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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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实施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央管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工作

2、。前款所称中央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安全生产条件:(一)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配备符合建设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经建设政主管部门或铁、交通、水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能考核合格,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

3、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企业管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4、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第(八)、(十一)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提供下资:(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办法或规章制、安全资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五)设置安全生产管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的文件,包括企

5、业设置安全管机构的文件、安全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管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俭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十)依法进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十二)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观场发生重大事故

6、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第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和审批程序:(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向建设政主管部门委托受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所在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五条所材。(二)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进查验,对于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l 5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

7、及证件、凭证原件报建设政主管部门。(三)建设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进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的实质内容进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涉及铁、交通、水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时,可以征求铁、交通、水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四)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 l 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作出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l 0

8、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未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建设政主管部门同意,再进审查,直接办延期手续。对于属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政主管部门须

9、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延期手续。第九条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建设政主管部门同意需再审查可直接办延期手续的企业,建设政主管部门收回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后10 日内,到建设政主管部门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手续。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申请表式样由建设政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效。第三章监督管第十三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证的,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得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接受建设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在对本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外进冀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 和本实施细则

11、为的,应及时逐级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同级交通、水等有关部门抄告的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的违法事实、处建议,应及时逐级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为进监督管,每应当进少于一次的综合查验,并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外进冀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企业所在、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材,向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进冀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的,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

12、事实、处结果或建议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水等有关部门,对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的,应将其违法事实、处建议抄告同级建设政主管部门。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第十八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据法、法规应当撤

13、销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造成损害的,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九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依法终止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因可抗导致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据法、法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建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并每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情况。第二十一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和监督检查中

14、,得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得谋取其他。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为,有权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为之一的,给予级或者撤职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依法处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报告和依法处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的报告、举报后,及时处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和

15、监督检查工作中,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的。第二十四条 建设政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报告,其他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水等有关部门抄告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的,应将处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第二十五条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再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责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7 至 30 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 7 日至 15 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条企业发生工程建设死亡事故后,建设政主管部门须对该企业

16、安全生产条件进复查,发现企业再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发生一起 l 至2 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至45 日的处罚。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二)发生一起 3 人至 9 人死亡事故的,或者一内发生两起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5 日至 60日。(三)发生一起 10 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内发生两起3 人至 9 人死亡事故、或三起及以上 l 至 2 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日至 90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 30 日

17、至 60 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万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得进任何施工活动,且一之内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 0 万元以上 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补办延

18、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办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l 0 万元以上 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受或者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 内得申请安全生产许

19、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内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处罚,由建设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政处罚,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进生产的企业,应当在 20051 月 13 日前,申请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生产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0411 月 1 日起施。河建设厅文件冀建法2004432

20、号河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局(公用局、园局)、房管局:河实施细则已经 20049 月 17 日厅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0411 月 1 日起执。附件:河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暂规定实施细则河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人员安河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暂规定实施细则全生产考核管暂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能,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

21、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条等法、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暂规定,结合我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央管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前款所称中央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委员会代表国务

22、院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的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观场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 2 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管工作的疾病或生缺陷

23、。第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能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能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合格两种。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审批程序:(一)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可向建设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申请的企业所在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地的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二)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代受

24、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资报建设政主管部门。(三)建设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进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代受之日起20 个二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由,限期重新考核。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以下申报材:(一)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任职文件;(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最高学历证明书(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书;()业绩证明材;(七)国家

25、或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以上第(二)至(七)项材统一装订成册。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变姓名、职务和所在企业单位的,应在自变之日起 1 个月内到建设政主管部门办变手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变换工作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 1 个月内到建设政主管部门办补证手续。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

26、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办延期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建、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制和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并向杜会公布。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设政主管部门对管人员所在企业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予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法规,认真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建设政主管部门同意,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认真安全生产

27、管职责,接受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第十八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暂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的,应及时逐级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为的监督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每少于一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次。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存在下情节之一的,由建

28、设政主管部门撤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四)发现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未安全生产管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整改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未安全生产管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

29、3 至 9 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 3 至 9 人重大安全事故或计死亡 3 至 9 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5 内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予考核。第二十一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建设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因可抗导致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

30、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得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得谋取其他。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为,有权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0411 月 1 日起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纲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1.1.1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1.1.2 熟练掌握建筑施工

31、企业安全生产管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1.1.3 掌握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及调查处方法;1.1.4 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的内容、制定方法;1.1.5 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经验;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1.1.6 典型事故案分析。1.2 安全生产管能考核要点1.2.1 能认真贯彻执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和操作规程;1.2.4 能采取有交往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的投入;1.2.5

32、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8 考核周期内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1.2.9 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 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 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2.1.2 熟练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2.1.3 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及调查处方法;2.1.4

33、掌握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内容、制定方法;2.1.5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的一般要求;2.1.6 解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经验;2.1.7 典型事故案分析。2.2 安全生产管能考核要点2.2.1 能认真贯彻执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

34、2.7 考核周期内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2.2.8 考核周期内,所管的项目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3.1.1 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3.1.2 掌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调查处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3.1.3 掌握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3.1.4 熟练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3.1.5 典型事故案分析。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3.2 安全生产管能考核要点3.2.1 能认真贯彻执国家安全

35、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现场监督检查;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为;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2.6 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或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3.2.7 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或项目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和河建筑条、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规定等法、法规、

36、规章,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工作,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委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设区市和县(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第四条

37、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接受建设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安监机构的监督管,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安监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称安监员)安监员必须经建设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证上岗安监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第条安监员应具备下条件:(一)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助工程师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五以上;(二)系统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较

38、丰富的建设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知识;(三)具有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认真,洁奉公;(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安监机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八条安监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政执法证件和河建设工程安全生

39、产监督证趴安监员在监督检查职责时,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第九条 安监机构应加强对安监员业绩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称职的安监员应调离安全监督岗位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监机构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资:(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二)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建设单位、工程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其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五

40、)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经企业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八)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九)施工企业为作业人员办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十)国家、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单位应每月向企业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41、状况,季节施工特点,对本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和定期抽查。监督巡查和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的依据企业对建设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和抽查结果有权查阅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和责任制的建和实情况;(二)有关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和教育培训情况;(三)建设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情况及施工企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人员配备情况;(五

42、)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为的检查,整改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或设置的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七)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的配备及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八)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及定期演练情况;(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单位的监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十)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控情况;(十一)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法规情况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如实向当地建设

43、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伤亡事故进统计、报告、调查、处第十条本办法自 200411 月 1 日起施。河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暂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局(公用局、园局)、房管局: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暂规定已经20049月 17 日厅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11 月 1 日起执。附件: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暂规定二四九月三十日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暂规定查处暂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程

44、序,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规定等法、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工作。各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

45、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工作。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者负伤者应当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第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注册地建设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部门报告;实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七条 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12 小时内上报建设政主管部门。其中,发生三

46、级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 6 小时内上报至建设政主管部门;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上报建设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单位可进口头报告,同时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等书面报告,传真至上级部门。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告单位应持续报告抢险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的变动情况,直到事故抢险工作结束。第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

47、质和严重程序,及时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实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制。(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县(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2 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二)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主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 7 日内向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应当包括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单位,办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情况;,(二

48、)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的初步处意见;()事故现场图片、音像资。第十二条 重伤以下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调查。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调查。一、二极重大事故,由建设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调查。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害关系。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

49、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解有关情况和取有关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得拒绝和隐瞒。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七条发生重伤或四级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决定,报建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连续两起以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影响恶的,由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50、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等单位,由建设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隐瞒报、谎报、故意迟延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的,由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在调查、处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处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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