分包3914 分包39六、施工准备工作39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3916 施工准备40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4019 工期及延误40八、材料、设备供应41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122 材料设备的检验41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4223 工程质量和检验4224 工程试车42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422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4228 合同价款4

7、329 工程量确认4430 工程款支付45十一、工程变更4532 变更价款的确定45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4633 竣工验收4634 竣工结算46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4735 违约4737 争议48十五、不可抗力4839 不可抗力48十六、保险和担保4840 工程保险4841 工程担保49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944 合同份数49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50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附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港丰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承包人(全称):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8、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东门大厦后续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东门中路与湖贝路交汇处 工程规模及特征:东门大厦后续工程现状为:地下室2层,裙楼5层,主楼28层。总建筑面积约33500平方米。本工程前期已完成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具体以施工现场现状为准)。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本工程按照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东门大厦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施工图,包括红线范围内(除已经完成部分除外)的全部永久性工程(建筑、结构、装饰、安装及其它配套)的总承包施工或管理,其中下述(表

9、一)部分专业及分部分项工程由甲方分包。专业工程的预留、预埋与留洞等配合工作以及其他配套工程等均由乙方负责总承包施工。乙方按照合同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水电费、包机械、包全部措施项目费、包利润和税金、包规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不可预见的施工风险、包工伤和因乙方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等责任。并配合甲方的单项分包单位完成整体工程的调试、送电、试水、试运行及验收工作,建立完善的小区建设功能、保证小区的建筑功能、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等的正常可靠使用。1 房建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工程量)土石方工程口金属门窗工程口基坑支护工程口智能建筑工程口地基与基础工程口 桩基类

10、别:桩径: 数量:通风空调工程口 空调面积: 平方米口 设计冷负荷: 冷吨主体结构工程口 混凝土口砌体口钢结构口 网架 口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口装饰、装修工程口 二次装修口 幕墙: 平方米电梯工程口 电梯: 部口 自动扶梯: 部屋面及防水工程口消防工程口建筑给排水工程口燃气工程口 户数: 户口 庭院管: 米建筑电气工程口其他工程2. 市政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口 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口 米挡墙护坡工程口长: 宽: 高: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口软基处理工程口 万平方米泵站工程口 平方米道路工程口长: 宽:电信管道工程口 米桥梁工程口 座电力管道工程口 米隧道工程口长: 宽: 高:

11、路灯照明工程口 座排水管道工程口雨水管: 米口污水管: 米口污水管: 米道路改造工程口长: 宽:排水箱涵工程口长: 宽: 高:绿化工程口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口燃气工程口 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口其他工程口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 300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陆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 65,000,000.00元 项目单价:口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口协议书; 口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口投标文件(适用

12、招投标工程); 口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口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口通用条款; 口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口图纸; 口工程量清单; 口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口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口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

13、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深圳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港丰地产开发承包人(公章):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词语定义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14、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

15、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8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9 设计人:指发包

16、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1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7、。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式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1.17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8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9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20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21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

18、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22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2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4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7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

19、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28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9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30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标题和旁注书面形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31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1.32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

20、等的明细清单。1.33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

21、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8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2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书面形式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2、;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工程师作出解释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标准及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图纸的提供和使用保密要求图纸提供延误承包人未提交图纸临时工程图纸补充图纸技术资料(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4.2 当合同

23、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适用标准、规范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图纸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25、。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

26、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致承包人通知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拒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8通知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9.1 发包

27、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9.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

28、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工程师工程师职权工程师权力限制1O承包人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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