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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方案】亳州市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亳州市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义务,以局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在制定、备案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局制定、备案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制统一;(二)法定职权和程序;(三)职
2、权与责任相一致;(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四条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一般可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第六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意见。制定重大的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
3、性,并且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保持一致,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增设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许可条件或程序;(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代中介组织、协会等收取服务费;(五)限制生产经营主体自由竞争和自由流动的条件和程序;(六)其他应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以“暂行”、“试行”的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
4、月,制定单位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修订后发布。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的科室(直属单位)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可以确定由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起草、其他部门予以协助。第十一条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报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局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直属单位)报送办局长办公会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查的报告;(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有效期等);(四)必要性和可
5、行性论证情况;(五)合法性论证情况;(六)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收集意见,其他部门、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分歧意见及理由)。第十三条因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通报。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第十五条由局负责起草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
6、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十六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局负责起草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由其他部门主办负责起草并与市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由局办公室在发布后15日内报送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书(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档;(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等相对固定普遍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局办公室应当每2年定期对市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有抵触的部分进行修订,对有效期限届满的予以及时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局科室、直属单位擅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废止;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