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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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帮教知识安置帮教知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一项新业务。它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包括: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措施等。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

2、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1、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员通常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2、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成立,由司法、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机构。3、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劳动就业和

3、接茬帮教工作。4、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史国内:1954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专门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因为国民经济刚刚起步,就业门路有限,因此对刑释解教人员主要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60 年代初期,政治经济形势有了很大好转,社会秩序稳定,留放政策适时调整为“四留四不留”,即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1981 年又出台了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

4、直系亲属所在地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负责安置就业。1984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指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队,都要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局出发,提高政策法制观念,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落户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1984 年 11 月,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 关于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从组织上、制度上逐人落实帮教措施,可以建立帮教小组,也可以责成专人负责,实行包管、包教、包思想转化的承包责任制。1991 年 3 月的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

5、2 年中共中央七号文件以及 1994 年 2 月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签发的意见等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了重要规定。1994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中关于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一节,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是我国对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1997 年,中央综治委要求各地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之中,切实抓紧抓好。1999 年,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

6、作的意见,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国外:西方一些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对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研究,帮助出狱人谋生就业,弃恶从善,纠正其不良习性,给予道德上物质上的援助。出狱保护的对象不限于从监狱出来的人,也包括曾受到过某种司法处分或有不良行为的人。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是英国人 1772 年创立的,1862 年英国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民间调解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在美国,费城于 1776 年成立了出狱人保护协会,而后,美国相继在各州建立了官方的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出狱人的生活和就业。日本则从 1907 年开始,由国库拨款补助释放者保护

7、团体,并于 1939 年颁布了司法事业保护法,以后被更生紧急保护法替代。挪威按地区成立了类似安置办公室的专门机构,国家统一拨款,释放后,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人免费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为止。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专门有刑满释放人员基金会并建有产业,放出的人生活无着落,可申请最多生活补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预防重新犯罪有重要意义。5、各部门如何配合做好归正人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

8、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6、归正人员享有哪些平等权利?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

9、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归正人员就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落实。归正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归正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

10、,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或者歧视归正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归正人员有权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7、安置帮教工作负责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同

11、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互相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8、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有什么?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1、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3、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9、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部门的职能(1)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对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

12、考核和评比。(2)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地区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访问和服刑在教人员在刑释解教时的接回工作;加强地区与监所的联系,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及其家庭的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承担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公安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控制工作;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4)检察院: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人员在其刑满释放时,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13、。(5)劳动部门:配合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就业政策教育、技能培训和择业咨询;协助地区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对有就业愿望,但暂时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6)民政部门:鼓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暂无能力自谋职业、生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救济。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考核。(7)工商部门:对于申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予以登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就业基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8)地方税务部门: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9)工、青、妇、青保、老干部局等部门: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帮教志愿者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九、街道、镇:做好“必接”、“必访”工作,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建档,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做好“必知”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必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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