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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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 2011年亏损300万元。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则2

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案例64】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2011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

3、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

4、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但当顾客下次适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

5、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 =21.0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 =8.55(元)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

6、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同方案一。(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总价格不变。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2(1+17%)17% =4.0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 =23.9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

7、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说=20(1+17%)17%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7.95元(=12.82+5.13),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们所有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成本。【案例65】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

8、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计提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90.60150=140.60(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2000(1+17%)15%25%=64.10(万元)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9、结算方式。 当期销项税额:1200(1+17%)17%=174.3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174.36150=24.36(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1200(1+17%)15%25%=38.46(万元)由于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64.1038.46=25.64(万元)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的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案例66】B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生产某品牌的电脑全部是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财务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

10、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此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2008年该企业发出电脑15000台,到年底结账是,收到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2000台,则B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2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且代销手续费可以在税前列支。方案二,采用视同买断。B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以销售价格每台6000元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5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的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销售。2008年销售电脑12000台,收到代理商

11、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算增值税,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在该方式下,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2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由上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减,计税依据自然减少,从而节约税金的支出;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税收负担有所增加。但是无论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这样对委托方而言,比起直接销售。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如果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将会产生更大的节税空间。【

12、案例6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一黄金地段开发楼盘,广告费扣除率15,预计本年销售收入7 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1 200万元。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12 00万元作出如下两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额需调增所得税金额为37.5万元 (1 200-700015%)25,则实际广告实际总支出为1 237.5万元(1 200+37.5)。方案二: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只在节假日到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宣传材料需支出30万元,建立

13、自己的网页和在有关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270万元 。 经比较方案二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税法未对此项广告宣传费用限制,一般作为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列支)。此时,方案二各项支出1 200万元均可在各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并且从多个角度对房产进行了宣传,对房产销售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案例68】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表见表6-2所示企业利润表年限未扣除折旧的利润150000262000353000450000532000合计247000

14、(1) 非贴现方法。分别运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直线法:年折旧率=1/5100%=20%年折旧额=(80000-2000)20%=15600元累计折旧额=156005=78000元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47000-78000)25%=4225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2/5100%40%第一年折旧额8000040%32000元第二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元第三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元第四年、第五年改用直线法,每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115202000)/2=7640元累计折旧额=780

15、00元应纳税所得额=(247000-78000)25%=42250元在非贴现的情况下,直线法和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总额和应纳所得税没有差异贴现方法。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得出的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现值如下表6-3所示(这里折现率假定为10%)。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及贴现表年限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应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现值应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现值817.490.502464.68838.2033740093507021.8541480103707787.8743440086005873.87232.9751640041002546.1781.89合计16940.751693

16、1.43从表6-3中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初期提取的折旧额比较多,相应的税甚少,应缴纳所得税也就少,折旧后期折旧额较小,相应的应缴纳所得税就多。虽然整个折旧摊销期间,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但各年应缴的税款不一样。从各年应纳税额的现值总额来看,双倍余额递减法较直线法节税金额为:32840.75-31731。43=1109.32元【案例69】某企业有一项不常用的固定资产,其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无残值。目前已使用5年,账面剩余价值50万元,由于能耗过高被停用,如果出售可以获得5万元。如果该固定资产不作任何处理,账面的50万元,既不能提折旧,也

17、不能将计提的跌价准备在税前扣除。如果处置获得5万元收入,则实现固定资产处置的净损失为50-5=45万元,45万元的损失在当期就可以抵税,企业当期可以少交所得税:4525% =ll.25万元【案例6-10】甲企业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80万元,增值 税额13.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6.4万元,总花费100万元,而整台设备原值为198万元。 分析:总的修理费支出大于设备原值的50,按照税法规定,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的,一律作为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应将100万元费用计入该设备原值,在以后的使用期限内逐年摊销。 但注意

18、到资产的50为99万元,与现有花费相当,如果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进行如下安排:节省大修开支至99万元以下,就可以视为日常维修处理,那么增值税13.6万元可以列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企业可少缴增值税13.6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1.36万元,同时99万元修理费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案例611】A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现急需一台生产设备。此设备可以通过经营性租凭租入,也可以购置。企业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那么,在决策时有两个方案:方案一:经营性租凭租入。每年租金15万,假定每年年末支付,共租5年。净现值=-15PVIFA(5,10%)(1-

19、25%) =-153.791(1-25%)=-42.65方案二:购置。买价60万,5年提完折旧,每年12万,假定没有残值,也没有维修费。净现值=-60+1225%PVIFA(5,10%) =-60+1225%3.791=-48.63万元可见,方案一具有明显的税收优势【案例612】某公司接受外企一无形资产作为投资。该无形资产价值1200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估计该项投资可以每年给公司增加利润180万元,使公司每年的利润达到650万元,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5025%=162.5万元。假定企业的必要报酬率为10%。缴纳的所得税现值=162.5PVIFA (10,100A )=162.56.

20、145=998.56万元公司财务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与投资方协商,以提高对方的利润分配率为代价,议定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则:前5年每年可增加费用:1200/5-1200/10=120万元利润减少为530万元,每年需纳税:53025%=132.50万元后5年的无形资产摊销为0,利润为770万元,每年缴税192.50万元。缴纳的所得税现值总和为:132.5PVIFA( 5,10%) +192.5PVIFA (10,10% )-PVIFA (5,10% )l=132.53.791+192.5( 6.145-3.791) =955.51万元获得货币时间价值=998.56-955.51=43.

21、05万元【案例613】北京公司为了支持四川省汶川县的灾后重建,现在准备在该地投资200万元建成一栋新住宅,于2009年底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阳光公司。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放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阳光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起,阳光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10万元(=20020)。阳光公司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10)2

22、5%=47.5(万元)北方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企业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200(1+10%)(15%)=231.58(万元)北方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合计额为:231.585.5%=12.74(万元)按税法规定,上述捐赠在企业利润为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08年度北方公司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00012.74)12%=118.74(万元)所以,北方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2.74118.47)25%=217.2(万元)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如果北

23、方公司把改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并把每年从阳光公司分会的股份再以现金形式捐赠出去,那么这样既没有改变北方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按照此方案,双方的纳税情况如下:加入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200万元作为对阳光公司的投资,北方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2%,并假设阳光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全部用于分配。阳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额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北方公司来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相对于捐赠,北方公司2008年度不需要缴纳12.74万元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18.47万元,

24、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29.6万元(=118.4725%)。自2010年起,北方公司按持股比例每年均可分回股利额为:(20010)(125%)12%=17.1(万元)北方公司每年通过政府部门将这笔投资收益捐赠给阳光公司,引起数额不大,每年均未超过按税法计算的扣除标准,故都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按20年计算,其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额高达342万元(=17.120)。但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双方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存在关联关系的条件,北方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现金是用于公益性捐赠。【案例614】某外国企业拟到中国开展技术服务,预计每年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收入(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的支出

25、)。该企业面临以下三种选择:第一, 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第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营业机构适用25%的所得税率。劳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第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该外国企业的收入面临不同的税率和纳税状况,具体分析如下: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则一般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种情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2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以此获取收入,则获取的所得适用于

26、该企业机构的税率1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如果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哦,也不设立经营场所,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由于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服务,所以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案例615】江苏某中外合资企业与2005年成立,主要充实某电子元件的产生。由于初期生产经营费用投入较大,产品正在开发研制阶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没有取得利润。原来适用于30%的所得税税率,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减免税优惠怎样执行?该中

27、外合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08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因为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不再有获利年度的认定。所以,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3年起按新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案例616】某投资者2008年欲在西部地区投资一个新公司,兼营交通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交通业务收入为500万元,非交通业务收入为300万,利润均为25%。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投资创办一个

28、交通企业兼营其他业务,因交通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2.5%(=500800100%)小于70%。因此,不能享受免税诱惑,也不能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所得税=(500+300)25%25%=50万方案二: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一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收入全部为交通运输收入,超过70%的比例,享受免税诱惑,免税期后也可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纳所得税=30025%25%=18.7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二比方案一在企业成立的前两年由于交通运输业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节税31.25万元(5018.75)。并且,在交通运输业务企业投资

29、创立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每年还可以再持续节税。方案三:投资创办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兼营其他业务,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扩展交通运输业务,预计2008年交通运输业务收入7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这时交通运输业务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1.43%=750750+300 100%。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减免税政策,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因此在20082009年度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案例617】甲创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2006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

30、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11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设立的A公司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de 股权。A企业是高新企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1、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企业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获利500万元,全部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都可以按投资额的70%予以抵免,不必交税。(3)2008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 32002000=1200万元甲公司投资抵扣应缴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2006年、2007年、2008年累计获利17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001400)25%=75万元【案例6-18】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为1205万元,净资产为-5万元。公司股东决

32、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讲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装让企业全部产权不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

33、、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缴纳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缴纳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一送死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帐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案例6-19】奥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

34、值500万元的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无论采取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如果采取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永信公司(系公开上市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永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奥维公司取得的永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永信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为1:4.8,支付给奥维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4.8X+Y=500Y=20%X解得:X=100,Y=2

35、0,这表明奥维公司应争取取得永信公司100万余以上股票,20万元以下现金,就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采取整体资产置换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资产与永信公司一间厂房交换,只要所支付给对方的补价(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价)的货币综合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价值不高于25%,置换双方均可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永信公司用于交换的厂房价值为300万元,则双方资金差价为:500-300=200(万元),永信公司支付给奥维公司200万元补价。如果这20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置换双方就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这200万元支付一部分存货、一部分现金,将支付的存货设为X,现金设为Y,那么满足下式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X+Y

36、=20025%(500+X)=Y解得:X=60,Y=140,这表明当永信公司应争取支付给奥维公司60万元以上的存货,140万元以下的现金,则双方均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如采取分立方式,将分公司脱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奥新公司,则奥新公司应向奥维公司及其股东支付资产价款,只要其所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面额20%,奥维公司就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此例,奥新公司应支付给奥维公司不低于500/(1+20%)=417(万元)的股权、不高于500-417=83(万元)的现金,奥维公司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71】以为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07年10月起,他到中国

37、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08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08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位工程师就合法的利用“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他在2008年度累计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他讲成为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根据美国税法规定,该美国工程师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美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中美两国有税收协定

38、,如果在中国境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美国得到抵免,这是应分析他在美国的纳税情况,综合考虑。【案例72】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验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方案1: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

39、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敬意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发【1997】第43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3年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的租赁费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则: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53000-800*10=45000元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按全年的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实际应纳税额:(1215

40、0/12)*10=10125元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10125-5000=37875元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元(60000/12*10),但不得提取折旧。方案2: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于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吧租赁费当做管理费用进行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睡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

41、,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办法。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该企业2003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30005000=48000元应纳税所得: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不必换算成1年)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21540-1458=20082元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17793元(37875-20082)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

42、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租赁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去的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用类似的方法,我们可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有限责任制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做筹划。【案例7-3】2003年王某开设了一盒经营水暖器材的公司,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预计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额为4万元,承

43、接安装维修工程的应纳税额为2万元。筹划前,王某的经营所得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0356750(个人所得说速算除数)14250(元)。筹划:王某和妻子决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每年的收入同上,王某喝妻子每年应纳的所得税分别为20000201250(个人所得说速算除数)2750(元)和400003042507750(元),两人合计纳税2750775010500(元),每年节税14250105003700(元)。当然,这种转换,需要支付一定的工商登记费和手续费。【案例7-4】某公司会计师张先生每月从

44、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张先生可用收入为6000元。这时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80003500)10105345(元)如果公司为张先生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6000元,则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3500)10105145(元)做如此筹划后,张先生可节省所得税200元,而公司也没有增加支出。 【案例7-5】王先生2011年10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A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5000元。如果王先生与A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

45、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5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5000500020)20=800(元)因而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800元。如果王先生与A公司建立起合同制的雇佣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来源于原单位的30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需纳税(3000800)20440(元)。由A公司支付的5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50003500)34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A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315元(8004404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3780元。当然,此案例是一个极其理想化的情况,实际

46、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在个人的生活决策中是很大的事情,此后是否还能喝原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是很复杂的事情,需要综合各中情况来考虑。这个简化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这种收入项目转化的可能性。【案例76】纳税人刘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11年11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0-3500=48500(元)其应纳税额为:4850030%2755=11795(元)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0(120%)=41600(元)其应纳税额为:4160030%2000=10480(元)因此,如果刘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315元。【案例77】李某是一家旅游公司的职员,业务旺淡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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