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pdf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77271055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PDF 页数:58 大小:2.1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pdf(5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条8、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9、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10、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1、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1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1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1

2、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15、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16、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1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1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19、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2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2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2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2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26、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7、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28、住宅室内

3、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2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3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3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3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3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36、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第五条37、哈尔滨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38、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39、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4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第一项41、哈

4、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4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43、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44、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法律序号12行政法规34567地方性法规1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1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1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15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89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

5、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生效时间1995.1.11998.7.202001.11.12003.9.11983.12.172004.7.11986.7.1(2000.6.6 修正)1997.10.12002.3.12004.1.11997.2.1(2004.12.28 修正)2004.12.12004.8.12005.12.12004.12.12004.

6、7.202004.7.202004.7.202004.5.12004.3.12002.5.110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1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7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8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6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7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8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9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3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7、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市政府2001.12.12001.8.152001.8.152001.8.152001.8.152001.8.152001.8.152001.6.12001.5.11999.5.11995.6.11994.4.11992.7.12005.12.12006.2.152006.3.12005.9.102004.2.12004.7.12004.6.211998.12.1(2002.8.29 修正)1992.10.61993.7.13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33

8、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3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3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3637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38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39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4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4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2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3哈尔滨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规定44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许可(共10项)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9、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预售商品房,但必须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4、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

10、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6、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一、二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

11、物业管理活动。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资质证书。”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

12、续后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三、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许可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3 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5 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13、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四、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改变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五、公有房屋装饰、装修、改建审批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应当经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六、房屋拆迁许可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

14、施拆迁。”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七、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筑项目转让审批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

15、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八、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九、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

16、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年。”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二、三款:“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停止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停止期限不得超过 1年。”十、开发项目许可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城市房地

17、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30日内,依据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缴纳开发项目综合价款底价,领取开发项目许可证。”2、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一款:“纳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综合开发任务书,签订开发建设合同。”第十七条:“综合开发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发建设的,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收回综合开发任务书,重新组织招投标;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责任未能如期开发建设的,不予返还已收取的费用。”3、哈尔滨市经济

18、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并签定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处罚(共116项)一、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19、八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

20、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 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 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二、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

22、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

23、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八、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

24、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九、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十、物业管理公司私

25、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十一、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

26、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十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27、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四、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28、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十六、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

29、书。”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八、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30、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九、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大会

31、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十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2、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二十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

33、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34、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万元以

35、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六、未办理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之后,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企业

36、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方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业主不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违反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37、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移交事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 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事项:(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务。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九、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管理单位接到

38、损坏维修通知,未按规定时限维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管理单位接到损坏维修通知,未按规定时限维修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维修楼梯间自动控制照明灯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未维修楼寓电控对讲防盗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十、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一、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

39、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 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

40、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41、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五、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三十六、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黑龙

42、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转租人处以月转租金额5倍以下罚款。”三十七、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用途的处罚种类:处罚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用途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十八、擅自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公有房产的设施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并给予下列处罚:

43、(一)擅自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九、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擅自改变公有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并给予下列处罚:(二)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处罚种类: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

44、租金、罚款法律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一、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

46、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四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

47、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 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十四、房

48、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四十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四十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 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

50、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十九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 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四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