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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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的校园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我校数量较多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参予的在学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以及各院、系、学生团体及学校外单位在本学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教学楼、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学校外人员临时举办的参加人数单场次在 1000 人以上大规模的活动,以及由国家、省、

2、市有关部门主办,我校临时承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 500 人以上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大规模活动和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管理的临时大规模活动。具体包括:公开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竞赛、学术活动、考试竞赛、人才交流招聘会、咨询会等群体性活动和其它大规模活动。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学校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审批许可。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或报请校领导审批后,保卫处负责对大型活

3、动的安全审批许可,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参与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条 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活动牵头单位(部门)与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

4、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经费预算,如在活动过程中使用了消防器材应由大型活动主办方支付相关费用;(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安全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与学校承办(牵头)单位(部门)或者租用场地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

5、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第九条学校承办(牵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学校承办(牵头)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一)配合主办单位向学校保卫处或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许可;(二)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协调主办单位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协调主办单位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做好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五)协调大型活动场所提供单位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第十条提供大型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活动

6、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单位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第十一条学校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制定

7、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公示;(四)审核安全审批许可申请材料;(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七)对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牵头)单位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九)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安全审批许可第十二条 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许可:(一)学校及

8、学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 3000 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牵头)单位报请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或报请校领导审批后,应提前十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牵头)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保卫处配合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二)学校及学校内单位举办的3000 人以下,1000 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主办(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或报请校领导审批后,提前五日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许可;(三)学校外单位在本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由承办(牵头)单位提前十日向党政办公室

9、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活动由承办(牵头)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保卫处配合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四)学校常规的教学活动、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时,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办理:(一)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有承办(牵头)单位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四)大型活

10、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举办日期、时限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七)有承办(牵头)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牵头)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办日期、时限、地点、人数和内容;(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八)其

11、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审批许可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主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学校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第十六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保卫处予以安全审批许可:(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不予安全审批许可:(一)不符合本条

12、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校园公共秩序的。第十八条大型活动的变更(一)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限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二)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三)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学校保卫处。第十九条作出安全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学校利益的需要,学校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审批许可并通报学校有关领导和牵头单位(部门)及时告知主办者。

13、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二)按照安全审批许可的日期、时限、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三)不得超过学校保卫处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在大型活动举

14、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必要时可以申请学校保卫处协助,主办单位要有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第二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三)自觉

15、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五)遵守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签字归档。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学校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章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大型

16、活动主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校保卫处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审批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学校保卫处予以取缔。第二十九条主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受到两次处罚的,自第二次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予安全审批许可。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各单位和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学校保卫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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