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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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202x年3月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汇总表( 月份)申报单位(盖章):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自评分数备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日 期:XXX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制填报须知一、申报要求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监督前,施工企业应当向监督机构主体提交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报告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 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 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

2、)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 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 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填报说明1、工程类型:桩基、装饰、安装、房建、市政、城市轨道交通、 其他。2、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3、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三、监督机构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 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工程概况及建设各

3、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类型监督备案号结构层次施工许可证号安全文明 施工目标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 位施工专业承包 单位施工专业承包 单位月度自评结果自评日期自评结果自评日期自评结果施工单位 自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我评定结论:优良 口合格口不合格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监理单位 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公章):年 月日建设单位 意见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公章):附件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监督备案号:编 号:(施工单位):你单位施工的(工程名

4、称),按照 有关规定,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优良口合格口不合格口。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 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监督机构盖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签收人:联系电话:注:1、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 工整改的;(四)提供虚假自评材料;(五)项目办理终止备案事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2、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5、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x1 23号)、国务院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的意见(国发202x1 4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依照我省有关规 定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新 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 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 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6、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 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 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授权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负责具体工作。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委 托或授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具体考评工作。第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 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

7、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专 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 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 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月度自检评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检评定表)。自评结果应逐级上报。项目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 自检评定表报项目考评主体。各县(市、区)项目考

8、评 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内项目自评结果汇总形成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汇总表(详 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检评定汇总表)报各市(直管县、 市)项目考评主体,各市(直管县、市)项目考评主体应于 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月自检评定汇总表报省建筑安 全监督总站。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 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 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

9、 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H一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监督前,建筑施工企业 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 告(详见附件3)。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 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 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项

10、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 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 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告知书(详见附件4)。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包括项目建设、监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 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 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

11、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一年内受 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 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 上县(区)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 20%,市(省直管县、市)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 监督项目数量的15%,省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 督项目数量的10%o项目现场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不能为优良。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 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

1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 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 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项目办理终止监督15个工作日后,建筑施工 企业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十七条各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每年元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项目考评结 果;各市(省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 年元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地区优良项目以及不 合格项目;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元月30日前向社会公 布上一年度全省优良项目以及不合格项目。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13、评结果作为 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 优(鲁班奖、扬子杯、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 工地”等)、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 据。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二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省级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 工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

14、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二十二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 施工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一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监督备案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注: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评定,评价表附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评定日期安全员评定分数结构层次建筑面积(m2) 工程造价(万元)形象进度安 全 标 准 化 评 定 情 况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评定(可附页):施工单位意见:项目经理(签字):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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