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筒车湾镇特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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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筒车湾镇特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的条款,要完整和单一。一条表示一个意思,不要把一个完整的意思拆成几条,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几个意思合在一条之中,交叉杂乱。这样,才便于称说,便于执行,便于引用。素材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筒车湾镇特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筒车湾镇特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等人发起,于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_,注册资金_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2、:_。本合作社地址:_,邮政编码:_。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

3、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

4、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

5、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

6、低于%;(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

7、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

8、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_

9、150_人以上,每_5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10、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11、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13、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

14、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

15、)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

16、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

17、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月_日至_月_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日(或每季度第_月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

18、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9、一)成员出资,_元;(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

20、(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

21、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

22、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23、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

24、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归还成员入资;(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

25、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_区经管站备案。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筒车湾镇特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

26、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5户农民自愿参加,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xx县xx乡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xx省xx县xx乡xx行政村邮政编码:000000本社经营范围:牲畜饲养;家禽饲养;蜂种生产;草种植;水果种植;豆类种植;树木种植经营;坚果种植;薯类种植;香料作物种植;油料种植;食用菌种植;谷物种植;中草药种植;蔬菜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

27、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二章成员(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

28、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29、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

30、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

31、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该(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

32、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

33、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

34、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

35、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货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

36、金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力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37、(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筒车湾镇特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由郭亚红、郭亚宁、杨亚亚、朱江春、王菊宁等5人发起,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设立大会。第三条本社名称:宁县

38、平子鑫龙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7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郭亚红。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宁县平子鑫龙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技术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养殖、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推广等。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

39、畜牧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5%的价格收购;(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第二章会费设置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

40、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

41、业合作社;(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2、,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

43、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除名社员;(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

44、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理事3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向社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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