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338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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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在营商、劳资、债权债务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为加强中央企业案件的管理,改善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纠纷处理阶段 (一)案件立案 1、由发生纠纷的各方,有关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后立案;2、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在案件立案前,需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纠纷,在案件受理期间减少纠纷的后果;(二)纠纷紧急处理 1.为了迅速恢复企业正常运营,防范纠纷带来

2、的损失,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立即停止危及有关合同双方权益实施的活动、拆除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施、拆封企业财物等;2.紧急处理措施的范围,时限以及实施方式,应当由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按照其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三)案件庭审 1、诉讼双方应当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答辩材料,完整、明确述说案件事实;2、庭审阶段,诉讼双方当事人理应及时更正涉案事实,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仍有疑问,请求法院就案件判决;3、庭审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熟悉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案件判决 1、一旦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判决标准及时有效履行;2、一审判决如果被上诉,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上诉申请;3、二审判决若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活动期间内依照判决文书要求进行复议;(五)执行阶段 2、裁判结果执行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责任,同时防止判决金额乃至履行义务的可能失败;3、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纠纷存在的,可以向法院或者责任当事人请求采取必要行动,实现有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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