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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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办法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鸡西市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提升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责任,规范基础设施维护、抢修行为,有效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功能,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紧急抢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设施。第三

2、条城市供热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二)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抢修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由供热单位承担;未计入热费成本的,按成本收费。(三)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抢修由产权人负责。可委托供热单位抢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四)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抢修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由供热单位承担;未计入热费成本的,由居民用户承担。(五)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抢修由建设单位负责。可委托供热单位抢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条城市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街路供水管网的干

3、线、支线及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检查;从街路干线、支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由房产产权单位及其委托单位负责维修、检查;专用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检查。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三)自建(包括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管护单位或自费安装者负责。(四)封闭集贸市场、摊区内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第六条城市道路管理责任划分(一)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4、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三)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七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维修、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检查井、箱盖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并及时复原缺失的检查井盖、箱盖及附属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八条各产权单位在接到城建110、市城市执法局通知或城市居民投诉的供水、供热、排水及其他设施损坏或发生跑水污染路面时,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易于处理的抢修事项当日办结;一般事项3至5日内办

5、结,并及时清除发生事故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涉及需要协调或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及时反馈信息,明确答复办结时间;因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市执法局和城建110服务热线。第九条当基础设施损坏发生跑水权属不清晰,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时,城建110安排抢修单位(供热、供排水等单位)先行抢修工作;在抢修过程中可以确定产权单位的,产权单位在15日内给付紧急抢修费用。市城市执法局组织确权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和城建110予以配合。对相互推诿、拖延抢修的单位,由市城市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第十条当紧急抢修单位进行紧急修复后,仍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紧急抢修单位提供抢修工

6、程费用清单,由市城市执法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出具抢修工程确认单,抢修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资金支出。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资金承担的抢修工程费用,每季度由市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资金中集中拨付给紧急抢修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市政基础设施紧急抢修资金使用详细情况。第十二条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进行抢修,同时通知市城市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并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在抢修过程中,如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管线,应及时通知涉及到的产权单位,各产权单位应及时到现场配合抢修。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实施紧急抢修后,城市道路修复工作由市城市执法局组织,市政设施管理处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缴纳的道路挖掘修复费中支出。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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