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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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于 2004 年 9 月 27 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 9 月 28 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4 年 9 月 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aBEBEE-|r

2、I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抵押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第四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需要发证的,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3、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aBEBEE-|r I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依法享有土地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以真

4、实姓名或名称书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时应共同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设定的土地房屋权利依法申请变更或注销登raBEBEE-|r I 记。第九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欺骗、编造。禁止伪造、擅自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料齐备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日为受理申请日。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

5、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二)权属审核。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三)登记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核准,将有关土地房屋权利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aBEBEE-|r I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自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有关事项应当公告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登记:(一)提交资料齐全;(二)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三)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

6、际状况一致;(四)权属无争议。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raBEBEE-|r I(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违法建(构)筑物;(三)临时建(构)筑物;(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建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五)预购人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而预售(购)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六)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七)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但因依法继承而申请登记的除外;(八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aBEBEE-|r I 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或依法委托一方申请:(一)买卖、交换、抵押或赠与,但遗赠除外;(二)共有房屋的权利设定;(三)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申请人单方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并对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境外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认证。第十五条下列土地房屋,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直接办理登记:raBEBEE-|r I(一)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

8、门代管的房屋;(二)属业主共同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三)依法确认的无主房屋。第十六条土地权属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基本登记单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权属界限明确的部分为基本登记单元。非住宅分零销售的,登记的最小套内面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一宗地内的若干建(构)筑物只有一个土地房屋权利人的,权利人可申请核发一个或多个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一宗地上有若干房屋权利人且房屋权属界限明确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每个房屋权利人各核发一个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一宗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可以核发两个以上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但必须界限清楚。权利人申请时应当提供土地勘测报告,并且分割

9、的界址点应当埋设永久性界标。raBEBEE-|r I 第十八条同一楼房区分所有权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专有权;(二)共有或共用的部位及设施;(三)封闭的物业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将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依法转让的,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用附属设施、设备享有的使用权随之转让。第十九条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限:(一)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集中办理需要延长的,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二)非权属转移变更登

10、记、更正登记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raBEBEE-|r I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三)注销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条商品房的楼梯间、电梯井、公共门厅、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因设计和结构要求且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建(构)筑物等,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载于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中。第二十一条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换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核准登记时间以原核准登记日期为准

11、。第二十二条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人要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前限制土地房屋权利的,除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外,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申请人的要求。第二十三条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及书面申请,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灭失补正登记;raBEBEE-|r I(二)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出具核查证明;(三)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声明;(四)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已在媒体上声明灭失的证明材料,在土地房屋所

12、在地及媒体上作出补发公告;(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异议的,待异议依法解决后,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 补发 字样的印章,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自补发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作废。第二十四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人、权利范围、是否设定他项权、异议情况及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查询。第二十五条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等登记档案的记载一致。raBEBEE-|r I 第三章设定登记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设定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

13、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七条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付清土地出让金凭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红线图、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用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申请直接使用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授权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或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证明及授权经营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

14、屋,应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设定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raBEBEE-|r I(一)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四)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座落证明;(五)有合法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勘测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涉及商品房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还应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证明。第二十九条申请城市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raBEBEE

15、-|r I 符合房屋安全规范的,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登报公告满六十日无异议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准登记。登报公告六十日内有异议的,待异议依法解决后,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条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须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有异议时,须提供相关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村民申请住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土地房屋平面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村民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所在地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第三十二条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须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1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申请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屋勘测报告。raBEBEE-|r I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变更登记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土地房屋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一)买卖、继承、赠与、交换;(二)以土地房屋抵债的;(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四)以土地房屋合资合作、作价入股的;(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六)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使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raBEBE

17、E-|r I(七)因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使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房屋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土地房屋座落名称变更的;(三)分割共有土地房屋的;(四)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变更的;(五)因翻修房屋改变房屋结构的;raBEBEE-|r I(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的;(七)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但土地房屋实际权利未发生转移的;(八)因测绘原因,致使面积变化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二)证明土地

18、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资料;(三)土地房屋测绘报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除外;(四)根据登记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raBEBEE-|r I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登记,还应当提交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申请土地房屋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证明变更事实的资料,包括: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更址通知书、土地房屋权利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批准文件、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重新确认土地房屋面积的测绘报告;(二)登记操作规程、技术规范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司法机关依法对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作出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

19、房屋权利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司法机关对土地房屋权利作出的限制决定认定有误的,应当书面函告。第五章异议记载和更正登记raBEBEE-|r I 第三十九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有误的,可以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的人即为异议申请人。第四十条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证明申请人与土地房屋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资料;(二)承诺承担异议记载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具结保证书。第四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当日内将异议记载

20、于房地产登记簿。自异议记载之日起六十日内,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被异议记载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异动登记,并应当警示第三人。异议申请人不得对同一土地房屋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记载。第四十二条权利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raBEBEE-|r I 因登记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第四十三条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资料,包括合法的批准文件,有关的合同、遗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

21、生效法律文书等。第四十四条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核查存档的土地房屋原始凭证,申请人补充原始凭证的,应一并审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与土地房屋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土地房屋原始凭证予以更正。第四十五条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直接更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事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注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

22、登记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权利人在规定raBEBEE-|r I 的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仍不办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原权利人:(一)土地、房屋灭失的;(二)土地房屋权利终止的;(三)因更正登记需注销原权利人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灭失而土地尚存的,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第四十七条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和证明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资料。第四十八条原权利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后,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注销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将注销情况书面通知提出

23、注销登记申请的原权利人;对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原raBEBEE-|r I 权利人。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有权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依法收回、没收或转移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结果予以公告。第五十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毕后依职权公告注销被征地范围内原房地产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第五十一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依拆迁人申请或依职权公告注销拆迁范围内

24、的原房地产权证。第七章抵押登记第五十二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抵押权限制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受限的抵押权内容,并对抵押权人核发记载有抵押权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第五十三条以土地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raBEBEE-|r I 十日内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第五十四条申请土地房屋抵押登记除提交抵押合同、债权债务主合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凭证;(二)以划拨方式取

25、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补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整幢、非整层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经双方认可并签章的抵押物位置图。第五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双方发生变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并提交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书。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应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注销登记,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材料、土地房屋权利人记载有受限抵押权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和抵押权

26、人持有的记载有抵raBEBEE-|r I 押权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注销原抵押登记。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因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越权登记的;(二)未按规定收齐资料,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登记错误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限登记的;(四)行政主管部门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登记、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27、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aBEBEE-|r I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登记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登记,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九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资料,给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异议提出的主张不成立并致使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异议申请人赔偿损失。第六十条擅自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无效;给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附 则第六十一条依法建设的市政工程等架空构筑物权利人可以

28、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raBEBEE-|r I 申请确认权利;符合条件的地下建(构)筑物权利人,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权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抵押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继续有效。本条例施行前,隐名共有人未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的,本条例施行后可按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共同申请登记。有关具体权属登记事宜的衔接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raBEBEE-|r I 加快工业园区建

29、设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特色经济,提升优势主导产业,增强我市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夯实城市发展产业基础,参考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业园区的意义和指导思想(一)建设工业园区是推进我市产业合理集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吸引外来投资,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促使我市工业增长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过渡的有效手段,更是再造我市发展新优势、实施“经济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二)建设工业园区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

30、为导向,以市城市开发中心和城关镇、首阳山镇为依托,以大型骨干企业为载体,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提高工业整体素质,把我市工业园区建成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效能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再创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三)在工业园区建设的具体操作中,要严格遵循“五个坚持”,即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与城市化发展的有机结合;坚持优化结构,突出优势;坚持形成特色,功能分区;坚持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并认真贯彻以下原则:1、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把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投资、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

31、与园区建设;以形成区域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把工业园区建设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大力推广节能技术,集中供热,集中治污,确保环保治理“三同时”,努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3、规划先导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园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建设规划,既顾及当前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考虑今后工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大局上搞好工业园区规划。4、特色优势原则。工业园区建设应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形成

32、工业发展的优势行业或产品,提高区域特色经济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巩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二、规划与布局(四)工业园区位于市区西部高速引线两侧,以北环路为中轴线向南北两翼延伸,总体规划 5 平方公里。2003 年已首期规划完成1.5 平方公里,2004 年再完成 1平方公里,并按产业类别分为若干特色小区,最终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特色工业园区。(五)园区规划方案必须体现整体性、规范性和超前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对启动区块,要作详细规划。对园区内的不同区块,在布局上应使同类企业(或raBEBEE-|r I 行业)相对集中,成片布局。规划编制要做到“四统一”即:园区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建设规划相统一;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统一设计;公建设施(主要是配套办公及科研中心、产品展示中心等)要统一规划建设;园区内道路、绿化、建筑风格等要统一协调。园区生活设施主要依托市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管理,严格控制在园区内建设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建筑物。(六)按照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以内,不再审批新上工业企业,现有影响城市规划的企业,应逐步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区以外,新上企业用地超过 30 亩,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进园条件的,原则上也应集中到园区内兴建。三、组织领导与管理(七)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协

34、调,确定当年工业园区的建设对象,指导工业园区建设并统一负责园区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协助做好工程建设、规费收缴等事务。管委会隶属市政府领导。(八)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城市开发中心为主担任,具体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偃师市金地城市基础开发中心以投资开发主体的身份实行市场化运作,对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市城市开发中心的领导。(九)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因管理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出现重大污染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限期进行资产重组或关闭,退出工业园区。四、企业进入园区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进入园区的条件是:固定

35、资产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在 30 亩以上,主要工艺和设备能充分体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要求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十一)企业进入园区的程序是:要求进入园区的企业首先向市城市开发中心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后,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并颁发认定书,凭认定书按比例缴纳土建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按下述程序办理:1、土地征用。园区土地由项目业主即市城市开发中心统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进行“五通一平”,并依据园区规划和进区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用地落实到每个企业。2、企业报批。进区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签具意见后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对园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搞项目建议书,

36、直接进行扩初设计评审并批复,同时简化环境评估等手续。3、“两证”办理。凡进区项目,实行推投资、谁所有,企业可凭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4、小项目安排。为解决部分个私业主初始阶段投资规模小、建筑占地少的实际困难,园区业主可在园区内集中建设一批标准厂房,用以安置这些项目。标准厂房由园区业主单位申报建设,可以出租或出让。五、配套政策(十二)工业园区当年建设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部门列入全市建raBEBEE-|r I 设项目用地的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证。同时积极向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申报,争取省解决用地指标。并对省安排用于重点镇的农

37、用地转用指标,工业园区可优先使用;对工业园区的道路、绿化等,可作为市政设施的组成部分,土地可给予划拨;在征地规费上,工业园区土地规费市本级减免幅度不小于50%。(十三)对进驻偃师市工业园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为其提供水、电、气、路、通讯、场地“五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参照偃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十四)进入园区的企业用地也可采用租赁(租赁期30 年)形式,租赁费按每年每亩 500 元缴纳。在首期开发中进入园区的前5 户企业,免缴 5 年 50 亩以内的土地租赁费。(十五)工业园区内企业所缴纳的城镇建设维护税,在五年内全额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

38、施建设,市财政负责监管。(十六)所有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评价)。由园区业主向市环保局申请开展环境评估,市环保局应根据园区不同性质,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出具相应的环境评估意见。(十七)鼓励市区企业迁入园区,允许企业对原有厂区进行综合开发。企业在进行综合开发时,涉及到的开发规费减半收取,开发土地的收益归企业所有,专项用于搬迁和技术改造。(十八)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十九)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按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对创税企业的奖励。税后利润(红利)用于投资的视其投资额大小,奖励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9、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二十)园区内企业涉及到的市级规费,有关部门一律按低限的50%征收。电费实行优惠,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洛阳市工业用电价格标准下浮0.1 元/千瓦时;工业用水实行最低价,蒸汽按最优惠价格提供。(二十一)对各乡镇招商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的企业,其产值、税收考核仍归原乡镇。(二十二)园区内组建由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发展计划、环保、建设、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为企业代办所有手续。(二十三)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凡进入园区检查者,必须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持市监察、纠风部门的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二十四)鼓励投资商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

40、,出售或租赁给园区企业。(二十五)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与工业园区相配套的别墅区。经批准,为园区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住宅用地。(二十六)园区内企业引进的人才,属于外地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调入手续;其家属、子女的户口,也可办理随迁手续;园区引进的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市区自由选择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二十七)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同时享受偃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有重复的,以最优惠幅度执行,但不重复执行。(二十八)本意见由偃师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二十九)各乡镇建设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小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aBEBEE-|r I 二 OO 四 年 三 月 十 六 日raBEBEE-|4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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