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第一章2ebul.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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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天津财经大学 张川华 目录2023/3/91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导论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2023/3/92第一章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本章概述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重点介绍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在保护、鼓励和管制外国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制,并涉及其正在发展中的对外投资法制。第一节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

2、制第二节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制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制第三节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发展中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第四节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发展中国家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课后作业课后作业2023/3/93第一节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态度,主要是通过有关外国投资法律和政策声明来表明。本节介绍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法制的三种形式及其主要内容。一、宪法的保护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三、专项保护 2023/3/94一、宪法的保护(一)外国宪法的规定 在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针对征收财产或外国投资

3、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规定“征收外国投资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法律或法定程序,并提供公平、适当和充分的补偿”。2023/3/95(二)中国宪法的规定 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2023/3/96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一)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外国投资法保护的作用2023/3/97(一)外国有关法律

4、的规定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2023/3/98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保护国际投资问题的核心。关于征收和国有化的问题,多数发展中国家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征收或国有化外国投资;征收或国有化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并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关于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支付问题,则主要涉及补偿数额、支付期限、补偿的汇出。2023/3/99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十分关心投资原本和利润能否兑换并汇出。禁兑险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

5、保证制度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1)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保证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出。(2)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保证外国投资利润的汇出自由。2023/3/910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2)有些国家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具体内容。(3)有些国家规定给与外商的国民待遇以互惠为前提。2023/3/911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稳定性保证是指东道国政府向外国投资者保证不改变其外资法律制度,或者保证将来其外资法律制度的改变对原有的投资项目不发生效力。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中,还进一步规定了稳定性保证的从优原则。2023/3/91

6、2(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规定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2023/3/913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作了相同的规定。2023/3/91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

7、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2023/3/915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事实上,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减免、物资进出口,经营自主权、资金利润汇兑等方面,享有比中国国有企业更为优惠的待遇。2023/3/916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

8、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2023/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

9、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23/3/918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2023/3/919(三)外国投资法保护的作用观点一:取决于该法的持久性和强制性,而此种持久性是没有保障的。观点二:外资法的承诺创设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可以期待“有约必守”原则能发挥作用。2023/3/920三、专项保护发展中国家政府除在宪法和外国投资

10、法之外,还针对特定的外国投资项目,颁布法令或同有关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实行专项保护。专项保护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最直接、具体的保护,其具体方式有特许协议、核准文件和保证合同。(一)特许协议(二)核准文件(三)保证合同(四)三种专项保护的比较2023/3/921(一)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者签订的,规定前者将其拥有的和行使的特定权力和权利授予后者的协议。特许协议涉及投资保护的内容包括:2023/3/922特许协议涉及投资保护的内容1 1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款特许协议往往规定适用东道国法律以外的准据法,如“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或规定同

11、时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有些则规定特许协议构成其本身的准据法。2 2稳定性条款稳定性条款规定东道国政府不得采取修改该协议的行动,或规定在该协议签署之后颁布的东道国法律对该协议不发生效力。3 3争端管辖条款争端管辖条款规定该协议所产生的争端不属东道国法院管辖。2023/3/923(二)核准文件核准文件 东道国政府根据本国有关外资法批准某特定外资项目的法律文件。1956年希腊以王室法令的形式颁布一份核准文件,批准一家美国公司在希腊投资开采石棉,这一核准文件被认为是这一形式的典型。2023/3/924(三)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东道国政府在本国缺少相关法令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使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

12、得到某些保证或特权的合同。1953年印度政府与美国美孚石油公司签订的关于“建立炼油厂的协议”包括了征收和补偿问题、外汇问题、税收待遇问题、印方责任、美方责任。2023/3/925(四)三种专项保护的比较上述三者都是东道国政府对特定投资的专项保护,但法律形式各不相同:核准文件一般采取行政法令的形式,而特许协议和保证合同通常采取当事人对等合约的形式,在内容方面,三者也有区别:特许协议往往包括了法律、经济和政治方面广泛的内容,而核准文件和保证合同一般主要是解决税收和外汇管制问题。另外另外,核准文件的内容一般由投资法预先规定,而特许协议和保证合同则不受这一限制,因此更具灵活性和独立性。返回返回2023

13、/3/926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制 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都通过外资法给予外国投资不同程度的优惠。一、给与外国投资优惠的方式二、外国投资优惠的种类及实施 三、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的投资的优惠2023/3/927一、给与外国投资优惠的方式 所谓给与外国投资优惠的方式是指外国投资取得相应的优惠是在符合相应条件时自动取得还是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一)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023/3/928(一)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中给与优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自动给予:东道国在外国投资法律中列举给予优惠的投资项目,某一投资项目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自

14、动给予某种优惠。2逐项给予:虽然规定给予优惠的一般标准,但须经逐项给予的程序。3.协议给予: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具体规定适用于该项投资项目的优惠措施。2023/3/929 关于给予外国投资优惠的方式应注意:有关取得投资优惠的行政要求和程序与优惠本身同等重要。严格的行政要求和繁琐的程序可能减少甚至抵销优惠的积极影响。在一些国家中,有许多机构参与给予或管理外国投资优惠。经验表明,参与审批或给予外资优惠的机构越多,工作效率越低。因此,建立专门的审批机构、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与给予外资的优惠一样对外资具有很强的吸引力。2023/3/930(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整体上讲中国法律有关给

15、与外商优惠的方式属于逐项给予的方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4第2款 此外我国有关法规还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取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特别优惠待遇。2023/3/931二、外国投资优惠的种类及实施(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2023/3/932(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 资本输入国给与外国投资优惠的主要目的可以分为吸引外资和宏观调控。1为吸引外资而给与外国投资优惠 2.为宏观调控而给与外国投资优惠2023/3/9331为吸引外资而给与外资优惠的种类(1)关税减免(tariff concessions)(2)税收减

16、免(tax concessions)(3)加速折旧(accelerated depreciation)2023/3/934(1)关税减免(tariff concessions)关税减免既可以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建立保税制度的方式来实现。保税制度是指一国海关对存入特定地区的货物或限定的运输工具存放的进口货物、原材料、加工生产并出口的成品免征关税的制度。各国的保税区域主要有: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货车或保税集装箱、自由港、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2023/3/935(2)税收减免(tax concessions)税收减免是工业投资中被广泛运用的优惠之一。免税期(tax holiday)是

17、税收减免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免除外国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和其他税负。免税期使外国投资企业较快地回收资本并且使其在创办初期保持较高的资本流动性,减少投资风险。确定免税期长短的依据主要有:2023/3/936 有些国家根据投资规模确定不同的免税期。另一些国家则根据外国投资所提供的就业机会确定免税期。还有些国家,采用其他标准,诸如外国投资企业的开办地区、产品的种类和销售方向、当地原材料的采用。有些国家在免税期之后向外资企业提供减税的优惠待遇。2023/3/937 加速折旧是指允许纳税人在根据正常损耗计算的真正经济折旧之前减少有关企业财产价值的任何方式。加速折旧费可以摊入成本,减少

18、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额,增加投资者的净收入或纯利润。加速折旧鼓励了资本集约型的投资。返回(3)加速折旧(accelerated depreciation)2023/3/9382.为宏观调控的外国投资优惠 许多发展中国家为实现本国经济社会目标,在外国投资法中,根据外国投资的行业、类型、所提供的就业机会、投资地区等情况,规定不同的优惠待遇。主要有如下几种:(1)对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的优惠(2)对出口型企业的优惠(3)对促进就业的优惠(4)对投资于特定地区的优惠2023/3/939(2)对出口型企业的优惠 发展中国家为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普遍对出口型企业规定了特别的优惠,这些优惠包括:促进进

19、出口费用的扣除、出口补助、出口退税、免除工资税、保证外汇。2023/3/940(3)对促进就业的优惠 一些国家对能够为本国国民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企业适用特别的优惠规定。对促进就业的企业给予优惠,可能存在一些弊端。(4)对投资于特定地区的优惠 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加速某些地区经济的发展,往往在外国投资法律中规定,在这些地区的投资项目可得到较多的优惠,以利于将外资引向这些地区。有的发展中国家还把地区性优惠和行业导向相结合。返回2023/3/941(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有关法律曾经曾经给与外国投资优惠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免二减三”所得税优惠 2.退税优惠 3.对投资于特定地区的

20、优惠 4.对特定投资项目的优惠2023/3/9421.“免二减三”所得税优惠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法第8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3/9432.退税优惠 税法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

21、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此外在税法第7、10条和实施细则第80、81条也属于退税的规定。2023/3/9443.对投资于特定地区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2023/3/945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3/3/9464.对特定投资项目的优惠 实施细则第73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20

23、23/3/947(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三)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四)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2023/3/948 (五)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六)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前款第(一

24、)项所列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返回2023/3/949三、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的投资优惠(一)外国出口加工区及其投资优惠(二)中国经济特区及其投资优惠 2023/3/950(一)外国出口加工区及其投资优惠 传统自由贸易区的“自由”指免除关税法所实施的进出口限制,免除关税以及各种进口税;“贸易”指除制造产品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活动,包括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存储货物和贸易分类等;“区”则指和关税区隔开的特定区域。传统自由贸易区主要有自由港和中转贸易区两种类型。2023/3/951 60年代,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盛行起来。这种自由贸易区

25、注重于创造就业机会和发展工业制成品出口。其目的主要是吸引外国工业投资。这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一般称为“出口加工区”。各国对出口加工区外国投资的优惠,除了提供优良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之外,主要是: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特殊的政府保证。2023/3/952(二)中国经济特区及其投资优惠1.经济特区的建立、发展与全面开放1980经济特区1984沿海港口城市1985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经济开放区1988海南经济特区1990上海浦东新区1990保税区1992长江沿岸城市2023/3/953 2.经济特区的投资优惠 我国经济特区的外国投资所享有的优惠包括关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和行政优惠。(1)关税优惠

26、 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1986)规定:凡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料予以免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予以免税,其他货物按国家授权部门审定的额度减半征税。2023/3/954 (2)所得税优惠:税法第7条第款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行政优惠:凡来往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胞,出入境均简化手续,给予方便。返回2023/3/955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一

27、、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二、外国投资的监管三、外资投向 四、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五、当地物资的利用 六、雇用限制七、投资期限和本土化八、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管制 2023/3/956一、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外国投资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拟输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和评价并决定是否批准的制度。在实行外资审批制度的国家,获得该国政府批准是外资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以下介绍外国有关外资审批的法律制度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2023/3/957 多数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入境必须事先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1.审批机构 2.审批制度与项目实际审批的关系 3.提交审批的有关投资资料 4

28、.东道国审批的依据及其主要考量因素 (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2023/3/9581.审批机构 发展中国家负责外资审批的机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拥有自主权的机构(2)主要起协调作用的机构2023/3/959 在一个国家中,审批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所有外国投资都需要审批。一些国家规定只有申请取得优惠待遇的外国只有申请取得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才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如巴西、泰国。另一些国家规定外资超过一定数额或一定出外资超过一定数额或一定出资比例的项目资比例的项目才需要审批,如菲律宾。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对不同的投资数额采用不不同的投资数额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同的审批程序,如阿根廷。2.审批制度与

29、项目实际审批的关系2023/3/960 外国投资者需向东道国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准备建立的企业的性质和产品性质(2)投资计划,说明外国资本和当地资本的投资总额(3)生产计划,说明年产量和产值(4)劳务计划,说明劳务的组织和准备提供的劳务费(5)管理机构的设置,外国股东和本地股东的比例(6)所需机械设备的来源及费用3.提交审批的有关投资资料2023/3/961(7)进出口计划,说明预期的产品进出口数量(8)使用本地资金、物资和增加本地资金的计划(9)培训当地人掌握必需技术的计划(10)国内外产品市场预测(11)产品价格,计划实现的利润和利润率(12)企业所在地点2023/3/962 各国

30、审批机构审批外国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是:(1)外国投资法的有关规定(2)政府颁布的发展计划和优惠措施(3)政府机构颁布的“先驱工业表”主要考量因素包括:4.东道国审批的依据及其主要考量因素2023/3/963(1)对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2)所产生的就业机会(3)对本国技术发展的影响(4)对国内企业的影响(5)对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6)内外资比例(7)产品出口或替代出口(8)本地原料的利用(9)产品质量与价格的影响外资审批的主要考量因素2023/3/964(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国外资法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的规定主要涉及审批机构及其权限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2023/3/9651.

31、审批机构及其权限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主要是:2002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具体而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及其权限如下:2023/3/96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

32、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2023/3/967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 条例第6条(2)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3)报送正式申请文件 条例第7条(4)审批 条例第8条(5)设立登记 条例第9条 2023/3/968(1)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 第6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33、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2023/3/969(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3)报送正式申请文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

34、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2023/3/970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2023/3/971(4)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5)设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返回2023/3/97

35、2二、外国投资的监管(一)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2023/3/973(一)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1.外国投资项目被批准之后,应在一定期间之内开始建设或经营。2.外国投资企业筹建过程中必须定期向外资管理机构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资本的进口、生产或服务设施的建设、人员的雇用和培训以及开工日期等。2023/3/9743.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受到经常性的监督。4.授权政府官员检查外国投资的工厂和设施或检查外资企业的账簿和文件,以便证实其设立的条件是否与有关法规相符。5.规定对已获得批准但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或不履行批准条件的外资企业的罚则。2023/3/975 中

36、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第15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返回 (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2023/3/976三、外资投向 根据国际法,东道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外国的投资,也有权决定外国投资的投向,换言之东道国有权通过本国立法规定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一)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2023/3/977 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规定了禁止

37、或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概括起来发展中国家对下列行业部门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公用事业、国防、武器弹药、电讯、航空、印刷、无线电、电视、石油、内陆运输、批发、小宗贸易和零售、保险和投资银行、原子能、商业银行、进出口。(一)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023/3/978 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投向的法律规定趋于放宽,其中包括公用事业、银行、保险和国内运输等部门。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少数部门,主要是有关高新技术的部门作出新的限制,旨在支持建立本国有竞争力的此类产业。如巴西就于1984年颁布信息法,规定信息产业的企业必须由本国国民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权,并禁止进口与国产信息产品类似的产品。2023

38、/3/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002)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执行。返回返回 (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2023/3/980四、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限制四、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限制(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 (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2023/3/981(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 1.关于外资原本汇出的规定 投资原本是企业维持与发展的基础。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律规定了外国投资原原本本汇出的期限、限额和其他条件。(1)一些国家的外资法律或政策只规定外资原本汇出的期限

39、或限额。(2)另一些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对外资原本汇出兼有期限与限额的规定。2023/3/9822.关于外国投资利润汇出的规定(1)一些国家的外资法规定了外资利润的汇出限额,一般是以利润与投资原本的一定比例为标准。(2)有的国家按投资部门的不同性质分别规定利润汇出的限额。(3)有些国家规定虽然对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进行保护,但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2023/3/983(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外

40、资企业法第19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返回2023/3/984五、当地物资的利用五、当地物资的利用(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1.利用当地物资的要求或标准。2.通过进口管理保证当地物资的优先利用。3.将利用当地物资的要求与投资优惠结合起来。2023/3/98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0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可以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1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有权自行决定在

41、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返回(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2023/3/986六、雇用限制(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1.一些国家规定应优先雇用本国国民,经政府批准才允许雇用外国人。2.只有在本国国民不能胜任有关职务的情况下,才能雇用外国人。3.规定本国雇员占企业雇员总数的最低比例和本国雇员工资额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最低比例。2023/3/9874.要求外国投资者承担培训本国国民的义务。5.将雇用本国人的要求同税收优惠相结合。(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返回2023/3/988七、投资期限与本土化七、投资期限与

42、本土化(一)外国有关法律规定1.一些国家在外资法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期限。2.一些国家虽未规定合营企业的期限,但是规定外资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必需逐渐降低,内资比例相应增加,以此达到外资企业本土化的目的。3.除上述法定的外资逐步减少股权方式之外,还有协议的外资逐步减少股权方式。2023/3/989(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

43、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返回2023/3/990八、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管制八、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管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2023/3/991 主要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 年 第 6 号,2009.6.22)(一)并购的目

44、的和背景因素 (二)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发展 (三)外资并购的主要考虑因素 (四)外资并购的主要审批和监管部门 (五)几种特殊类型的外资并购2023/3/992(一)并购的目的和背景因素1.并购目的(1)财务投资人(2)战略投资人2.背景因素的影响2023/3/993(1)财务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通常是指以获得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或并购方,主要包括境内外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财务投资人大多通过投资的形式将资金注入公司,协助或辅导公司通过各种并购和交易方式进行重组,促使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之后从证券市场上退出,达到获利的目的。2023/3/994(2)战略投资人 战略投资人一般是与目

45、标公司具有某种业务联系且希望长期合作和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的投资者。不同战略投资人的目的也不尽相同,最常见的如扩大市场、提高竞争力、获得先进技术等。2023/3/9952.背景因素的影响 外资并购的背景因素主要是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政策及其发展变化。对外资并购的背景因素的把握是最为困难的,但是如果把握了则能对外资并购法律事务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2023/3/996(二)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发展 中国有关外资并购的立法可以以2003年作为重要分水岭。1.2003年之前主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2023/

46、3/997 2.2003年3月原外经贸部等部委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同期证监会等部委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原国家经贸委等部委颁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资委于2004年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23/3/9983.2006年8月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4.2008年末,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5.其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3/9

47、996.国家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令)、关于75号令操作规程的通知(106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3/9100(三)外资并购的主要考虑因素1.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外资比例3.价格和估值要求4.税务筹划5.小股东保护和退出机制6.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7.国家经济安全审查2023/3/91011.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2023/3/9102常见外资股权并购(1)外国投资者直接并购境内企业(2)外国投资者直接使用其在中国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投资并购境

48、内企业(3)已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被收购和转让2023/3/9103常见资产并购(1)收购资产后以实物出资设立新公司(2)货币出资设立新公司后以新公司的名义收购资产2023/3/9104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外资比例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2023/3/9105 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

49、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2023/3/91063.价格和估值要求(1)定价基础(2)认购或收购价格支付方式(3)支付期限2023/3/9107(1)定价基础 规定第十四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

50、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2023/3/9108(2)认购或收购价格支付方式(3)支付期限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认购或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作了明文规定。2023/3/91094.税务筹划2023/3/91105.小股东保护和退出机制 在投资人持有股份额较小,特别是财务投资人参与以未来上市为目的的并购交易时,通常会要求设置小股东保护和退出机制,这些机制包括:董事任命权、重大决策否决权、跟随出售权、出售选择权和零售权等。2023/3/91116.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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