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法规》冲刺班精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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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法规冲刺班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Z20601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注意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对比必考点 注释: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统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3)(4)(5)(6)人。(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

3、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注释】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三、政府监管重点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Z2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重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

4、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必考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注释:节点就高不就低2人 3人 4人 6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劳务分包分支机构专业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及以下总承包一级总承包特级 图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节点就高不就低【专业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1人。【劳务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节点就高不就低 四、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必考点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必考点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

6、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2Z2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必考点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必考点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必考点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2Z2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必考点建筑法规定,施

7、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对内):总包分包;建设单位追责(对外):就分包工程,总分包连带。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掌握标题(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购买意外伤害险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

8、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与总包之间内部责任分担2Z2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6项权利3项义务放在一起应能够区分必考点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获得是权利,正确使用是义务(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紧急避险权逃命权(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

9、利(六)请求民事赔偿权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先找社保局,再找本单位;(2)直接找本单位,本单位可以拒绝;(3)不得向外单位提出赔偿(分包不得向总包提出)。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有且仅有三项:遵章义务、培训义务、事故隐患报告义务首先掌握标题(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获得是权利,正确使用是义务(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建造师继续教育中,接受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安全生产中,接受培训只是义务(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2Z206025

1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一)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必考点意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11、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哪两个人(三个人)签字、哪三项专项施工方案须专家论证、谁组织专家论证、谁编制必考点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12、,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企业的总工,不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按事故频率排序)。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总包)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

13、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三、安全施工技术

14、交底重点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Z2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责任方”对施工单位来讲指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建设单位:设计院未按时出图,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由施工单位做好现场保护,建设单

15、位承担所需费用。若问最终费用谁承担,应为直接的责任方(设计院)(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不需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 特种设备使

16、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必考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7、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时间长的,系数小(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重点规定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

18、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2Z20603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意见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意见规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19、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2Z2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

20、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必考点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法定)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Z206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六、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

21、查处理 2Z2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必考点 节点就高不就低(3-1-3;1-5-1;1-5-1)2Z2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重点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无形的总包做,有形的分别做 2Z2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注释1】事故隐患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注释2】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注释3】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

23、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补报的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一)事故调查的管辖重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事故调查

24、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一)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60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掌握7个小标题必考点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合理)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五、不得要求(

2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禁止推销劣质材料设备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注:前质量监督手续)。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必考点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26、注释】(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文件修改(2)设计文件修改,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2Z2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

27、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

28、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质量事故,5年不予注册2Z2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安全监理义务,有且仅有三项(3个标题)(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总包编、监理审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只要求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和其他标准(二)依法对施工安

29、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三)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二、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2Z2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检测合格证明。一般设备3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出

30、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5证1书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掌握标题(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拆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Than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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