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模拟法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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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法律模拟法庭人物简介审判长:张壮壮审判员:朱瑶、王楠书记员:邓涛公诉人:严国强、蒋竹婷辩护人:张晓蕾被 告:冯熠德,男,18岁,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被害人:王卫浩,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陈程,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女,16岁,星海中学高一学生。证人:刘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段克文法警:李柯阳、唐嘉祺辩护人:你当时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被告人: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 不要,那才傻呢。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被告人:(摇头)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他们穿着打扮时髦,背的又是LV包,家里肯定有的是钱,拿来给

2、我用点也没关系嘛。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被告人:我母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 工。辩护人:你的父亲知道你沉溺于网吧吗?被告人:不知道,他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 我住校的。辩护人:我的问话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吗?公诉人:有,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王卫浩。审判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王卫浩,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和陈程实施抢劫的 情况。被害人(王):我和陈程从学校出来,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 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陈程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把 钱和手机还有值钱的都拿出来,快点,别想着告诉老师,否则我捅死 你

3、。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们当时 害怕极了,然后我们就把身上的550元钱和手机给了他。公诉人:他问你们要,你们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王):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刺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 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和手机给了他。公诉人:当时你们有没有反抗?被害人(王):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座的被害人杨玉娟。审判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杨玉娟,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实施抢劫的情况。 被害人(杨):那天晚上下了晚自习,我在教室多看了会书,差不多 半个多小时后才走出学校回家,当我经过我们学校旁边工地的小路 时,他就跳出来把我掘住,拿刀

4、威胁我说要我把钱全交出来,不然就 杀了我。我当时非常害怕,但是鼓起勇气趁他不备挣脱,边跑边大喊 有人抢劫,他在后面追赶想抓住我,正好被路过的一名老师看见,然 后他就被那名老师当场抓住了。公诉人:他是以什么方式向你索要钱财的?被害人(杨):他把我握在墙上,并且拿刀威胁我。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要发问的吗?辩护人:有,请问被害人,我的当事人在案发之后是不是已经向你们 主动道歉了,并且已经积极赔偿了你们的损失和医药费呢?被害人(王、杨):是的。辩护人:事后,我的当事人是否和你们在公安局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 的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是的。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问完了。

5、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 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本院指控书指控被告人冯熠德犯抢劫罪一案,有作 案工具,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中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 片等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 冯熠德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作以下举证:(用几张纸 代替)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3、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笔录。4、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王卫浩手上的刀刺伤系轻伤。以上证据证实了 2014年9月21日和10月9日,被告人冯熠德 分别在番禺实验中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和星海中

6、学旁建筑工地的一 条小路两次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害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被害人(王、杨):没有。审判长:下面继续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公诉人:为进一步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冯熠德犯有抢劫罪的事 实,依照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两名教师邵伟、孔寅腾有义务出庭作 证,但由于近日教师邵伟突发心脏病住院,孔寅腾因车祸右腿骨折住 院,均未能出庭作证,所以下面我将向法庭递交医院的住院证明,证 人的指认笔录,并且当众宣读证

7、人邵伟的证人证词(读完后交法警上 交审判长):证人:邵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广东省广州市 星海中学教师,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人民路121号,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证明内容:2014年10月9日晚22时左右,我和同事陈义下班 准备去吃点夜宵,途中经过星海中学旁边工地的一条偏僻的小路,忽 然听到有人喊救命,然后看到一个人在后面有个人拿着一把刀追着一 个女孩。于是我们俩立马上前去把他制服了,并绑送到了公安机关。 经过事后指认,这个人就是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冯熠德。证明人:邵伟2014年10月30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未出庭的证人证词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辩护人、法定

8、代理人有意见吗?法定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有,审判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鉴于证人邵伟没有出庭作证,证据的证明力弱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我方请求合议庭对此证据不予采纳。审判长:被害人对以上未到庭证人证词是否有意见?被害人(王、杨):没有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 一进行了质证,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 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 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

9、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使用暴力威胁及抢劫的事实,公诉方 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法警将证人带入法庭)审判长:请坐。审判长: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证人:刘棋。审判长:你的职业是什么?证人:我在番禺实验中学外摆地摊,做点小生意。审判长:证人刘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 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法警交给书 记员)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

10、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 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证人:我是在学校旁边的巷道内看到他(用手指被告人)抢学生的钱, 时间大概是今年年9月20几号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路边摊, 看到这个人(指被告人)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学生要钱。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证人:没有反抗,因为那几个学生跟他理论了几句,就被他用刀在手 上刺了一下流血了,那几个学生就掏出钱和手机给他了。公诉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辩护人:有,请问证人,当时是晚上,现场能见度比较低,你确定你 看到的就是他拿着刀抢学生的财

11、物,不会看错?证人:没错,就是他。辩护人:你怎么这么肯定?证人:我认识他啊!有一次他经过我的小摊,不小心踩了我的东西, 不仅不道歉,还骂骂咧咧的。我当时还觉得挺可惜,你说长了一副这 么好的皮囊,可是肚子里却尽是草莽。辩护人:你那天看清楚了他的脸吗?证人:我刚开始看到的只是侧脸,当时觉得好像他,就留心往他那儿 看。后来他拿刀刺那个女生的时候,女生往旁边躲,他就转身,我就 有机会看到了他的正脸。辩护人:审判长,证人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前是有过节的,不排除她 的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偏向色彩,我请求法庭对其证言不予采纳。公诉人:反对,证人已经签署了保证书,有义务如实的对案件事实进 行叙述。如果虚构、歪曲案

12、件事实,自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公诉方认 为,其证言有理由被采纳。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辩护人继续发问。辩护人:那你看到他用刀刺伤女学生的时候,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出示举证?公诉人: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重新 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辩护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没有。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有,我方要向法庭提供三份书面证

13、据,第一,被告人冯熠德 的学生证和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行为时未满18周岁。 第二,冯熠德签署的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第三,被告人与被 害人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的和解书。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 意见。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审理被告人抢劫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 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 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

14、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的犯 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犯 罪事实,讯问了被告,证实了被告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 人,对被告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先后两次分别 在番禺实验中学和星海中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行为,第一次抢到550 人民币以及一部苹果手机,折合人民币4970元,并致被害人轻伤, 构成抢劫罪,系既遂。第二次抢劫行为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系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

15、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该 条规定,综合本案实情,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 刑。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 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番禺 实验中学、星海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 消除。也希望被告人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 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被告人:我不会讲,请我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为我讲。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冯熠德的法定代理人发言。法定代理人: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被告人的母亲又已去世, 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

16、于对他的管教,没有 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 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宽处罚。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州市番禺区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在 接受我的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律所指派我作为我的当事人抢劫案的 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当事人,今天又参 加了庭审,现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当事人抢劫案指控辩护如 下:当事人在第一次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第二次 作案时也才刚刚18周岁,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完全明确 的是非判断。在这次抢劫行为中,我的当事人在作案中只使用了轻 微的暴力,仅

17、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所以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 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经向公安机关 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属于坦白情 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我的当事人在事后积极地主动道歉并且他 的监护人主动赔偿了损失,他目前是一名高中生,他对这种行为没有 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家庭教育的缺乏,并没有对他有正确的引导, 假如合议庭对他重判的话,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 途,并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 .

18、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 .不得喧哗、鼓掌、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 .不得发言提问。5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二)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入庭。(站着)(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四)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右转侧身):“报告审判 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 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冯熠德到庭。(法警先到书记员处拿传唤证,再到庭外传唤 被告人)(首先核对当事

19、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因此,对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我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建议 合议庭判处缓刑,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第一次抢劫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 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

20、岁 的人,只对少数几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即只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 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 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学生钱财 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第二次抢劫时18周岁,就是达到刑 法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 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

21、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辩护人说,被告人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 人轻伤的后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得很荒谬:被告持刀蓄意 抢劫,对被害人精神上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更何况至被害人轻伤的后 果。除此之外,还造成被害人家人乃至整个学校学生与老师的恐慌, 影响了两个学校的正常秩序,这怎么能说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呢?审判长:请辩护人答辩。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 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 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给番禺实 验中学及星海中学的同学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

22、 实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广东番禺中学的被害学生表 示慰问。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赋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无罪、 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为被告进行辩护。故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 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几点事实:一、被告人第一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次作案时已满18周岁, 当场被抓,属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 冯熠德在案发后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抢 劫学生

23、钱财的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在案 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地赔偿,并且主动的赔礼道歉,获 得了当事人的谅解,请审判庭对此等情节予以考虑。二、被告人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 流、肆意妄为。但是,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 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告人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 其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缺乏母爱,而父亲为了生计整日奔忙,无暇 管教被告人,让被告人住校并很少顾及他;对于一个正处于青春发育 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爱护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对 于被告人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应当承担很大的责任!三、当我们看

24、到被告人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需要钱干什么 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网吧上网玩游戏。 网上游戏这个恶魔,像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代又一代天真无邪的青 少年。大部分青少年一旦沉溺于游戏机,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 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 要能弄到钱玩游戏,什么都敢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毁掉 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善良的人们,难道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 残害祖国未来希望的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今天并不是利用华丽的语言为一个被 告解脱罪责。我是想通过我的努力,让大家都来关心和帮助这些失足 的青少年朋友,都来关切青

25、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让各部 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温暖的社会中来,悔 过自新,自食其力,回归人性。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遗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恐和害怕;让我们身边多一份希望和温馨。我 的辩护结束。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新的意见要讲吗?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新的辩护意见要发表吗?辩护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没有。四、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冯熠德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请 站起来。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知道我做错了,由于我不好好学习, 迷恋上网,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我 后悔不

26、该去抢学生的钱,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私欲一时冲动 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 告席上。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 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导致我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在学校继续我的 学业,我觉得对不起辛苦养育自己的父亲,现在非常的悔恨。我愿意 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坏毛病,做一个对社会 有用的人。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I,学好法律知识, 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审判长:讲完了吗?被告人:讲完了。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后交给法庭,下面宣布休庭,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

27、分钟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冯熠德带下去。(敲法槌,审判长、审判员退出法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五、当庭宣判阶段(15分钟后)(合议完毕,书记员入庭,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入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坐好,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下。审判长:(敲法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提 被告人冯熠德到庭。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听取了被告人冯熠德的供述、辩解, 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 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 论

28、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 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 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为劫取财物,而持刀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侵 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第一次作 案时未满18周岁(17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次作案因 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抢劫未遂,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

29、,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 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 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5000元。二、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如不服本 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两份。审判长张壮壮审判员朱瑶、王楠二o一四年H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邓涛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冯

30、熠德带出法庭。(敲法槌)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退 庭。请旁听人员退庭。被告人:是。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被告人:1996年10月2日。审判长:出生地在哪?被告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被告人:在读高中生。审判长:哪所高中?被告人:广东番禺中学。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被告:2014年10月11日。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被告人:2014年10月25日。审判长: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31、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审判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哪天收到的?被告人:2014年10月28日。审判长:传被害人王卫浩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 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等。被害人(王):我叫王卫浩,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 一学生。审判长:传被害人杨玉娟到庭。(待杨玉娟入座后)请向法庭陈述你 的基本情况。被害人(杨):我叫杨玉娟,女,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 一学生。审判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熠德涉嫌抢劫一案。审判长: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壮壮担任审判

32、长,与审判员王楠、朱 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涛担任法庭记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严国强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广州 市番禺区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张晓蕾出庭为被告人冯熠 德进行辩护;被害人王卫浩、杨玉娟作为代表出席法庭。你们都听清 楚了吗?(以下统一回答,不需一一询问) 被告人:听清楚了。辩护人:听清楚了。公诉人:听清楚了。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 有如下诉讼权利:首先,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 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的,你可以说明理由

33、,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 被告人:听懂了。审判长:那么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不申请。审判长:你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了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蕾为你辩 护,你是否同意由她担任你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同意。审判长:除了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 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 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 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本次庭审将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 后陈述、法庭宣判。因被害人已就民事损害赔偿部

34、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庭只对本案刑事犯罪部分做出审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不作审理。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番检刑字(2014)第4号 被告人冯熠德,男,1996年10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 区人,捕前系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并在校住宿。被告人冯熠德涉 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现押于广 州市番禺区看守所。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 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冯熠德自2013年9月在广东番禺中学上

35、高中住校后,不 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 2014年9月21日(17岁)晚21时,被告人冯熠德将家长给的生活 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番禺区实验 中学校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番 禺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王卫浩、陈程进行抢劫,抢走王卫浩现金人民 币550元和陈程苹果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王卫浩的手 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所抢人民币及手机销赃所得折合人民币4970 均被被告人冯熠德上网挥霍。2014年10月9日(18岁)晚22时, 被告人冯熠德再次来到星海中学校外对星海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进 行抢劫,

36、被害人杨玉娟大喊,被路过的两名教师当场抓获,并送交公 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熠德无视国法,在两次抢劫中以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 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 规定,构成抢劫罪,分别系既遂与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番禺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待被告人坐下后)你对起诉

37、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对于整个犯罪过程我有以下要陈述: 首先,在犯罪之前,我(审判长打断)审判长:被告人请注意,你只需讲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不需要 讲其他的。被告人:今年9月21日晚上大概八九点的样子,我在网吧玩游戏把 钱都花光了,于是就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就来到番禺实验中学外 面转悠,在一条小巷子里抢劫了两个女生。10月9日那一天,我又 把上次抢的钱都花完了,于是在当天晚上来到星海中学,在一个建筑 工地抢劫了一个女生,不过没得逞就被两名老师抓住了送公安局。 审判长:说完了吗?被告人

38、:说完了。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冯熠德,公诉人现在就指控的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 要如实回答问题,知道吗? 被告:知道。公诉人:被告人,你在番禺实验中学外和星海中学外抢劫学生钱财, 是事实吗?被告人:是事实。公诉人:总共抢了几次?抢了多少个学生?共抢得多少钱?被告人:抢了两次,抢了 3个学生,第一次有550元钱和一部苹果手 机。第二次抢劫的时候,还没得手就被抓住了。公诉人:两次分别在学校什么地方抢的?被告人:第一次是在番禺实验中学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第 二次是在星海中学旁边建筑工地外的一条小道上。公诉人:被告人,我问你,两次抢劫中你是用什么办法

39、让学生把财物 拿给你的?被告人:我手里拿着一把折刀对着他们,让他们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 第一次抢劫的时候,那个学生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他的手臂刺 伤,他们怕我,于是就自愿把钱和手机给了我。第二次也是用刀威胁, 不过我并没有伤她。公诉人:被害人王卫浩和陈程是自愿把钱和手机交给你的吗?被告人:是。公诉人:我的问话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有被告人冯熠德,请问你十八岁生日是在哪一天?被告人:今年的10月2号。辩护人:也就是说,第一次实施抢劫行为时,你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是的。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 实?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财?被告人: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爸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 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 学生钱财的念头。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被告人: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 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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