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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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XXX 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罚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奖罚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七年一月- 2 -目目 录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奖励.3第三章 处罚.6第四章 奖罚程序.10第五章 附则.11附件一:奖励决定书.12附件二:处罚决定书.12-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研究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工会法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研究院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 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院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从业人员纪律、劳动纪律和研究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第三条 研究院员工奖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院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实施过程中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机关、各研究所、事业部及基地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协议员工、劳务用工及实习员工等,其他形式的用工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研究院所属的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3、以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二章第二章奖励奖励第六条第六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七条第七条 奖励的方式(一)精神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二)物质奖励:发放奖金或奖品、晋级、晋升、提供荣- 4 -誉休假、优先安排培训等。第八条第八条 奖励可采取单种奖励和多种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嘉奖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嘉奖,并发放相应的奖金:(一)上级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及时、出色完成的;(二)品德高尚、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被研究院以外人员、单位或媒体称道,为研究院争得荣誉的;(三)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可作为研究院楷模,

4、有益于在研究院内树立良好风气的; (四)长期坚持悉心爱护研究院公共财物、办公设备等公共利益,表现突出的;(五)能为研究院献计献策,对研究院发展、管理制度或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六)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两次以上事例证明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协助的。第十条第十条 记功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并发放相应的奖金:(一)全年度内嘉奖达到三次的;(二)在研究院发展、管理制度或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创造了直接经济效益的; (三)在研究院改革发展中,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在提高效率、技术革新及费用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遇到重大事故和自然灾

5、害,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为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发挥重要作用的; - 5 -(五)对研究院有显著贡献的,如善行被国家有关部门树立为典型等;(六)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研究院利益行为的;(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研究院楷模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记大功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记大功,并发放相应的奖金:(一)全年度内记功达三次或连续两年内记功达四次的;(二)遇到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临危不惧,敢冒风险,救护人员,致使研究院人员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三)对研究院发展、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设性建议,经采纳施行后,在提高效率、经济效益、费用控制方面

6、卓有成效的; (四)勇于与违法犯罪、破坏研究院生产经营行为作斗争,并在积极协助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五)代表研究院参加省级以上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六)因完成重大任务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给研究院带来荣誉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所完成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及以下相关奖项,给研究院带来荣誉的,视获奖类别,对项目相关负责人给予嘉奖、记功或记大功奖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奖励奖金(一) 每记嘉奖一次,奖励 500 元;(二) 每记功一次,奖励 2000 元;- 6 -(三) 每记大功一次,奖励 8000 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奖励与员工的职业发展相结合。在岗位调整、

7、晋升、交流、荣誉休假、安排培训等方面,员工所获奖励将作为重要的考评因素。第三章第三章 处罚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纪律、保密规定、岗位管理规定,营私舞弊,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盗窃研究院财产,损害研究院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本办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处罚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警告对轻度影响研究院及他人工作的员工,可处以警告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的,或一周内迟到、早退累计 3 次的,或一个月内

8、迟到、早退累计 5 次及以上的;(二)在研究院内喧哗或发生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气氛,情节轻微的; (三)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四)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的;(五)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的;- 7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七)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研究院管理文件的 (责任人不清时,由主管承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记过对较严重影响研究院及他人工作,带有 “违抗” 、 “故意”性质的员工,可处以记过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由于工作失误、消极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工作,情节较

9、严重的;(二)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较严重的;(三)机器、设备、车辆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未构成损失的;(四)在费用控制方面,铺张浪费,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较严重的;(五)警告一次后,不思悔过,屡教不改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记大过对恶意干扰、破坏研究院正常工作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可处以记大过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或降级、降职处罚,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工作时间酗酒,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的;(二)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他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的;(三)虚报冒领,伪造证明(伪造病假单、发

10、票及虚报加班等) ,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况,诬陷他人的;(四)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8 -(五)更改或伪造研究院通告的;(六)记过一次后,再犯同样错误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对道德品质恶劣、因玩忽职守或主观故意而导致研究院蒙受重大财物或名誉损失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连续旷工超过 15 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日的;(二)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骗取研究院录用的;(三)对同事使用暴力、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与同事打架、相互殴打的;(四)偷窃、侵占或损毁同事或研究院财物经查

11、实的;(五)未经许可,兼营与研究院同类业务的;(六)伪造或盗用研究院印信或利用研究院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研究院的名誉、形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七)泄露研究院内部的文件、资料、账务等涉密信息的;(八)借用职权贪污受贿,情节恶劣的;(九)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十)滥用职权报复或处罚员工,包庇严重违纪员工不做处理的;(十一)渎职或因其他原因,严重损害研究院名誉的;(十二)其他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十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受记大过处分两次的。- 9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济处罚(一)每记警告一次,处罚款 300 元;(二)每记过一次,处罚款 1000 元;(三)每记大

12、过一次,处罚款 5000 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借用、出借单位设备,致使设备损坏丢失的,除应根据规定进行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违纪行为(如论文剽窃等) ,给研究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一般火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重大火灾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凡违法违纪所得的不正当收入、物品或赃款赃物应全部追退。员工不正当的行为给研究院

13、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仍不能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给予员工的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规定正确,经集体讨论,慎重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研究院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程序为:员工先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员工对人力资源部答复不服的,可向院领导或工会提出申诉;依院领导班子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员工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借口和方- 10 -式带走研究院的技术资料、办公用品等,造

14、成研究院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研究院正常工作运转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审查员工处分的时间,从正式员工违纪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受到警告的员工在三个月内,受到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内,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参加研究院的评奖、晋级、晋升等。第四章第四章 奖罚程序奖罚程序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作出奖励的决定,需严格按下列步骤受理、作出及执行。(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由其所在部门(中心、研究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以书面形式向人力

15、资源部提出,说明奖励事实并就奖励形式提出建议;(二)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应会同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初审,认真核实奖励事实,签署意见后,呈请受奖员工所属部门(中心、研究所)分管院长审核;(三)院长对嘉奖奖励拥有最终审批权;院长办公会对记功奖励拥有最终审批权;董事长对记大功奖励拥有最终审批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作出处罚的决定,需严格按下列步骤受理、作出及执行。(一)对违反本办法处罚相关规定的员工,由其所在部门- 11 -(中心、研究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或举报投诉人员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说明违纪事实并就处罚形式提出建议;(二)人力资源部

16、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应会同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初审,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后,呈请被处罚员工所属部门(中心、研究所)分管院长审核;(三)院长对警告、记过处分拥有最终审批权;院长办公会对记大过处分拥有最终审批权;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应在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最终提交董事长审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员工的奖罚应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一式六份,分别送达当事人、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及当事人所属部门各留存一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奖罚决定做出后,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一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

17、条 员工奖罚事宜,由研究院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计入员工人事档案。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研究院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一:奖励决定书- 12 -附件二: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奖励决定书奖励决定书姓名岗位所属部门奖励原因、奖励建议: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日期): 人力资源部意见:签字(日期):党群工作部意见:签字(日期):综合管理部意见:签字(日期):财务部意见:签字(日期):所在部门分管院长意见:签字(日期):院长意见(审批):签字(日期):- 13 -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签字(日期):董事

18、长审批:签字(日期):奖励决定:奖励决定: 嘉奖 记功 记大功 奖金:_元依据:员工奖罚管理暂行办法第_条或_ _受奖人:签名(日期):备注:本决定书一式六份,当事人、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 部各执一份。附件二: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姓名岗位所属部门处罚原因、违纪事例: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日期): 人力资源部意见:签字(日期):党群工作部意见:签字(日期): 综合管理部意见:签字(日期):财务部意见:签字(日期): 所在部门分管院长意见:签字(日期):院长意见(审批):签字(日期):- 14 -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签字(日期):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签字(日期): 董事长审批: 签字(日期):处罚决定:处罚决定: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解除劳动合同 罚款:_元依据:员工奖罚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或_ 违纪人:签名(日期):备注:本决定书一式六份,当事人、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 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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