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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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李红庆 13687306798 hongqing_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同法概述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指合同签订:指合同签订、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主要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

2、、合同的订立及成立、合同的生效及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分则:主要对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凭、融资租凭、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五类合同作了规定。美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美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与其他债:合同与准合同,合同与欺诈合同的成立:要约和承诺,格式之争(BattleofForms);对价:对价理论,不得自食其言(PromissoryEstoppel)。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Capacity),合同的订立方式,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非法性(Illegality);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3、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履行不能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BreachofContract);违约救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MeasureofDamages),非金钱损失(Non-PecuniaryLoss),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Loss)约定赔偿金条款(LiquidatedDamagesClauses)案例一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问:甲企业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4、若可以,甲企业应提交哪些法律材料?案例二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

5、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请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参考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题思路(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

7、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

8、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

9、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案例三 齐秀生(以下称被告)经人介绍欲买聂美慧(以下称原告)住房,原告觉得此房没有产权证,不知是否可卖,经咨询中介得知,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只要到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就可以。于是经协商,齐秀生以155000元购买下原告房屋,双方于2003年8月14日到河北区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合同中注明“无产权证”。原告于当日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155000元,齐秀生也于当天收到房屋钥匙进住该房。后原告在看电视和报纸的过程中不断看到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在买卖时造成很

10、多纠纷,并且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买卖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6款均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转让上述房地产违反了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今后如涉及拆迁补偿、房屋维修、索赔等都不好办理。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亦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2条指出签订合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答辩 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理由是根本不成立的。本案房屋买卖协议的主体均是完

11、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后果均有明确的判断力,交易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胁迫、误解、显示公平之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河北区公证处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应予保护。聂美慧起诉的真正原因在于房屋价格的上涨,其引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上述法律及建设部的规定,属经济法范畴,它的调整对象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即非平等主体之间就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房地产转让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12、系。“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就所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进行初始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则不能对外销售房屋产品,这些规定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公民处置自己的房产行为并无关系。更何况,本案争议的房屋是一个合法的建成房地产项目,不是没有产权证,而是在进行分户分契办理过程中。再有,原、被告的房屋买卖交易已完成,被告占用、使用该房屋已近四年,原告诉讼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期限,其主张不管正当性如何及成立与否,均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2000年6月河北区教育局为改善教师住房条件,收旧调新,原告聂美慧将其所有的单元房屋一套及现金600

13、00元交给河北区教育局后,教育局分配给其河北区曙光路贵贤里房屋一套(带产权),产权证由河北区教育局统一办理,现正在河北区房管局产权科办理产权备案登记。2003年8月14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聂美慧将其名下坐落河北区曙光路贵贤里的楼房一套(无产权证),建筑面积86.01平方米,以人民币1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齐秀生,齐秀生一次性支付房款,聂美慧将房屋有关手续同时交付齐秀生。当日,双方就该房屋买卖协议到河北区公证处申请公证,齐秀生将全部购房款155000元交付给聂美慧,聂美慧将诉争房钥匙交给齐秀生,后者在诉争房居住至今。河北区公证处于同年8月18日作出2003年津证民字114

14、7号公证书,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2005年5月8日,聂美慧曾到河北区公证处申请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天津市河北区公证处做出关于不予撤销二00三年津证民字1147号公证书的决定。法院判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原告聂美慧所出售的诉争房屋系河北区教育局分配给原告的带产权的住房,产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只是须经河北区教育局统一办理产权证,现河北区教育局对诉争房已在河北区房管局进行产权备案登记。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

15、又经过天津市河北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河北区公证处对聂美慧申请撤销双方房屋买卖公证的请求亦做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合同签订后,齐秀生已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聂美慧亦已将房屋实际交付被告使用长达四年之久,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只是由于河北区教育局未能及时给聂美慧办理产权证,致使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未能全面履行。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二丈夫和妻子订立赠与合同将共有财产房屋赠与给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但并没有登记。离婚后丈夫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房产证上该房屋是登记在丈夫的名下),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房屋已交付第三人使用,但未办理登记。现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16、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例三顾客在市场买了一个蚌,5元/斤,付好钱之后请老板打开,结果一打开发现里面有颗大珍珠,于是老板不肯卖,认为是重大误解,顾客也不肯,认为已经付好钱了.案例四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定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3年12月20日还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息。”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谢某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案例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则传真:“本公司又一批盐酸欲出售,每顿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

17、”乙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定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和仓库花了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案例六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

18、。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契约。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契约

19、。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体等。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其他分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支机构。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20、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5、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包括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时、购买商品时关系,2、合同中的权力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力,同时承担义务,而且,彼此

21、的权力、义务是相应的。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4、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5、双方可协议解除合同、可约定违约责任,约定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

22、和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平衡。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23、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民事权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民事主体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4、等三种情况。关于代理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一是亲自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通过代理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代理分为三种形式: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理的特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之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的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书面形式:指以文字如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25、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通常也称默示合同。如租赁房屋的合同,租赁期满,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行为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乘客乘坐公交车,推定运输合同成立。合同书合同书:是合同最通常的表现形式,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合同书有多种多样,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

26、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

27、必要条款。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屑当事人谁与谁交易都弄不清楚,怎么确定权力与义务的承担。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标的规定应该清楚明白、准确无误,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交易习惯的差异。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生活资料、货币有价证券等。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

28、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工作成果: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数量、质量数量、质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般而言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质量是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国家有强制

29、性标准的必须按照标准规定执行。价款或报酬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金、本金及利息等。报酬: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费、保管费、勘察费、设计费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合同应明确规定价款或酬金或者价款或酬金的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酬金,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延期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履行地点也是合同发生纠纷后确定

30、有哪一级法院管辖的依据,履行地点在合同中要规定得明确、具体。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铁路、航空、海上运输,价款报酬的支付、结算方式,现金、支票、转账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指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对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和解;进行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合同的分类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

31、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

32、赠与、使用合同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

33、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 同 的 消 灭,并 不 影 响 主 合 同 的 效力。其他合同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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