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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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05 月 30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制定依据制定依据】 根据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勘查活动勘查活动】 办法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查活动涵盖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等;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

2、查、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地质槽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其他相关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条第三条【职责分工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大项目、存在争议问题、转办交办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2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其

3、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抽查。第四条第四条【学会协会学会协会】 办法第四条所称行业学会协会主要是指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手段第五条第五条【标准规范标准规范】 办法第五条所称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是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包括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类、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类、地质灾害防治类。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及规范;行业学会协会负责地质勘查团体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委托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3第六条第六条【随机公开随机公开】 办法第七条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七条第七条【建立两库建立两库】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根据监管服务平台采集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

5、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并按照所在单位、执法岗位、资格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根据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第八条第八条【检查原则检查原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每年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 5%。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

6、、归集监督检查4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第九条第九条【部级抽查部级抽查】 自然资源部统筹建立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自然资源部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第十条【行业自律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学会协会与

7、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制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应用以及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的标准,制定红名单产生规则、标准,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指导行业学会协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掌握信用管理知识,提高会员单位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5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公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监管平台监管平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或链接。监管服务平台设立行业动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监管信息、行业自律、行业统计、投诉/

8、举报等功能模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信息填报信息填报】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公示填报工作;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都应进行注册,按照填写说明自主填报单位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即时可查。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 1 月份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年度行业统计信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内容】 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具体包括:(一)地质勘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业务活动等信息;(二)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四)地

9、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各类荣誉奖励记录;(六)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信息;6(七)地质勘查项目业绩信息、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项目及履约情况;(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绩信息;(九)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信息;(十)地质灾害防治设备仪器信息;(十一)被列入红名单、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信用记录。上述条款中第一项至第十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其中第六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十一项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记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公示;第十一项红名单记录由行业学会协会挖掘产生,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平台应用平台应用】 中央财政出资或政

10、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地方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采集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正确、真实、有效;7(二)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三)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四)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情况,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按照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编写;(五)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地质

11、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六)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七)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八)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异常名录进入异常名录进入】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一)

12、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二)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的;(三)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导致勘查质量较差的;地质勘查报告不符合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地质勘查活动不符合绿色勘查标准规范,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五)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六)地质勘查单位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实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异常名录移出异常名录移出】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

13、之日起 3 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提出核实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查实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黑名单进入黑名单进入】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一)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 3 年仍未按规定9进行整改,履行相关义务的;(二)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

14、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三)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四)地质勘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黑名单移出黑名单移出】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 5 年未再发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提出核实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查实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将其移出黑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重点检查重点检查】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

15、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 1 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 2 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抽查时间抽查时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5 月底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于 6 月底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自然资源部报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监督检查记录。10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举报投诉举报投诉】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被举报或投诉的事项进行检查核实;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被举报或投诉,确需自然资源部处理或相关部委联合处理的事项进行检查核实。第五章 信息使用与共享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行政惩戒行政惩戒】 自然资源主

16、管部门在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招标、资质审批、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予以限制,从严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予以禁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行业惩戒行业惩戒】 行业学会协会要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实行警告劝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劝退(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不得将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推荐为红名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行业激励行业激励】 行业学会协会对

17、红名单会员单位实施以下奖励措施,通过学会协会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其良好信用信息,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政府部门及招标人提供信用信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在行政管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招标、资质审11批、授予荣誉奖励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依照法律法规、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红名单退出红名单退出】 红名单形成后,如被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监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行业学会协会应将相关地质勘查单位从红名单中删除,地质勘查单位退出红名单后,行业学会协会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立即停止对其实施奖励和扶持,并对列入黑

18、名单的会员单位加大惩戒力度。行业学会协会将会员单位列为红名单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对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进行采集汇总,负责监管服务平台与国家信用门户网站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公开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进行采集汇总,负责监管服务平台与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公开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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