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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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条例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下面小编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关于行政复议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订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条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本条例所称

2、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第六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刚好、精确和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复议机关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第八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其次章 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

3、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归属

4、的处理确定除外;(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第三章 复议管辖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政府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辖。第十三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

5、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管辖。对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第十五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干脆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托付的组织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托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须要上级批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

6、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发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次十条 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其次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刚好告知申诉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次十二条 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复议

7、机构其次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依据工作须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其次十五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四)拟订复议确定;(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托付出庭应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复议参与人其次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

8、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实力或者限制行为实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其次十七条 同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复议。其次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托付的行政机关是

9、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其次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别状况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退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确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干脆侵扰其合

10、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详细的复议恳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第三十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复议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予受理;(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条例

11、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值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审理与确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

12、,可以实行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第三十九条 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须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须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条 复议确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变更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

13、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为依据。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第四十二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确定:(一)详细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正确,事实清晰,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确定维持;(二)详细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确定被申请人补正;(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确定其在肯定期限

14、内履行;(四)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的;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4. 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审查详细行政行为时,发觉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复议机关认为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

15、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恳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当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四十五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确定,应当制作复议确定书。复议确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

16、务;(三)申请复议的主要恳求和理由;(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五)复议结论;(六)不服复议确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确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七)作出复议确定的年、月、日。复议确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确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确定的,分

17、别状况处理:(一)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确定,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确定,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第四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起先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四十九条 送达复议确定书必需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五十条 复议机关送达复议确定书,应当干脆送交受

18、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确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确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第五十一条 复议机关送达复议确定书,可以托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确定的,复议机关可以干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赐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复议人员失职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指责教化或者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复议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绝、阻碍复议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运用暴力、威逼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复议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共和国进行行政复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局说明。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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