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重点254.pdf

上传人:深夜****等你... 文档编号:75955019 上传时间:2023-03-06 格式:PDF 页数:22 大小:2.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建法规重点25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二建法规重点25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二建法规重点254.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建法规重点254.pdf(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二建法规重点 二建法规重点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5 分左右)2Z201012(P3-5)1、法的类型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法规 无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地方法规 有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无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2Z201020(P7-9)一、法人

2、应当具备的条件(4 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需核准登记,以盈利为目的。2.非企业法人:以非盈利为目的。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建设单位有可能是非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四、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Z201030(P9-15)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二建法规重点 2、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建筑单位制定)、

3、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 2 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也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

4、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2)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2Z20101040(P15-18)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

5、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6、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等方式。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的,依法办理。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为需役地。是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物权的设

7、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依法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二建法规重点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Z201050(P19-21)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

8、的债关系(损己利人)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损人利己)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2Z201060(P21-29)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 1.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2.专利权:(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性新型专利权)。2.富有新颖性、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

9、日起计算(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专利文件起)。4.商标权 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提前6个月续展注册,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与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5.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1)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作品单位所有);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作的作品,著作权可以是作者也可能是单位。如果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委托

10、作品: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2Z201070(P29-33)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时

11、,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事先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需承担原保证合同的保证金额,增加部分无效。二建法规重点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12、、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设施 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的 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质权:转移动产和权利的

13、占有,不动产不能质押。欠 A 扣 B,约定。可以质押的包括:票据、股权、知识产权等。3.留置:转移占有,欠 A 扣 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按不当得利返还。当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时,守约方有选择权,但只能两取一。2Z201080(P33-39)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承担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

14、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安装工程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2Z201090(P40-43)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二、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重大责任

15、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类型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主刑、附加刑 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回复原状、修理充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处分:警告、记

16、(大)过、降职、撤职、开除。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建法规重点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分左右)2Z202010(P44-51)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

17、民自建底层住宅(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重 点)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有地)(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有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人)(5)满足施工需要:图纸、技术资料(有图)(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安措施)(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有钱)(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必须实行监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

18、的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开工前领取开工报告 有效期3个月,可以向发证机关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不予延期,有效期6个月 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施工前应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逾期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Z202020(P51-64)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钱);有专业技术人员(有人)

19、;有技术装备(有设备);有已完成工程业绩(有业绩)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等级,每个资质3-4个等级)、专业承包(60个等级)、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3个等级)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1)申请: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按照最低等级核定。2)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3)变更:资质证书中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主管部门)4.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选等级最高的一项只为企业主项资

20、质。2Z202020(P65-71)1.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2.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项目负责人。3.考试合格后,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二建法规重点 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3年,多专业之一期满要办理续期注册。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变更注册手续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1、。6.注册证书不予注册: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非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解除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未延

22、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8.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除下列情况以外:同一个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9.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10.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在规定范围内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职业印章;对本人职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收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3、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11.建造师的基本义务:遵法;遵守标准、规范、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继续教育;保守执业中获悉的各种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分左右)2Z203010(P73-93)(本章重点)1、强制性招标=范围(公字号、国字号、国际号)+规模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宜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建法规重点 3.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国家重点、地方重点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不特定邀请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特定邀请,向3个以上的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

24、请书 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保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6.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起3日内作出答复。7.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

25、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且需保密。8.招标人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9.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0.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通过预审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具有投标资格。资格后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1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

26、招标人代表、专家,成员 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定标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保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的投标条件: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同一投保人提交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

27、高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保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不签字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13.中标和签订合同 不宜招标 二建法规重点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14.禁止肢解发包:一个单位整体建筑,只能有一个承包单位。责令改正,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1%。15.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6.联合体投标(重点)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

28、目,2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限制投保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保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前组建。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以其他个体的形式再参加同一个投标项目。、17.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通知招标人。18.招标人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19.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保证金

29、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保证金。20.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当竞争 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其他联合行为。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保

30、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保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有规律性差异;不同投保人的投标相互混装;不同投保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2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按企业定额核算)22.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1)公示中标候选人:收到评价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报告投标投标情况: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监督部门(4)履约保证金(约定):中标人提交,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6)投诉与处理:知道之日起

31、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机关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处理决定。2Z203020(P94-100)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招标发包: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直接发包: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总承包单位就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企业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合同约定外,专业工程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5.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32、界定 转包:全部转给他人,是必须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许的 违法分包:分包给不具有资条件的、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二建法规重点 分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设立的,视为转包行为。2Z203030(P101-105)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 分5大类:资质(无证承揽业务、超越资质承揽、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6个月-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33、公布期限为3年。3.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当地公布(省建设厅)+全国公布(建设部统一)4.政府信用评价: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社会中介信用评价市场为主导,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13-14分左右)2Z204010(P106-124)1.延期请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2.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

34、日期;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支付价款: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生效后,对工程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接受工程款的根据。4.欠付工程款:支付本金+利息 利息支付:有约按约定,无约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计付时间: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约定付款日)

35、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工程已实际交付-付款之日;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 5.工程垫资的处理 垫资及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应予支持,但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无约定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垫资的利息不予支持 6.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工程折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享受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工程价款包括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持费用,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7.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36、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8.无效合同的特性:违法性、不可履行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法规重点 9.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无资质借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未招标、中标无效(垫资有效)10.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予以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予以支持(3)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不予支持 11、效力待定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及无权代理人

37、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作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12.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定程序变更、明确变更内容,未明确变更内容的推定为未变更。13.合同权利转让(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方;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不能转让权利的情形: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转让的、依法不能转让的(监理业务转包、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13.可撤销合同:记住违心的 1.)种类:重大误解订立的、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38、的 2.)合同撤销权消灭: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知道后放弃行使的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14.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债务履行完成、债务抵消、依法提存、免除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 合同解除特征:有效合同、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有解除行为、合同消灭 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债务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明确表示或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 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解除

39、施工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 强制性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15.违约责任是相对的,特征: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具有相对性的;具有补偿性的;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合法约定的;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二建法规重点 16.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1)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共用。2)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选择一个)。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17.违约责任的

40、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2Z204020(P125-146)1、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满1年后不签书面的。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保、劳动防护、其他法律事项。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4、除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4h,每周不超24h)外,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41、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部分无效的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参照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支付报酬。7、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 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

42、保、违法法律-(单位过错)无通知解除: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强令危险作业-(单位过错)(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过错)预告解除: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不能胜任)不得解除: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极度弱势的人 9、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万元 10、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1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

43、定期劳动合同 1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13、缩短工作日: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国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哺乳期的女职工、16-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1 年 二建法规重点 14、1.5倍(平时加班)、2倍(周六周日)、3倍工资(法定休假日)15、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16-18岁的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6、不得安和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哺乳期禁止安排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

44、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不少于90天的产假。17、未成年工(16-18)禁止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强度的工作。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18、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有效期1年有效期)、诉讼。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19、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合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组成。20、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有效期为一年(从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21、诉讼:不服仲裁,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Z204030(P146-166)一、承

45、揽合同 1、承揽合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校验等工作。2、定作人:按约定接收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按约定收取报酬。3、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二、买卖合同 1、出卖人的义务:交付义务。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2、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约定地点、时间支付、违约按违约方不利来接收价款。3、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买受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

46、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取使用费。三、借款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倍。四、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续签自续签日期不得超20年)。租赁期超6个月以上的应书面签订合同,无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五、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既是买受方又是出租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承租人。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权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合同是要式合同。六、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托运人不支付运费

47、、保险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遗失,不得收取运费。七、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法律制度(3-4分)2Z205010(P167-180)1、排放标准的规定:昼间(6-22点)70dB,夜间(22-6点)55dB(幅度不得高于15dB)2、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 5 日 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防治措施,对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3、

48、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公告居民,可以施工的: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防治措施,上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有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投产前原审批部门验收。5、施工现场大气防止污染重点是防止扬尘污染。不污损场外道路、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土方作业阶段扬尘目测高度小于 1.5m;结构施工安装等目测扬尘高度小二建法规重点 于0.5m;高层或多层清理垃圾应大蛇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用;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在集中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等有

49、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6、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7、禁止在有水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废弃物。8、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2Z205020(P180-188)1、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节能标准。2、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中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活

50、动。既有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5、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 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耗损率比定额耗损率降低 30%6、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7、照明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2Z205030(P188-195)1、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一级三级文物。2、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中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