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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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精准扶贫工作,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扶贫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的相关工作要求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扶贫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精准扶贫用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

2、要求,精准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需满足服务区域贫困人口数不低于区域总人口数的 10%;产业扶贫项目应通过吸纳就业或签订帮扶协议等方式带动扶贫工作;其他类型的精准扶贫用途也应对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有积极作用。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明确的扶贫资金需求,同时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披露要求基础上,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精准扶贫项目(或其他类型的精准扶贫用途,下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金

3、融精准扶贫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的扶贫效果、扶贫计划、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精准扶贫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等。第五条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对精准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金融精准扶贫要求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应将扶贫票据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偿还精准扶贫项目借款或者补充精准扶贫项目营运资金等扶贫用途。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当期债项募集资金中拟用于精准扶贫用途占比应不低于 3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企业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期发行金额全部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可在发行文件中对债项名称添加“专项”标识。企业注册扶贫票据,首期发行额

4、度中募集资金拟用于精准扶贫用途占比应不低于 30%;后续发行时,当期债项符合扶贫票据相关要求的,可按照扶贫票据发行。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对用于精准扶贫用途部分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监管,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第九条第九条 扶贫票据发行后,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募集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企业和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至少于变更前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用途仍应符合本指引关于扶贫票据的要求。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除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 4月 30 日前

5、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鼓励有扶贫开发资金需求的企业发行扶贫票据,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扶贫票据,鼓励中介机构为发行扶贫票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做市机构在二级市场开展扶贫票据做市业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扶贫票据结构创新,鼓励企业发行与精准扶贫项目效益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以精准扶贫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扶贫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创新产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

6、业发行扶贫票据应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基本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精准扶贫项目应坚持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具有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企业应就各期债项做好投资人保护安排,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扶贫票据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按发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主承销商应遵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尽职调查的充分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违反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按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行自律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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