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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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厕所卫生制度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 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公共厕所卫生制度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公厕卫生管理,提高公厕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公共厕所卫生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 1 1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

2、积、外溢。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 2 2一、校内公用卫生间、洗手间由卫生保洁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二、责任人每天必须对所管卫生间、洗手间进行打扫、清洗、保洁。保证卫生间、洗手间的正常使用。三、不定期或定期用清洗济清洗卫生间、洗手间及消毒。四、定期掏洗化粪池。公

3、共厕所卫生制度篇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 3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公厕的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

4、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第六条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城市公厕设置计划应当纳入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CJJ27-89 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公厕管理实际制定。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对群众开放使用:(一)公共广场;(二)大型公共汽(电)车终始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和港口等;(三)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四)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场(馆);(五)大中型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六)公共停车楼(场)、加油站等;(七)居民住宅小区、新开发小区;(

5、八)其他需要设置公厕的场所。第八条 在人流量大,且难以选点建设城市公厕的地区,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第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厕,或在规划设计中预留城市公厕建设用地。城市公厕建设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建设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阻挠城市公厕的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确需关闭、停用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应当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

6、的意见,并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拆迁、还建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还建城市公厕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或先建后拆的原则。拆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还建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厕,需移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还建的城市公厕,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的公厕标准;并配建生物化处理粪便装置;配设方便残疾人用厕的设施。第十三

7、条 城市公厕的卫生保洁及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也可委托他人有偿代管。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明显统一的城市公厕图形标志,挂统一的城市公厕管理标牌。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按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冲洗,保持公厕内外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实行全天和定时相结合的保洁管理。收费公厕和二类以上公厕实行全天保洁,其他公厕实行定时保洁。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管理标准:(一)厕内地面、蹲台面、天花板、灯具、洗手盆(池)、取粪口等处干净无污垢;(二)厕内无蝇蛆、无蛛网,基本无臭;(三)便槽无积便、无

8、尿碱,储粪池无满溢;(四)厕内、外墙壁、门窗、隔板无乱刻、乱画,无乱挂杂物;(五)厕内设施设备完好,管道畅通,无堵塞;(六)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实行昼夜开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定时的城市公厕,必须报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实行收费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二)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了全市统一制发的收费公厕卫生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公共场所的附设公厕,不得实行收费服务。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厕。第二十条 城市公厕收费服务实行四公开制度。公开悬挂收费公厕卫生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管理人员姓名,公开投诉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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