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七章.ppt

上传人:知****量 文档编号:75984378 上传时间:2023-03-06 格式:PPT 页数:128 大小:1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七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8页
《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七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七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七章.ppt(12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七章 诉 讼 法l熟练掌握: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及它们的特有原则;三大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l掌握:证据的种类;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大诉讼中的参加人;期间与送达;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的特征、受案范围;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l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三大诉讼的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效力范围。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l 一、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l (一)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法是程序法,主要规定诉

2、讼程序及程序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我国一共有三部适用于不同程序的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l (二)诉讼法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 2.行政诉讼法 3.刑事诉讼法l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l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l (二)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辩论原则 (2)处分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诚信原则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3、原则 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依靠群众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6)刑事司法协助原则l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l (一)诉讼证据 1.证据的概念 诉讼法上所谓的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有时证据也等于证据资料,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者手段。2.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它的存在形式是客观的,内容要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且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4、是客观的。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内在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的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3.证据的种类 (1)三大诉讼法共有的证据种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司法机关陈述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言词材料。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技术对案件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符合科学的结论。勘验笔录,

5、是指勘验主体对被勘验对象事实勘测、检验后所作的记录。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基本相同。二者除了(1)所述证据之外,还有一种证据类型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表述。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只有具有特定证据意义的才能成为诉讼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有的法定证据。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做的当场、即时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盖章后生效,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重

6、要依据之一。(3)刑事诉讼法特有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况,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察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l (二)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时,将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责任,在不同的诉

7、讼制度中有着不同的规定。2.举证责任的内容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特殊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对其否认的事实进行举证。具体有: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诉讼。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诉讼。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损害赔偿诉讼。(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提供证据证

8、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作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被指控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无须证明自己无罪,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l 四、诉讼管辖l (一)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民事诉讼

9、法另有规定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多个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时,以当事人起诉的法院为管辖法院。(1)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2)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

10、辖法院。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经济纠纷案件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 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的具体内容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11、地人民法院管辖 5.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制度。具体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其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l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

12、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针对特殊的行政案件,符合特殊地域管辖条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情况有:不

13、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三种情况,具体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l (三)刑事诉讼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概述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2.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

14、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特务案件 由监狱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其他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15、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3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遵循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或被告单位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3)专门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

16、院等。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l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l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向社会宣传我国社会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l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

17、系 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我国的拟制领土。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到今后立法机关宣告它废止时即失效。l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l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之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l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l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

18、的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外人。l (四)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并以当事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l 三、民事诉讼基本制度l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诉讼程序的制度。1.回避的法定原因 必须回避:(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

19、正审理。2.回避的适用对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包括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和勘验人,这些人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l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实行合议制为原则,实行独任制为例外。1.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 2.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l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合议庭评议程序外,一

20、律应当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诉讼民主和文明的体现。1.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 (2)判决结果公开宣告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l (四)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产生既判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体现出以下特点:初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没有审判职能的专业划分 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普遍上诉制度l (五)期间与送达 1.期间 (1)期间的概念。民事诉讼上的期间,

21、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日和期限。(2)期间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3)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单位。2.送达 (1)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2)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3)送达的效力 一是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二是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关系上的效力,如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等。l (六)财产保全与先

22、予执行 1.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2)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诉前财产保全 第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但是在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而可供保全的财产价值较大又不能分割或者分割会损害其功能和价值时,法院超额保全整个财产是允许的。(4)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

23、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2.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判决之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2)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诉须是给付之诉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l (七)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1

24、.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法律规定的,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排除措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妨害实施的个人和单位,具有较强的权力性。(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意义。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 不法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 不法行为必须达到了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度 不法行为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

25、进行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 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2)训诫。训诫主要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得再犯。(3)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在予以训诫之后仍不能制止其妨害行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4)罚款。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

26、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不同程度的罚款。(5)拘留。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采用拘留措施必须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l 四、民事诉讼程序l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

27、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起诉的形式要件包括:一般应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 (2)受理。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从而决定予以审理的行为。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而使诉讼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下去,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l (二)简易程

28、序 1.简易程序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涉外案件 3.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l (三)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

29、期间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2.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1)提起上诉的条件 首先,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其次,有合格的上诉人 最后,要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 (2)上诉的方式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的上诉状,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3)上诉的受理 3.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的裁判:维持原判。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应当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30、,或者确认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可以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l (四)再审程序 1.再审概述 再审程序,在我国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2.再审的启动 (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

31、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

32、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3)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3.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当自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原生效裁判为第一审程序作出的,依第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裁判为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依第二程序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依第二审程序审理。4.再审案件的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维持原裁判或依法改判。按照第一审民事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按照第二审民事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l (五)非讼程序 民事非讼案件,

33、是指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民事案件。非讼程序即审理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1.特别程序 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持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

34、序。l (六)执行程序 1.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机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2.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文书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3.执行主体 4.执行措施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l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l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

35、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兼具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法律监督的功能 3.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身份恒定 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l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l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具体包括:我国各级各类行政主体;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该法适用于哪些行政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就是行政诉

36、讼的受案范围。3.空间效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拟制领土。4.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生效,至今后立法机关宣告它废止时即失效。l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l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1.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纠纷拥有司法审查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哪些行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确定受案范围的原因 (1)司法机关能力有限 (2)某些行政行为不适合进行司法审查l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

37、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6.不发放抚恤金的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行政裁决案件 (2)行政合同案件 (3)行政确认案件 (4)行政检查案件l (三)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案范围 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2.行政赔偿案件 3.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4.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5.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案件l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l (一)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

38、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 (1)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原告是主动参与诉讼的当事人l (二)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1)被告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告应当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被告必须是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组织 3.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 被告具有以下几种形态:(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

39、机关复议,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经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告应根据复议的结果而定。(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l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并未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

40、第三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原告或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l (四)其他诉讼参加人 1.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人。2.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三类,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l 四、行政诉讼程序l (一)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41、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明确的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3.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 (3)审理期限 4.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基本上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同的地方有:行政诉讼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

42、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裁判。l (二)行政诉讼的裁判 1.第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2.第二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有三种,即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和发回重审。l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与行政争议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民事争议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并案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民事争议因行政行为引起 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与管辖l (四)行政赔偿诉讼 1.行政

43、赔偿诉讼的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赔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特征。2.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案件 由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案件 3.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1)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 (2)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 4.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裁判与执行 (1)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 (2)行政赔偿诉讼的裁判 (3)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l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l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 2.国家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突出l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

44、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间接任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有的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l (三)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 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拟制领土。2.时间效力 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

45、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至今后立法机关宣告它废止时失效。3.对人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取属地原则,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4.对事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适用。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我国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l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l (一)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l (二)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被害人与自诉

46、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2.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l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l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l (二)拘传 1.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实施程序l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

47、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执行机关和期限 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l (四)刑事拘留 1.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48、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适用条件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实施程序l (五)逮捕 1.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2.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49、止社会危险性 3.实施程序l 四、刑事诉讼程序l (一)立案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开始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起始程序。2.立案的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立案的程序l (二)侦查 1.侦查概述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特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做好准备。2.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

50、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通缉 3.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终结侦查活动,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终结后,应该分情况予以作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l (三)起诉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分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当事人自诉两种情况,本处所讲起诉是指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