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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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赶上“内急”,您大可迈开大步进豪华酒店、高档商场、停车场升堂入“厕”。昨天(29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 7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以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平房住宅区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 24 小时开放。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设置的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厕所,社会公众在服务时间内可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厕所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57 号2006-4-19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

3、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第六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第七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三)各类市场;(四)居民住宅区。第九条 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一、二级街路为 500 米至 800 米;(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 300 米至 500 米;(三)一般街路为 800 米至 1000 米;(四)新建居民区

4、为 500 米至 800 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 100 米至 150 米。第十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 10 万平方米居民区、5 万平方米商业网点、市场等,应当在建筑内建一座不少于 50 平方米的附属水洗公共厕所,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口和管理间。建成后的公共厕所应当经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按规划或标准建设公共厕所的,其总体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

5、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改造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必须报市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还建或补偿。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一)各类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二)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四)新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移交给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后,维护管理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繁华地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权不明晰的公共

6、厕所,其维护管理责任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七)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厕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下列标准维护:(一)水冲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顶棚、地面完好,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设施完好,门窗、玻璃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完好,贮粪池完好,地面净、蹲位台面净、附属设施净,厕外环境净、无臭味、无蝇虫;(二)旱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完好,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门窗完好,地面净、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净、厕外环境净,夏季无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

7、它用。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还建或补偿,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8、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 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 29 号)同时废止。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和 山东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

9、的厕所(包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第四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管理;建设、规划、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厕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清洁,爱护公厕设施。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

10、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三)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四)各类市场和居住小区;(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公共场所设置公厕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公众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第九条城市公厕设置规划,应当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 300 米-500 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 300 米,一般街道公厕间距 750 米-1000 米;(二)旧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

11、少于 3 座;(三)城市公共绿地,每 5000 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 1 座;(四)沿街建设超过 100 米的,必须设置水冲式公厕一座。第十条城市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机器抽运的地段,并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第十二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按下列原则进行分工:(一)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

12、地、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三)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四)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六)个人或单位投资的公厕,由投资者个人或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公厕的建设和维修,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建或维修。第十三条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厕。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可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其他场所内公厕的建设,可由其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公厕的建设、管理、受益权。第十四条凡

13、在城市道路两侧投资建设管理公厕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城市道路两侧公厕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给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者在该土地上建设公厕,经营 10-30 年,到期后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二)建设公厕的同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三)公厕(含其附属建筑物)建设涉及到的供水、供热、供电等项增容费、开口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均予免收。第十五条新建公厕应当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原有非水冲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重建。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及各类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应按照一类公厕标准

14、进行建设或改造。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公厕规划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第十七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建公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或附设的公厕,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八条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供行人使用。第十九条人流量

15、大、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繁华地段,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流动公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拆迁、复建方案,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提出完成复建时间,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厕。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复建,并在复建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拆除临时公厕。第二十一条拆除公厕应当就地或在原址附近复建,因道路工程建设拆除公厕的,应当沿新建、拓建的道路两侧复建。经确认无条件在原址或附近复建的,

16、按审定的复建方案异地重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公厕产权单位偿还原公厕建设费用(含地价)。此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公厕的重建。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独立设置的公厕,有条件的应当将距公厕 3 米以内的空地用于绿化。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厕应当配设方便残疾人用厕的设施。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暖供应。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和设施完好。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7、加强对公厕保洁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按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第二十九条实行公厕“收费许可证”制度。在市区主要道路、窗口单位、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管理单位可以收取公厕使用费。老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凭证件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儿童免费。第三十条公厕粪便必须按照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拉乱倒公厕粪便。第三十一条公厕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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