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76395136 上传时间:2023-03-1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4.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ft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 施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ft西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 【字 号】晋建建字2004288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ft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晋建建字200428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128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

2、。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 坚持依法行政。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企业

3、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驻晋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央驻晋企业所属企业由中央驻晋企业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专业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直接管理的企业的申请。省建总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所属子公司由省建总公司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子公司下属的公司向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

4、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第九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

5、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其中,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操作资格证书;(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本款所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

6、关证明;(十一)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用 A4 型纸张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

7、凭证原件。第十条 附件材料中,需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第十一条 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需附中文译本。第十二条 企业对自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如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报不规范、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盖章或者印鉴不全等情况,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

8、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3 年。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实行企业申请、受理部门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同时要审查相应材料的原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责任卡(附表 2)。并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应以文件形式将审查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9、许可证审批责任卡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受理部门报送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责任卡时,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审查时,如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并可根据审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企业。由各专业部门以外受理部门报送,但涉及交通、水利、煤炭、通信、地矿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

10、管部门送有关专业部门征求意见,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这 10 个工作日应包含在从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授予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对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统一领取后发放给企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编码规则为:晋 JZ 安许证字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6 位),例如:晋 JZ 安许证字2004000001。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

11、和副本,每个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需要,按以下原则配置: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 个副本。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4 个副本。专业承包二级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3 个副本。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 个副本。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须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增加(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 3),与企业申请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补办的报告;(二)遗失

12、情况证明;(三)国家级建设行业或省级综合类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的报刊一份;(四)建筑施工企业增加(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五)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后,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名称的提交更名后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变更批准文件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 4),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3 年期满可以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填

13、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表 5), 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相同。第二十八条 如果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企业不需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只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直接延期 3 年。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2005 年 1 月 13 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4、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 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 定行为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确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也

15、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晋企业。省外入晋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煤炭、通信、地矿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

16、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

17、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依法终止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消、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八

18、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

19、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经发现,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经核实,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128 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于2005 年 1 月 13 日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 号令)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