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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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顶目经理部征地拆迁筐理办法第一章总贝lj第一条为统一征地拆迁标准、规范征地拆迁程序、加快征地拆迁进程、控制征地拆迁成本,根据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局征地拆迁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地拆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与政府签署的有关协议,按照分层管理、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机构,配备专职征拆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经理部和工区分别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工程部、办公室、工经部等部门参与的征地拆迁小组,负责与建设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沟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第四条主要职责(一)经理部层面经理部

2、征地拆迁小组全面负责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与建设单位、铁办和县级以上政府沟通,按照施工总体计划,带领各工区有目标、有计划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主要人员职责:。1.书记:负责标段全线征地拆迁工作,掌握全线征地拆迁动态,负责与建设单位、铁办和县级以上政府主要人员对接,定期组织召开征拆会议,制订征拆计划,带领工区开展征拆工作。2.工程部:根据施工图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取弃土场和大小临工程,确定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的数量和位置,审核工区复垦方案,制订征地拆迁计划等。3.工经部:收集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各类省部级文件、建设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和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有关征地拆迁的办法和要求、招投标

3、文件对征地拆迁的约定等资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使参与征拆人员明白征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等。4.办公室:配备专职征拆人员,在书记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办理县级及以上单位征地拆迁流程手续,协助工区与乡镇及以下地方政府沟通,按照征拆计划积极、有目标、有步骤的去实施;负责征地拆迁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二)工区层面在经理部的领导下负责管段内征拆的实施,按照征拆计划和开工点时间顺序,积极配合永久用地丈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主要人员职责:1.书记:负责管段内征地拆迁工作,负责与乡镇及以下单位的业务办理和沟通,按经理部的征拆计划和工点开

4、工计划,安排管段内征拆工作,及时解决征拆中遇到的问题,向经理部定期汇报征拆进展。2.工程部:审核施工图,测量线路红线位置,合理布置大小临工程,计算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数量,配合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丈量,开展施工调查,对地表附着物进行清点,编报复垦方案等征拆资料。3.工经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文件、规定和办法,根据政府补偿文件计算征拆补偿费用,并对征拆人员进行交底。研究合同文件及概算,了解设计取弃土场、大临用地的数量和租地、复垦费用标准等。4.办公室:配备专职征拆人员,在书记的领导下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和村民沟通,参与地表附着物调查,办理管段内的征拆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原始资料收集与整

5、理等。第三章相关规定和补偿标准第五条进行征地拆迁前,应充分了解建设单位对征拆的规定和要求、地方政府有关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等,按照统一原则、统一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第六条主要规定和补偿标准摘要,见附件。1.“三电”迁改由专业单位实施,取弃土场用地、征地拆迁计价等内容参照公司项目管理规定。2.临时用地选用、报批、复垦、环保参照合同相应条款。3.大、小临界定参照工程预算113号文。4.征地补偿标准,参照西省关于地区煤运通道(西段)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县关于印发地区煤运通道(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章征拆范围和工作内容第七条征地拆迁的范围包括永久用地征收划拨及用地范围内地上地

6、下附着物、建(构)筑物和环评报告批复的建筑物拆除、取弃土场及大小临工程临时租地和“三电”线路设施迁改等。第八条征地拆迁的工作内容(一)红线用地1.收集并学习铁总、公司和当地政府关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文件、规定、协议及会议纪要等,了解相关政策。2.测设永久用地红线位置,对红线内地上地下结构物(构筑物)、地表附着物、“三电”迁改、“三改”等数量进行丈量、清点,了解并接触产权单位,评估征拆难度。3.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工点开工顺序和时间表,确定征地拆迁时间计划,向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编报征地拆迁方案,对征地拆迁进行策划。4.负责永久用地施工图复核,永久用地不足时按程序办理补征手续;核对红线内“三改”、地

7、上地下构筑物、“三电”迁改等设计数量是否充足。5.积极配合永久用地丈量,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用地范围、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和产权单位,建立台账。6.建立征地拆迁台账,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报告,及时办理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二)临时工程用地。1.编制临时工程方案,确定临时工程规模,结合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要求,考虑自然人文环境、既有地貌、复耕复垦等因素,困地制宜、综合比选,确定用地位置。按照地方政府补偿标准,与地方各级政府沟通,办理临时租地手续。2.清点地表附着物(青苗、树木、灌木、苗圃等)数量,按政府补偿标准办理补偿手续。3.对取弃土场进

8、行调查,按相关标准办理相关手续。4.使用结束后及时按照既定复垦方案委托地方或自行组织复耕,确保通过环评验收。第五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九条在了解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和要求后,组织施工调查,策划、编制征地拆迁计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征拆相关文件、规定学习1.收集整理与征地拆迁有关的省部级文件和规定、建设单位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等资料。2.经理部和工区分别组织参与征地拆迁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及合同条款中对征地拆迁方面的要求、规定等,熟悉政策并全面掌握各种要求和补偿标准。(二)征地拆迁计划1.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列出工点开工顺序和时间表,明

9、确开工顺序和时间安排。2.结合施工调查,根据轻重缓急,对征地拆迁进行策划,编。制征地拆迁计划,制订征地拆迁方案和保证措施。(三)组织实施1.根据征拆计划和征拆方案,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补偿标准,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2.经理部和工区征拆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与建设单位、各级政府、产权单位和村民沟通,加快征地拆迁进程。3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丈量永久用地,同时加强与各级沟通,加快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第十条征地拆迁重点工作要求1.统一标准、统一单价:经理部要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补偿单价必须一致,不得随意调价。2.大小临:便道、枝桥、材料厂、成品

10、预制场、拌合站等大临用地,要按设计规模办理临时用地,规模变化时,要向建设单位报告,按合同预定进行调整。3.征拆协议主体:经理部(工区)只能与村委会、乡镇及以上政府签订,不得与自然人直接签订补偿协议,更不能委托自然人与政府办理临时用地手续。4.复耕和复垦:临时用地协议中必须明确复耕标准和复垦方案,尽量采用复垦保函替代复垦押金,复垦押金可交铁办,不能交至乡镇、行政村。地方提出不需要复垦的临时用地,要在协议中明示,使用完后征得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同意,与地方办理移交手续。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环评验收手续。5.征拆资料:征拆过程中要有意识收集征拆原始资料,如建设单位文件和通知、与征地拆迁有关的省部级文件

11、、地方政府补偿标准、签认的征地数量和地表附着物数量、补偿协议及付款凭证等。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十一条结算办理1.列入工程合同的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按建筑安装工程的验工计价流程办理。2.未列入工程合同的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建设单位根据征地拆迁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组织编制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表,按下述程序办理。(1)各工区工程部每月填写统征用地完成数量统计表和统迂建(构)筑物完成数量统计表,并报经理部工程部,经理部工程部每季度归集各工区报表,经经理部党政双签后报送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依照经理部征地拆迁报表,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表并经县国土局确认后办理计价。第十二条支付要求1.征地拆迁费用应取

12、得发票或村委会、乡镇及以上政府单位开具的收据。2.工区财务部应审核征地拆迁协议、经工区长签认的征地拆迁发票或收据,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3.所有征地拆迁费用均应通过银行账户打卡支付。第七章奖惩第十三条经理部应对征地拆迁进展分阶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第十四条由于工作不积极、沟通不力导致征拆进展缓慢,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罚款;因资料错误或迟报造成征地拆迁滞后计价,按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第十五条不具备支付条件支付征地拆迁款项或未使用银行账户打卡支付,按财务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3、。由经理部工经部负责解释。附件:征地拆迁主要规定和拆迁标准摘要。第部分合同约定条款1.施工单位参加统迂附着物、建(构)筑物及“三电”迁改的现场清点丈量,共同确认权属、类别及数量;2.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取弃土用地现场核对,确定标段取弃土用地位置、类别、数量。3.大小临工程用地,应选择未利用地或劣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案审批。4.施工单位依法报批并及时支付临时用地相关费用,及时复垦并办理验收与移交。5.永久用地由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临时用地(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取弃土场)由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单位配合。6.工程完工后临时设施应全

14、部拆除,临时用地应立即复耕归还,当地可以利用的,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同意,可协议转让。第二部分公司项目管理规定1.根据蒙西华路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由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统征统迁。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办理。2.取弃土场用地必须严格按照现场核对确定的设计位置和数量,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与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租用,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占用农用地的,用地前必须将耕作层表土(3050cm)剥离集中堆放并适当防护以防止水土流失,用地结束后将表土回填进行复垦;取弃土场使用前必须采集原始影像资料。3.“三电”线路设施迁改由专业迂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施工单位及时提供迁改工点

15、相关线路标高、征地范围等设计资料,对迂改完成的工点进行复核确认。4.确需超出征地界接长沟渠、道路时,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依据变更设计批准的用地范围和数量,比照统征用地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办理补偿,不办理征用。5.统征统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蒙西华路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向各省区主管部门预付。6.施工单位按季度向建设单位报送统征用地完成数量统计表和统迁建(构)筑物完成数量统计表,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并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表,经省区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计价。7.参建单位应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台帐,及时、准确、规范填报各类统计表,定期分析征地拆迁工作存在问题,重大问

16、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处理。8.列入工程合同的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按建筑安装工程的验工计价流程办理;未列入工程合同的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建设单位根据征地拆迁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组织编制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表,按程序办理。第三部分工程预算113号文1.大型临时设施:即“大临”,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及维持既有线正常运营,根据施工组织确定需要修建和拆。除的大型临时建筑物。包括:岔线、便线、便桥;汽车运输便道;运梁便道;通信干线;集中发电站、变电站(包括升压站和降压站);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给水干管路(指管径lOOmm及以

17、上或长度2k1n及以上);枝桥、缆索吊;渡口、码头、浮桥、吊桥、天桥、地道等。2.小型临时设施:即“小临”,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一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包括:为施工及施工运输(包括临管)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屋和生产、办公房屋;为施工或施工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等工程和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工地内运输便道、轻便轨道、龙门吊走行轨、施工便桥,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队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和达不到给水干管路标准的给水管路等;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如临

18、时给水,临时排水沉淀池,钻孔用泥浆池、沉淀池,临时整备设备,临时信号,临时通信,临时供电,临时站场建筑设备。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项目内容以外的临时设施。第四部分政府关于征拆文件2015年1月20日,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地区煤运通道(西段)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办法20155号),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补偿标准、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事项为:1.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榆林市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2.补偿标准(1)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耕地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5000元田。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

19、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林木补偿费5%林地管理费)。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伐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m2、砖木房500-650元1n2、转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m2进行补偿,其他建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

2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和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协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项目建筑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迂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2)回收地补偿标准回收地依据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取弃土、弃渣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5年期限)为1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

21、物、建构筑物补偿费)。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林草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上补偿标准,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4)其他相关问题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水浇地40元m2、旱地35元m2标准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征地管理费依据关于降低部分建筑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调整(2011)113号)规定,按照征迁补偿总费用的2.8%收缴。森林植被恢复按照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办综(2003)1

22、9号)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在建设单位向林业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执行。本补偿标准涉及土地面积均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优惠政策及保障措施(1)凡国家规定的种类税费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2)该项目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未造成水土流失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3)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地方政府协调支持,造成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4)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

23、公室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第五部分县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文件2015年9月30日,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地区煤运通道(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征地拆迁的范围、补偿安置原则、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1.永久性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水浇地:每亩44000元(2)滩旱耕地:每亩26400元(3)梯田、台田、坝耕地:每亩24200元(4)坡旱耕地:每亩17600元(5)天然草地、林地:每亩11400元(6)退耕还林地(含林木补偿费):每亩30400元(7)荒地(未利用地)每亩8800元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24、1)水浇地:2000元亩年(2)旱耕地:1500元亩年(3)林草地:1200元亩年(4)取土场、弃渣场偿还用地(5年期限):8000元亩(不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复垦费)(5)临时用地的复垦按照2013年第173号政府令执行,由施工单位向县国土部门暂按每亩10000(即每平方米15元)缴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待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批复后,据实结算。3.地面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1)耕种地上青苗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1200元亩,对于清除属于一年种植多年收益的人工种植的饲草,按青苗补偿标准的两倍补偿,即2400元亩;属科技实验示范种植的草,应据实补偿。(2)房屋及附属设施、林地、苗木等补偿标准详见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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