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P2P审批流程_公安审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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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P2P审批流程_公安审批流程 P2P审批流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公安审批流程”。 申请备案流程 目前国家对P2P网络借贷的管理最新规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下称管理方法),(2022年第1号)2022年8月17日公布。 依据管理方法的规定,申请备案流程为: 一、经营P2P网贷平台的主体须为依法成立,特地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必需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二、经营P2P网贷平台的主体应当在领取营

2、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依据管理方法,以及查询山东省地方性规定,目前来说对P2P经营主体的资质除了以上第 二、三项要求的备案和许可外无其他特出要求,但不解除后续银监会等机构会设立比如注册资金等相应的准入门槛。 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22年第1号 为加强对网络

3、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 2022年8月17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爱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4、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意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方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干脆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特地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干脆借贷供应信息搜集、信息

5、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方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担当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依法、诚信、自愿、公允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供应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供应增信服务,不得干脆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恳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担当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担当客观、真实、全面、刚好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担当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中“激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

6、、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平安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平安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其次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7、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实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本方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刚好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

8、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详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

9、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供应干脆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询问、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实行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觉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刚好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学问普及和风险教化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加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

10、险;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刚好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当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协作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平安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托付从事下列活动

11、: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干脆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干脆或变相向出借人供应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托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扬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

12、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瞒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扬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供应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供应在全部网络

13、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根据约定用途运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根据约定向出借人照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实力并根据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有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14、(四)已发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供应的服务中含有本方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实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验并熟识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加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实力; (四)自行担当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

15、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风险管理实力,限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

16、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网络平安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复原等网络平安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足够的资源,实行完善的管理限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平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平安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平安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

17、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运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其次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全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其次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供应、查询和运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其次十二条各方参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须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运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

18、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平安牢靠并具有独立性。 其次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当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年。 其次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

19、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当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爱护 其次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其次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阅历、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实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供应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

20、介机构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其次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运用的合法性和平安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供应的信息用于所供应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供应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其次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

21、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其次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恳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状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2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刚好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状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平安、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平安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平安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平安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状况进行评

23、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居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公允,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协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供应的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详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

24、和协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化会员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供应行业信息、法律询问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

25、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运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担当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样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担当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根据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务发生后,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

26、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缘由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扬、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务的发觉、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刚好、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刚好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状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27、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方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状况、未依照本方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供应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8、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赐予惩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惩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指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状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赐予警告、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实行的其他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

29、规定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本方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3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说明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P2P操作平台流程 如何创建一个P2P网贷平台A.梳理商业(业务)模式P2P(纯线上、纯线下、线上线下结合等)、P2C等模式,供应链P2P,票据类P2P。虽然P2P平台的商业模式高度同质化,但是你还是要依据自己. 所谓P2P 所谓P2P(Peer to Peer)网贷,依据银监会与小额信贷联盟的公文,中文官方翻译为“人人贷“。简洁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运用信用贷款的方式.

31、P2P理财 手握10万的流淌资金,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你会如何理财?10个人为例,3人选择了存款,3人选择买银行短期理财或货币基金,2人选择了投资股票;而剩下的两位不确定是把钱借给熟人或者小额贷. P2P金融 P2P金融P2P金融又叫P2P借贷。其中,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 Loan官方中文翻译为人人贷书目1定义 2起源 3发展 4国内发展 5主动. p2p概念 一、什么是P2P?P2P是个人对个人的一种借贷关系,也称为互联网金融,或者网贷平台。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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