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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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规,以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调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具体分级条件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1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四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送事件信息,并抄送专业公司。第五条 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在接到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后,应成立事件调查组、组织现场调查、召

3、开事件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存档。第六条 按照环境事件分级成立事件调查组:(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根据政府委托,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二)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由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三)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由所属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专业公司进行监督,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备案。若一般环境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由专业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所属企业均按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

4、事件进行调查。2(四)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所属企业迟报、瞒报的环境事件,一律升级调查。第七条调查组成员应包括集团公司环保、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业公司、环保技术支持机构等有关管理及技术专家。一般环境事件,由所属企业分管领导主持调查,调查组成员由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等专家组成。调查组可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聘请行业内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事件调查。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人员应与被调查的环境事件无利害关系。第八条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一)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可采取以下等方式:现场勘察。通过拍照、录像、现场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相关采样监测分析,提取相关

5、证据材料。查看资料。进入环境事件发生或涉及的企业,查阅生产经营合规性、设施运营、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询问笔录。对事件涉及企业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基层操作人员及参与应急处置、舆情控制等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二)所属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 3 据、记录原件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三)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时,应至少两名调查组成员同时在场。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签名。第九条 调

6、查组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认定事件级别和性质,查清事件原因。第十条 调查组应及时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完成时限如下:(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重大、较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0 日内提交调查报告;(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应在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后30 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第十一条 事件调查组织部门组织召开事件分析会,本着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部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对事件责任认定进行讨论。较大及以上环境

7、事件分析会,集团公司环保、监察等职能部门,有关专业公司、事件发生单位、调查组及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环境事件分析会,事件发生单位组织环保、生产、监察 4 等相关部门、调查组及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事件分析会后,事件调查组应完善事件调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发生经过;(二)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四)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

8、患整改和处置情况;(五)事件发生单位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六)应急废物处置情况;(七)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八)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九)其他内容;(十)相关附件(各类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相片等)。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经过;(二)事件调查过程描述;(三)事件核实情况;5(四)事件原因分析;(五)整改及舆情控制情况;(六)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八)其他内容;(九)相关附件(各类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相片等)。第十四条 环境事件处理结案后,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统计并存档,涉密资

9、料存档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环境事件信息披露按照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调查要求第十五条 应紧密围绕与环境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组织开展全方位调查工作,查清事件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管理原因等。第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三)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四)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6(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七)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

10、及实施情况;(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十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十三)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整改措施实施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二)违法违规行为决策过程和责任人;(三)环

11、境保护职责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四)开展环境保护合法合规评价、制定整改计划的情况;(五)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审批及落实情况;(六)环境隐患整改项目审批及建设情况;(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7(八)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监督情况;(九)异常或紧急工况下污染控制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十)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十一)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第十八条将环境事件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落实到相关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操作服务人员。第十九条对所属企业领导,应重点调查其是否存在下列不合规行为:(一)发布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

12、制度,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环保管理规定的;(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未按规定设置环保监管机构或配备专职环保监管人员的;(五)在建设项目决策管理中,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下令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六)在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者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8 擅自下令投产运行的;(七)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或者违章指挥引发环境事件的;

13、(八)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环境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九)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十)批准建设或者引进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和设备、环保助剂的;(十一)批准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的;(十二)对资产没有进行环保评估或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的;(十三)授意下属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环境事件,或者组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件有关资料的;(十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十五)擅

14、自同意在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十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批准排放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9(十七)授意下属偷排乱排、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十八)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对所属企业生产、技术、工程、设备、采购、应急、规划计划、合同管理、人事、舆情控制等相关管理部门,应重点调查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违章指挥引发环境事件的;(二)同意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同意购买、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设备、仪器和材料的;(三)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擅自同意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未执

15、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同意投产运行的;(四)未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者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造成重大环境因素失控的;(五)未按规定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或超期运行造成环境事件发生的;(六)批准或者同意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七)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中,擅自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工程技术文件、方案的;(八)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员工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的;(九)对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送、协调处理、动态跟踪以 10 及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力的;(十)对舆情控制不力的;(十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环保纳

16、入企业发展规划、计划或者环保规划、计划执行不力的;(十二)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明显不能满足企业环保管理需要的;(十三)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环境监测人员、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维人员、涉及放射源的操作、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取证的;(十四)未根据重大环保风险评估意见,组织生产运行协调的;(十五)未对制约生产运行的生产设施瓶颈、可能造成环保风险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的;(十六)组织、指挥或强令生产数据、仪表数据、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的;(十七)组织、指挥或强令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生产运行的;(十八)组织、指挥或强令偷排、乱排污染物的;(十九)操作规程缺失环保内容或环保操作规程存在重大缺陷、错误的;(二十)未组织

17、开展环保普法宣传教育、环保规章制度的宣贯,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的;(二十一)合同范本或签订的合同没有环保约束条款或合同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保规定的;11(二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环保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二十三)环保项目工艺、设备选择不合理、标准错误等导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二十四)未编制环保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二十五)环保应急物资储备不足,补充不及时的;(二十六)安排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员工上岗的;(二十七)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对所属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应重点调查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在环境保护管理中,违章指

18、挥引发环境事件的;(二)未按规定职责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三)未按要求全面开展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未对重大环境因素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的;(四)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未对重大环境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五)拒报、虚报、瞒报、篡改应依法报送的环境保护统计资料、监测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六)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维管理不规范,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七)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报告环境事件的;12(八)未按授权制止、纠正、报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者未能实施隐患整改督查责任

19、的;(十)未按规定职责组织制定、实施重点污染源监测计划的;(十一)环保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偷排、乱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十二)未及时分析研究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未及时提出预警信息、环保管控措施的;(十三)环保规章制度不健全,标准执行有错误或缺失;(十四)未组织开展环保业绩过程指标的考核工作或考核指标存在明显缺漏项的;(十五)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对所属企业操作服务人员,应重点调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操作引发环境事件的;(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的;(三)发现环境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职责和指令采取应急措施的;(四)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随意排放、偷排、乱排污染物的;(五)拒报、虚报、瞒报、篡改应依法报送的环境保护统计资 13 料,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六)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七)不按照生产组织、不听生产指挥,擅自生产运行造成环境事件发生的;(八)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环境事件发生的;(九)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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