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GB50513-2023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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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513-2009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Code for plan of urban water system2009-07-08 发布 2009-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Code for pl an of urban water system GB 50513-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 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2、准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GB 5051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X 1168毫米 1/32 1.75印张 39千字 2009年11月第1版 2009年11月第1次印刷 印数1 一 10100册统一书号:1580177 253 定价:10.0 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 5 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3、GB 5 0 5 1 3-2009,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 条(款)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八曰i刖 g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要求,由武汉市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 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对城市水系规划的内 容,城

4、市水系的构成分类、保护、利用和相关工程设施协调等方面作 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本规范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保护 规划、利用规划、涉水工程协调规划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 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 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武汉f城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地址:武汉市三阳路13号,邮政编码:430014),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

5、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 编 单 位: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 奇 志 吴 之 凌 钮 新 强 张 建 新徐 承 华 邓 颂 征 陈 肃 利 何 梅 吴 建 军 陈 雄 志 冯 一 军 徐 国 新 杜 遂 皇 甫 佳 群主要审查人员:蔡 汝 元 王 杉 戴 慎 志 吴 明 伟 孙 栋 家 陈 炳 金 章 明 龙 王 呈 发 李 宗 哲 杨 继 孚 孔彦鸿2术 语3基本规定.4保护规划.4.1 一般要求.4.2水域保护.4.3水生态保护.4.4 水质保护

6、.4.5滨水空间控制.5利用规划.5.1 般要求.5.2水体利用.5.3岸线利用.5.4滨 水区 规划布局.5.5 水系改造.6涉水工程协调规划.6.1 一般要求.6.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6.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附录A规划编制基础资料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Basic req uirements.4 Protec tion pl anning.4.1 Generral .4.2 Wat er area pro t ect io n.4.3 Wat er eco l o gical pro t ect

7、io n.4.4 Wat er qu al it y pro t ect io n.4.5 Wat er f ro nt s pat ial co nt ro l.5 Util ization pl anning.5.1 Generral .5.2 Wat er bo d y u t il iz at io n.5.3 Sho rel ine u t il iz at io n.5.4 Lay o u t pl anning o f w at er f ro nt .5.5 Rebu il d ing o f w at er s y s t em.6 Coord ination pl anni

8、ng with water rel ated projec ts6.1 Generral .6.2 Co o rd inat io n bet w een w at er rel at ed pro j ect s andu rban w at er s y s t em.6.3 Co o rd inat io n in es t abl is hment s o f w at er rel at ed pro j ect sAppendix A basic Information of pl anning.Expl anation of word ing in this c od e.Ad

9、d ition:Expl anation of provisions.1.0.1为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 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1.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 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1.0.4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 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1.0.5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 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1.0.6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10、国家和行业现 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2术 语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2.0.2 岸线 shorel ine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 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ec ol ogy 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2.0.4 生产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produc tion 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 ine for

11、 ac tivity指提供城市游憩、居住、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2.0.6 滨水区 waterfront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2.0.7 水域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s 水域的边界界限。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 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 ontrol l ing l ine for waterfront arc hitec-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 观的共享性与异

12、质性的控制区域。3基本规定3.0.1城市水系规划的水系保护、水系利用和涉水工程设施协调,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水质、水生态和 滨水景观环境保护的规划措施和要求;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 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要求;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 各类设施布局。3.0.2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和防洪排涝 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2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 善城市生态环境;3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

13、系规划应确保 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4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 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放 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5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 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 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3.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1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江河、湖泊和沟渠三大类。湖泊包括湖、水库、湿地、塘堰,沟渠包括溪、沟、渠;2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

14、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 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3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3.0.4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并应进 行下列评价:1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城市 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2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 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 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 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4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 价值评价;5根据水

15、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 的评价。3.0.5编制城市水系规划的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保护规划4.1 一 般 要 求4.1.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生态保护、水质保护和 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 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4.1.2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 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4.1.3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因 地制宜,切实可行。4.2水 域 保 护4.2.1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 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4.2.

16、2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 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 线宜符合下列规定:1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2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 位划定;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 洪(高)水位划定;4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4.2.3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4.2.4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 积不宜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轵。4.2.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

17、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 点,作为水域控制的依据。4.3水生态保护4.3.1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 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4.3.2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 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 和非核心保护范围。4.3.3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 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 产、生活的需要。4.3.4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 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

18、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 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4.3.5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态 特征。4.4水 质 保 护4.4.1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 的措施。4.4.2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要求 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4.4.3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 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4.4.4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4.4.5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并 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

19、处理,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态修 复措施。4.5滨水空间控制4.5.1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 内容:1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 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2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4.5.2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 应纳人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 林带边线;3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

20、之间 应留有足够空间;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 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6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4.5.3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 性,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4.5.4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形条 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 有足够的距离,并明确该区域城市滨水景观的控制要求。5利用规划5.1 一 般 要 求5.1.1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统 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

21、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促进 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5.1.2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 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维持水生 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5.2水 体 利 用5.2.1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 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合 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5.2.2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2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 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3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 论证;4水体利

22、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 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5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 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6位于城市+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 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5.2.3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经济和 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1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域 实现多种功能需求;2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需 求的功能;3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4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5.2.4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规划

23、 功能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已编制城市防洪、排水、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应按照工 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2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的 水体,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必要时,可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5.3岸 线 利 用5.3.1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 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5.3.2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 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5.3.3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

24、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 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5.3.4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 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 无关的建设项目。5.3.5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缩短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 关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和观赏性。5.3.6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居住、公 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5.3.7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宜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

25、,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工程要求,确定 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并有利于突出滨水空 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5.4滨水区规划布局5.4.1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态功 能为主的滨水区,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联通廊道,生 态联通廊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5.4.2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滨水工业用地应结 合生产性岸线集中布局。5.4.3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制线 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设置游憩道路;滨水建筑控制范围内鼓 励布局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活动、会展博览等公共服务设施和 活动场地。5.

26、4.4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 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或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建筑物的布局宜保持通透、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5.4.5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分析水体 自然特征、天际轮廓线、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对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应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5.5水 系 改 造5.5.1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 10 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 面积指标。5.5.2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符合区 域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5.5.3水系改造应

27、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增强 水系各水体之间的联系,不宜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5.5.4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江河、沟渠的断 面和湖泊的形态应保证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的需要。5.5.5水系改造应有利于形成连续的滨水公共活动空间。5.5.6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城市 的水资源条件和排涝需求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宜优先用于调蓄雨水 径流。在资料条件有限时,可按表5.5.6确定新增加水域的面积。表5.5.6城市适宜水域面积率城市区位水域面积率()一区城市8 1 2二区城市38三区城市25注 一 区 包 括 湖 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28、、上海、江苏、安徽、重 庆;二区包括贵州、四川、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 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 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2山地城市宜适当降低水域面积率指标。116涉水工程协调规划6.1 一 般 要 求6.1.1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给水、排水、防洪排涝、水污染治理、再生水利用、综合交通等工程进行综合协调,同时还应协调景观、游 憩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6.1.2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有利于城市水系的保护和提高城市 水系的利用效率,减少各类涉水工程设施的布局矛盾,并应协调下 列内容:1涉水工程与

29、城市水系的关系;2各类涉水工程设施布局之间的关系。6.1.3涉水工程各类设施布局有矛盾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 的综合分析,按照“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原 则调整工程设施布局方案。6.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6.2.1选择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应优先选择资源丰沛、水质 稳定的水体;在城市水系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采用多水源,并按照各 水源的水质、水量及区位条件明确主要水源、次要水源或备用水源。6.2.2防洪排涝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水库的设 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堤防的设置可能导致原水生态 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6.2.3城市污水

30、处理工程应结合再生水利用系统进行合理布局,促进城市水系的健康循环。初期雨水处理工程宜结合滨水的城市 绿化用地设置,并采用人工湿地等易于塑造滨水景观的处理设施。6.2.4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系空间的连续和 12 水生态系统的完整,避免对水系的破坏,确需穿越水体的道路应采 用桥、隧道等方式。滨水道路宜结合滨水空间布局进行统筹安排。6.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6.3.1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 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6.3.2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 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 要

31、求。6.3.3桥梁建设应符合相应防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要求,不 应降低通航等级,桥位应与港口作业区及锚地保持安全距离。6.3.4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6.3.5码头、作业区和锚地不应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桥梁保护 范围内,并应与城市集中排水口保持安全距离。6.3.6在历史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布置工程设施时应满足历史文物 保护的要求。附录A规划编制基础资料A.0.1基础资料的调査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的实 际需要,提出调查提纲并有侧重地进行。A.0.2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取得准确的现状和历 史资料,并宜包括下列内容:1测绘资料:水系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其精度

32、不应低于城市总 体规划使用的地形图精度,必要时还可利用航片、卫片等遥感影像 资料;2城市基础资料: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历史文化和城市 建设等方面资料;3水体(及水资源)资料:包括城市水系的水体形态、面积、权 属、水文特征、水质、底泥、重要水生动植物、地下水等内容,以及水 体的利用现状;主水资源及客水资源相关资料;4岸线资料:包括岸线形态、河势与岸线演变、使用现状,岸线 水文特征和水深条件,陆生植物种类和分布、特殊岸线的概况,排水 设施和防洪设施布局、规模。5滨水区资料:包括滨水区的土地使用与批租情况、建设状 况、人口总量与分布、滨水建筑景观状况。6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防

33、洪规划、流 域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利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流域管理规定。7其他资料:包括水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流域状况,排入水体 的污水量和污水成分,桥梁等水上构筑物的基本概况。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

34、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GB 50513-2009条文说明制 订 说 明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是城市规划编制标准 规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对于保护城 市水系、合理发挥城市水系功能,促进城市安全、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一、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1.安全性原则。增强水系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2.生态性原则。加强水系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3.公共性原则。强化城市水系资源的公共属性。4.系统性原则。协调水系与城市在功能和空间上的统一关系。5.特色化原则。突出城市水系的地域特性

35、。二、编制工作概况(一)编制过程及主要工作1.准备阶段(2000年5月2000年12月)主编单位自2000年5月启动编写准备工作,2000年12月23 日召开 规范 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正式进人编写工作阶段。开题会原则同意编制组提出的 规范 编制大纲、主编及参编单位的 分工和工作计划,并同意大纲各章节的设置经调整后可作为编制依 据。2.调研及初稿编制阶段(2001年2月2003年8月)(1)编制组在2001年2月到7月期间,按照调研分工陆续对北 京、上海、成都、广州、沈阳等地域代表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并与当地 主要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座谈,收集相关城市近年编制的有关城市水 系的部分规划实例。(2

36、)编制组在2001年10月到2003年8月期间,结合 武汉市汉 19 阳地区水环境生态综合规划 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和国内城市正在 进行的与水系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充实及完善 规范 内 容,初步形成了 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稿。(3)编制组于2003年8月在珠海召开了 规范 编制工作会议,对 规范 总体内容及条文进行了广泛及深入的讨论,并就下一步征 求意见的相关工作安排达成一致意见。3.征求意见稿阶段(2003年9月2005年5月)2004年12月,主编及参编单位根据编制组工作会议的精神,借 鉴了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生 态综合规划 的正式成果,形成了 规范

37、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2005年1月2005年5月,在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的组织下,向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的规划设计机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水行政管理部门、水相关工程设计机构征求意见。4.送审阶段(2005年6月2007年9月)编制组对函调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形成了 规 范 送审稿的初稿。根据 规范(送审稿)专家预审会的意见及建议 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并形成正式稿后上报原建设部城市规划标 准规范归口单位。(二)开展的专题研究在 规范 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及专家顾问组一致认为应结合科 技部“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中的 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生态综合规 划 科研课题开展专题研究。专题研究

38、的主要内容为制订科学合理 的技术路线,抓住构成水环境完整概念的水系形态、水质水生态及 滨水空间等三大要素,并以三个构成要素为主体分别进行相关研 究,找到影响这三大要素的各种相关关系,力求寻找其量化的关系 式,从而建立起各种影响因素与水环境总体状况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在不同规划时期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方案。在专题研究中力求 建立指导建设的指标体系,量化规划目标;构建规划沟渠分布协调、水体交换便捷、生态联系通畅和历史文化丰富的城市水系网络;形 20 成满足水体功能要求的水污染控制体系;建立水生态保护的综合体 系,丰富生物多样性;制定滨水区控制体系、展现地区水环境生态特 色,为 规范 的编制工作提供理论

39、和技术支撑。(三)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意见在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的组织下,编制组结合城市水系的地域 特征和行业管理特征,向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沈阳、吉林、哈尔 滨、上海、南京、宁波、合肥、济南、厦n、郑州、广州、深圳、桂林、成都、昆明等省市和大城市的规划设计机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水 行政管理部门、水相关工程设计机构发函征求意见,共发征求意见 函50份,收到回函22份共180余条修改意见及建议,同时征求意见 稿还通过建设部有关网站进行了网上征求意见,收到1份共5条建 议。(四)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2007年9月2 7日,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在武汉组织召开了 规 范 的审查会,出席会议的有建设部

40、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城市 规划标准规范归口办公室的领导和 规范 专家组的全体专家及编 制组成员共27人。会议认为 规范 是国内首次编制,是一个创新型的规范,技术 难度大,涉及面广,需要协调的相关规范、标准较多,是对近年来城 市水系规划的系统总结。规范 目的比较明确、框架结构合理、章 节设置和内容深度把握基本得当,符合规范编制的要求,体现了生 态优先、资源保护、合理利用的理念。规范 在专家预审会议所提 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完善,内容完整、编制程序符合要求、总体 上体现了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国内城市规划 规范编制的先进水平,专家评审会一致同意通过审查。21次1 总 则.(

41、25)3 基本规定.(27)4 保护规划.(30)4.1 一般要求.(30)4.2 水域保护.(30)4.3 水生态保护.(31)4.4 水质保护.(32)4.5 滨水空间控制.(33)5 利用规划.(37)5.1 般要求.(37)5.2水体利用.(37)5.3岸线利用.(38)5.4滨水区规划布局.(39)5.5 水系改造.(40)6涉水工程协调规划.(42)6.1 般要求.(42)6.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42)6.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4 4)2 31总 则1.0.1我国是一个多江河、多湖泊的国家。近年来,位于城市内或 城市周边的水体和水系空间资源出现了高强度开发和无序利用

42、的 现象。一方面,城市内部和周边的水体易受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的污染;另一方面,滨水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景观条 件,一些地方存在因不合理开发造成的滨水地区公共性降低、开发 强度过高等问题。建设部于1999年正式批准编制 城市水系规划 规范,以指导各地的水系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规范保护和利用 城市水系的行为,有利于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发挥,促进城 市健康发展。1.0.2关于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城市一般依水而建,水、城的关 系十分密切,水系的形态影响着城市总体空间结构,是城市总体空 间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水系的保护和利用宜在城市总体规 划阶段统筹、同步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或者

43、单独编制相应的专项规 划。1.0.3在确定水系规划对象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 问题:水系规划应以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体为规划对象,但是,水系是 一个区域性的有机体,特别是江、河一类的水体更与周边城市有着 十分密切的上下游关系,因此,水系规划范围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水系的区域关系,适当扩大研究范围,以使规 划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规范编制的过程中也研究过是否将地下水作为规划对象,考 虑到地下水的详细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难以完整取得,因此,本 规范暂不要求将地下水作为规划对象。鉴于地下水是水资源重要 25 的组成部分,建议已经具有地下水相关资料的城市将地下水纳入城 市水

44、系规划。由于与水相邻的陆地空间是保护和利用水系的重要空间要素,因此,规范将滨水地带也作为规划对象。1.0.4城市水体及水系空间环境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是体现 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空间景观环境的重要载体。城市水系规 划的总体原则就是强调对水系及其空间环境的优先保护,在保护的 前提下,再提出有限的合理利用目标。1.0.5关于规划期限的规定。1.0.6与水系相关的专业规划很多,如给水规划、排水规划、航道 规划、防洪规划等,均有相应的国家规范或标准。城市水系规划应 与这些规划的规范、标准相衔接。城市水系一般是流域或区域水系 的一部分,城市水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和区域规划。2 6 3基本规

45、定3.0.1本条根据城市水系保护和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 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要求。保护规划的核心是建立水体环境质量保护和水系空间保护的 综合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建立污染控制体系;划定水域、滨水绿带和滨水区保护控制线,提出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利用规划的核心是要构建起完善的水系功能体系。通过科学 安排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布局滨水功能区,形成与城市总体 发展格局有机结合并相辅相成的空间功能体系。工程设施协调规划的核心是协调涉水工程设施与水系的关系、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工程设施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系的平面 及竖向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3.0.2本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46、要求和城市规划基本原理,提出了 城市水系规划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主要强调水系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方面的作 用,包括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2.生态性原则。主要强调水系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作 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水系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二 是避免对水生态系统的破坏;三是鼓励在对城市水系进行必要的改 造时采用生态措施。3.公共性原则。主要强调城市水系资源的公共属性。城市水 系的公共性一方面表现为权属的公共性,这一直成为世界各滨水城 市高度关注的问题,为确保水系及滨水空间为广大市民所共享,不 少国家的城市对此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功能的 公共性,在滨水地

47、区布局公共性的设施有利于促进水系空间向公众开放,并有利于形成核心积聚力来带动城市的发展。成功的案例如 美国巴尔的摩、悉尼情人港等滨水地区的建设。4.系统性原则。主要强调水系与城市在功能和空间上的统一 关系。水体、岸线和滨水陆域空间是水系综合功能实现的基本构成 要素,水系规划应将水体一岸线(水陆交接带)一滨水空间(陆域)作 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和利用,实现水系规划的各项目标。第一层次 是水体,是水系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点。第二层次是水体岸 线,是水域与陆域的交接界面,是体现水系资源特征的特殊载体。第三层次是濒临水体的陆域地区,是进行城市各类功能布局、开发 建设以及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区。水系规划必须

48、统筹兼顾这三个层 次的生态保育、功能布局和建设控制,岸线和滨水地区功能的布局 必须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避免相互矛盾,确保水系与城市空间结 构关系的完整性。水系空间系统和园林绿地系统、开放空间系统具 有密切的功能和空间联系,从而成为城市总体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 部分。5.特色化原则。主要强调城市水系的地域特性。水系作为体 现城市特征的自然要素,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对城市空间布局和文 化延续有重要影响。水系是典型的开敞空间,往往也是城市形象的 重要构成要素,因而水系规划不应仅仅限于水系物理环境和生态环 境的治理和保护,还应充分体现规划对水系空间景观体系的引导和 控制,塑造出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象。3.0

49、.3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对象的分类方法。分类的主要目 的一是便于进行聚类分析,二是便于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和利用措 施。水体的形态十分丰富,但分类过多不利于制定基本的保护利用 对策和措施,因此根据其基本形态特征分为江河、湖泊和沟渠三大 类,江河以“带”为基本形态特征,一般水面宽度在12m以上,具备较 大的流域(汇流)范围;沟渠以“线”为基本形态特征r湖泊以“面”为 基本形态特征。滨海城市可以增加海湾类别。28 水系岸线按在城市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生态性岸线是有明显 生态特征的自然岸线,需要加强原生态保护;生产性岸线主要为满 足城市正常的交通、船舶制造、取水、排水等工程和生产需要,包括 港口、码头

50、、夏船、船舶停靠、桥梁、高架路、栗站、排水闸等设施;生 活性岸线主要满足城市景观、市民休闲和娱乐、展现城市特色的需 要,生活性岸线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3.0.4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编制中一般应进行重点分析的内 容。城市水系的现状分析和评价是确定城市水系功能、制订保护措 施、统筹水系综合利用和协调涉水工程设施的规划依据。2 94保护规划4.1 一般要求4.1.1本条规定了城市水系规划中需要进行保护规划的基本内 容,这些内容是城市水系作为城市资源并实现其资源价值的主要构 成要素。4.1.2本条是对城市水系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以利于在城市水 系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与其他规划进行有效协调。4.1.3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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