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探讨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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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探讨第一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

2、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2008年年6 6月月2525日)第十六条日)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第二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

3、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

4、定的,按照国家计划第三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013年年5 5月月4 4日起施行),以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5、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四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5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6、没收财产。“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五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6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

7、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7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二)生

8、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

9、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第七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8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

10、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第八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9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九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0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

11、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第十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1一、与

12、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

13、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2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

14、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3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四)虚假广告罪(四)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4一、与食品犯罪有关

15、的罪名 (五)非法经营罪(五)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

16、法解释”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5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17、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6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 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18、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7一、与食品犯罪有关的罪名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

19、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8一、与食品

20、犯罪有关的罪名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19二、关于餐饮单位禁止经营食品的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餐饮单位禁止经营下列食品: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11个方面:(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21、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十九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0二、关于餐饮单位禁止经营食品的问题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

22、品。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3个方面):第二十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1二、关于餐饮单位禁止经营食品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2)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

23、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二十一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2二、关于餐饮单位禁止经营食品的问题 (3)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3、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5个方面):(1)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

24、的食品;(2)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第二十二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3二、关于餐饮单位禁止经营食品的问题 (3)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的食品;(4)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5)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单位(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其他规定(二)其他规定 (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

25、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等发布的:第一至第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第二十三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4二、关于餐饮单位禁止经营食品的问题 (2)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自2012年5月28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3)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

26、解毒药物。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5三、有关问题探讨 (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过保质期食品问题(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过保质期食品问题 1 1、案例、案例 案例一:案例一:2011年11月8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孙某经营的餐饮单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孙某在仓库中存放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1日,保质期1年”等内容的未开启的牦油2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孙某于2010年8月22日共采购牦油2瓶,未使用。案例二:案例二:2011年11月8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陆某经营

27、的餐饮单位的加工制作场所摆放有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1日,保质期1年”等内容的刚开启的牦油1瓶,准备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第二十五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6三、有关问题探讨 2 2、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有关法律法规条款 (1)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称之为食品经营。(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违反,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违反,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28、: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3 3、观点、观点 案例一:观点案例一:观点1 1、孙某在仓库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牦油第二十六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7三、有关问题探讨 的行为,符合未按规定履行清理库存食品义务的条件,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观点观点2 2、采购、贮存食品的目的是使用其加工制作食品并进行销售营利,孙某在仓库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牦油的行为,符合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条件,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案例二:案例二:陆某准备使用超过保质期牦油的行为,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未按规定履

29、行清理库存食品的义务,都有近似之处。观点观点1 1:陆某虽然将超过保质期的牦油摆放在加工制作场所准备加工制作食品,但没有发生实际使用行为,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清理库存食品义务的范围,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第二十七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8三、有关问题探讨 观点观点2 2:陆某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牦油加工制作食品,但其已准备实施加工制作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第二十八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29三、有关问题探讨 (二)关于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问题(二)关于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问题 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发

30、布2004第4号公告: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食用20分钟后便可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早期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不能运动、不能弯曲坐下而要横卧、骨骼肌肉完全松弛,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目前没有特效治疗方法。河豚鱼多见于我国沿海和长江中下游,是有毒鱼类,它的卵、卵巢、肝脏毒素含量最高。1 1、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有关法律法规条款 (1)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

31、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二十九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0三、有关问题探讨 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3)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

32、品;(五)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六)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三十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1三、有关问题探讨 (4)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

33、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第三十一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2三、有关问题探讨 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2、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经营河豚鱼

34、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其行政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论处。(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第三十二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3三、有关问题探讨 242号)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近年来,有些地方养殖河豚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开放禁令的申请。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对经

35、营河豚鱼(或以其他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 3、有关标准、有关标准 目前,江苏南通、辽宁大连,以及福建、广西等地已建成规模化的养殖、加工等基地。(1)国家标准。GB/T 5009.206-2007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T 22655-2008 地理标志产品南通长江 河豚(养殖)等标准。其中GB/T 22655-2008对安全性要求进行了规定,急性毒性试验应达到无毒级。(2)地方标准。江苏省制定了家化暗纹东方鲀等九第三十三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4三、有关问题探讨 项地方标准,对家化暗纹东方鲀的安全加工、河豚毒素检测等进行了规定;福建省

36、制定了河豚鱼干品安全加工规范地方标准。4 4、观点、观点 观点观点1 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仅禁止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仅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禁止餐饮单位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层级不够)和省政府也未发文明令禁止经营。而且养殖河豚鱼是否有毒难以确定,有些地区如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开放。因此,对餐饮单位加工制作河豚鱼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足,不能处罚。观点观点2 2:对餐饮单位加工制作河豚鱼行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5三、有

37、关问题探讨 (三)餐饮单位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等制作加工食品问题(三)餐饮单位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等制作加工食品问题 1 1、有关规定、有关规定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2)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项;(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2 2、观点、观点 观点观点1 1:餐饮单位存在上述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妥。理由: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仅仅规定餐饮单位禁止经营用非食品第三十五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6三、有关问题探讨 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

38、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对餐饮单位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以及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未作明确规定。观点观点2 2:餐饮单位存在上述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理由:食品安全法立法本意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是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进行了明确与解释:餐饮单位用非食品原料制作

39、加工食品或添加食品添第三十六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7三、有关问题探讨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8三、有关问题探讨 (四)餐饮单位致病性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问题(四)餐饮单位致病性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问题 1 1、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于2010年4月开始起草,已完成两轮公开征求意见。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已经启动制定工作,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承担。食品

40、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已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已于2012年11月16日发布、2013年3月1日实施。(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第三十八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39三、有关问题探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

41、公室关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菌落总数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号):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盒饭、凉拌菜、现榨果蔬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盒饭、凉拌菜、现榨果蔬汁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地区,监管部门应根据相关地方标准进行监督执法。2 2、观点、观点 观点观点1 1:鉴于国家尚未出台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和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而且根据国家食品第三十九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0三、有关问题探讨 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菌落总数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除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等另有规定外,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

42、准限量的食品,不能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观点观点2 2:虽然不能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但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以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处罚。第四十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1三、有关问题探讨 (五)非法添加罂粟壳和罂粟籽问题(五)非法添加罂粟壳和罂粟籽问题 1 1、有关规定、有关规定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4)罂粟壳列入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43、并于2011年1月3日对前四批名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明确了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为: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罂粟碱。(5)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第四十一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2三、有关问题探讨 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明确规定: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6)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46号)明确规定:严

44、禁违法生产、经营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严禁使用御米油加工食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复合生产餐饮配料等行为。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灭活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用油脂为液态的御米油。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严禁灭活罂粟籽和用灭活罂粟籽或御米油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二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3三、有关问题探讨 (7)“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

45、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2 2、观点、观点 观点观点1 1:鉴于国家有关部门已将罂粟壳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罂粟籽除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用其榨取食用第四十三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4三、有关问题探讨 油脂(御米油)外,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

46、调味品;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严禁灭活罂粟籽和用灭活罂粟籽或御米油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无论餐饮单位非法添加罂粟壳,还是罂粟籽,都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观点观点2 2:餐饮单位非法添加罂粟壳,应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责。但罂粟籽未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不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5四、关于整改问题 (一)法律法规定规定(一)法律法规定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

47、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第四十五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6四、关于整改问题 (二)有关处罚规定(二)有关处罚规定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

48、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7五、关于健康检查管理 (一)法律法规规定(一)法律法规规定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

49、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第四十七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8五、关于健康检查管理 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3、浙江省实施食品

50、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四十八页,本课件共有72页2023/3/249五、关于健康检查管理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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