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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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进xx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xx 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xx32xx0 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xx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治理项目管理坚

2、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第四条第四条 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第五条第五条 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

3、证书.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

4、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具体规定另行制定.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

5、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参与治理项目可行性论证;2、参与开展治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核查等.第七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州(市)拟上报治理项目的核实、预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州(市)级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二)组织编制治理项目建议书,并审查、上报;(三)组织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地质调查局完

6、成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的招标工作,组织完成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确定第三方技术质量监督单位;(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理项目督促检查;(五)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初验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大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六)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七)按照有关要求汇总上报相关信息.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治理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拟治理项目的初查、初选,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治理项目建议书和县级年度项目计划;(二)作为具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

7、计、施工、监理合同,协助、指导中标技术单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三)负责治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协调组建治理工程指挥机构,编制治理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四)组织治理项目自查自验,负责治理项目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审查上报相关信息;(五)组织、协调、监督竣工治理项目后期管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治理项目效益评价、绩效评价。第九条第九条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省地质调查局根据州(市)上报的年度治理项目计划或建议书

8、,依照项目核查筛选规定,逐个进行核查筛选并向相关州(市)国土资源局反馈核查意见。根据核查筛选情况及 综合体系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编制省级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勘查、可行性研究(达初步设计程度)与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编制。主要管理环节是前期工作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概算评审、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评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地质调查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省地质调查局根据经审定的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和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在 xx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 60 天内完成。第十

9、三条第十三条省地质调查局具体负责组织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技术评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技术评审可行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批次送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组织概(预)算投资评审.评审不可行的,项目前期工作终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评审认可的治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列为年度实施任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治理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省地质调查局组织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实施,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结束.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各相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治理项目实施

10、任务下达各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治理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单位在 xx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监理、设计代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地方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组织分项工程验收,为初验和竣工验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档案,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

11、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实体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预算及预算调整,施工合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审计报告等是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经过至少一个汛期的试运行检验并形成治理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特大型治理项目进行初验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各项治理内容,经自查自验合格并形成总结报告后,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由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12、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厅组织竣工验收。大型治理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后,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实体工程建设质量及监测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提交验收的资料包括: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还应提交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主持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问责,并限期整改至合格。第六章 后

13、期管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初验合格后的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治理工程所在区域、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办理资产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后,由管护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超出管护单位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监督各

14、参建方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工程验收各环节的文献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归档和移交手续。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开展或参与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完工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工程质量不达标、无故延误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治理”,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进行的工程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灾(险)情等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各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须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型”、“小型”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xx5 年 2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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